【摘要】:提单的货物收据是其最原始而基本的功能。当承运人和托运人发生争议时,海运提单上规定的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早在1794年,英国法院就已确认了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承运人交货义务并不因此解除,正本提单持有人出现并要求提货时,承运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系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依据此定义,提单具有如下性质和作用:
1.货物的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 Shipped)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表明其已收到货物。提单的货物收据是其最原始而基本的功能。
2.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海运提单实际上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当承运人和托运人发生争议时,海运提单上规定的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www.xing528.com)
3.货物的物权凭证(Property Document)
海运提单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凭证的效用。早在1794年,英国法院就已确认了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1855年,英国《提单法》也确认了这一作用。
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表现在:占有提单被视同占有货物;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海运提单在业务中可用来转让或抵押,提单的转让意味着货物的买卖。
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承运人如将货物交付给只持有提单副本甚至根本没有提单的贸易商,被视为“副本提单放货”或“无提单放货”。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承运人交货义务并不因此解除,正本提单持有人出现并要求提货时,承运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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