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IF、CFR、CIP、CPT等4个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下,货物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启运地)将货物装上船(交给承运人),交货责任即告完成。这里,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与交货期(Time of Delivery)是一致的。
而在其他7个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下,交货时间和装运时间是不同的。
装运(交货)期是贸易合同装运条款的重要内容。卖方如违反合同规定的装运(交货)期,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索赔。
下面是两个海运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关于装运期的规定。其他贸易术语下可比照拟定装运(交货)期。海运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下,规定装运期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规定具体的装运(交货)期限
1.限某月某日以前装运(交货)
例如,6月30日前装运/交货(Shipment/Delivery before June 30)。
2.限某月或跨月装运(交货)
例如,3月装运/交货(Shipment/Delivery during March);7/8月装运/交货(Shipment/ Delivery during July/August)。
这种规定具体装运期限的做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最为广泛。因为这种方法时间确定,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买卖双方对合同履行作出明确的安排。
(二)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交货)
例如,“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交货”(Shipment/Delivery within 45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这种方法对卖方履行合同不利,尽管约束了信用证的开证期,但装运时间取决于信用证的开抵时间,使卖方处于被动。因此,这种方法下必须在合同中规定买方最迟的开证日期,如“买方必须在某月某日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卖方”(The relevent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www.xing528.com)
(三)装运(交货)术语
这是指使用一些术语,如“立即装运”又称为“即装”(Shipment Immediately)、“即期装运”(Prompt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有船即装”(Shipment by First Available Steamer),等等,以此确定装运期。
这种规定方法往往是在卖方备有现货、买方要货的情况下使用。由于这些术语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因此,除买卖双方已有共识外,应避免使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里不得使用这些术语。
为了保证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规定装运期时,一般应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1.货源情况
货源是履行出口合同的基础。在出口业务中,装运(交货)期必须与库存情况、生产周期、生产安排的可能性等相协调。对于交货数量大的货物,一般宜采用跨月交货。
2.运输情况
在合同规定我方安排运输时,对装运(交货)期的规定,要考虑我国与对方国家间的运输能力、航线、港口条件等情况。
有直达航线且航次较多时,装运期可短一些。无直达航线,或虽有直达航线但航次少的,装运期须长些。对有些国家或地区,需要避开雨季和冰冻期。
3.商品情况
要考虑商品本身特点、加工、包装、检验和国内运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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