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部、商业部发布了《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提出“为避免影响出口的名酒在国际市场的销路,在这些名酒的持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后,可允许同时使用原注册商标”的规定,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向商标局申请了“竹叶青”牌注册商标,1981年获准通过,取得了“竹叶青”商标的专用权。
此时,除了汾酒厂外,全国有120家酒厂也在生产“竹叶青”酒,其中以浙江省杭州酒厂为代表。该厂自1970年就开始生产“竹叶青”酒(使用“金谷”牌商标),因此,“竹叶青”也是该厂的传统产品之一。
1984年,国家商标局针对这种情况致函浙江省工商局,要求其制止杭州酒厂侵犯“竹叶青”商标专用权。杭州酒厂此后一段时期曾停止在其生产的酒上使用“竹叶青”名称。不久后,杭州市工商局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对“竹叶青”做商标名称的不同意见,认为:1.“竹叶青”是酒类商品名称,不应该注册为商标;2.汾酒厂和杭州酒厂生产的竹叶青酒价格、质量都不同,汾酒厂的杏花村竹叶青优质高价,而杭州酒厂的竹叶青则低质低价,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3.商标局应撤销“竹叶青”商标注册。随后,杭州酒厂在其生产的酒上又重新启用“竹叶青”名称。
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竹叶青”商标问题引发了全国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竹叶青”究竟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还是特定的商标名称。
为此,时任汾酒厂厂长的常贵明(1988年、1993年第七、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于1988年向人大会议提交了《再次要求依法维护国家名牌竹叶青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提案,一时惊动中顾委有关领导,并指示工作人员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打电话问清事实,依法予以解决。
很快,全国性报纸也加入了讨论,《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工商报》《中国食品报》等先后发表了相关文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集有关法律专家,在京召开了民法研究专门会议。从法律的角度确认在酒类商品上使用“竹叶青”三字是违反商标法的侵权行为,并建议正式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彻底解决问题。
(www.xing528.com)
图3-3 20世纪80年代末“金谷”牌紫竹青酒(原杭州酒厂出品)
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工商标字(1988)第105号文件,对常贵明提出的10号人大议案做出正式答复:“使用在酒上的竹叶青商标,是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于1981年申请注册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有其他厂家提出异议。我局于1981年6月15日核准竹叶青作为注册商标”“竹叶青不是酒的通用名称,注册具有合法性,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的规定,应依法予以保护”。
据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竹叶青”商标是1981年核准注册的,而杭州工商局直到1985年才提出“竹叶青”是酒类商品名称,不是商标名称。依照《商标法》规定,提起异议的有效期已过,应依照《商标法》和《民亊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受理这起商标侵权案。
此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判定杭州酒厂属于侵权行为,责其今后不准再用“竹叶青”作为酒名。
三年多的“竹叶青”商标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结束了关于“竹叶青”是通用名称还是特定商标名称的争论,杏花村汾酒厂获胜。从此,全国各地生产企业再不能以“竹叶青”是通用名称为由继续生产“竹叶青”。杭州酒厂随后将“杭州竹叶青”改名为“杭州紫竹青”(使用“金谷”牌商标),并在酒标下方打上红色字体“原名杭州竹叶青”(图3-3)。随后,杭州酒厂根据商标法要求,将“杭州紫竹青”改名为“杭竹青牌杭竹青”。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