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胜利声中的工潮
自三十四年九月九日政府在京受降后,随抗战胜利的来临,先之以复员问题的发生,继之以物价波动的影响,我国经济界,于是引起了一种最大的变动,尤以抗战期中首都所在地的工业,最为不幸。昔日以抗战延长而繁荣,今则以抗战结束而萎缩,其本身的命运,恰与胜利成反比。在工潮的澎湃之下,重庆区的工厂,已如秋风之扫落叶,极大多数,皆随胜利而幻灭了。一波未平,一波复起,使各主管工潮的机关,艰于应付。重庆市长张笃伦,在“一年来重庆市政之检讨”中,曾就工潮说道:“对于因复员而发生之严重工潮,则本劳资互利原则,以公平态度,迅予合理解决,以谋工商事业之安定。”由此可见,工潮虽属严重,幸能处置得宜,未酿巨变。兹就复员期中一年来有关工潮的资料,汇列分析,略陈梗概,以供今后处理工潮的参考。
在我们着手分析以前,下列三点,须首先申明:(甲)我们搜集的资料,仅以重庆市社会局及治安机关有案可稽者为限。各业劳资纠纷,凡未报请备案的,想来不少,但因无法搜集,只得从略。不过在我们已有的资料中,一切较为重要的工潮,可以说是均已网罗无遗了。故我们分析的结果,大体上,对于复员期中重庆区工潮的全貌,是具有代表性的。(乙)以时期言,我们的资料,始自三十四年十月十五日,截至三十五年年终为止,虽涉及两个年度,但自抗战胜利后,这一年多的经过,因为复员关系,性质上,是一贯的,故可以合并而论。(丙)我们所谓的重庆区,其范围大于重庆市的辖境。重庆为抗战期中的首都,以市区为心脏,以江巴及北碚为护卫,形势上,成了一种大重庆的局面,故我们对工潮的分析,除市区外,还包有江巴及北碚各地的工潮在内。
据我们统计的结果,复员声中重庆区一年多的工潮,共计发生432次。兹将有关的人数及厂数,并列如下:
第一 重庆区工潮件数表
重庆劳工运动史上,这一年多的工潮,竟有如此一个庞大数目,自然算是空前了。即以上海而言,在抗战前,工潮超过500件以上的,也只限于十四年、二十二年及其他少数年度而已。其余大多数的年度,工潮均在400件以下。至于国内其他各埠,更不能相提并论了。在大后方各地中,自抗战告终后,工潮的发生,为甚么特别集中于重庆一区呢?我们可以肯定一句:其总原因,即在乎胜利突然的降临。重庆号称陪都,为抗战期中政治与经济的重心所在,一切变动,均得风气之先。故在胜利狂欢之下,各工厂的命运,也随复员问题,动荡起来了。多数工厂,不是为政府订货而生产,即是为军需供应而存在。一旦战事停止,政府即不继续订货,而军用品的需要,复大量减少。此类工厂出产的成品,遂无销路可言了。此其一。抗战期中,东南各省,沦陷殆尽,海上复被敌人封锁,各种民生日用品,皆因无法输入,遂不能不在大后方力求自给。及战事结束后,交通的梗阻,即将扫除。价廉质美的物品,即将源源而来。于是在前途的展望中,各工厂的销场,遂不免有被夺之虞。此其二。中央各级机关陆续移京,各省人民更纷纷离渝还乡,陪都人口逐月减少,市面颇有萧条之感。因此,凡百物品的销售,均感阻滞。除极少的例外,大多数的工厂,似已失去生存的余地。此其三。迁川工厂430余家,完全停业者有之,急图改组者有之,多数均派人至京沪汉各大埠,积极筹备搬迁。各厂的工人,来自省外者颇多,离乡日久,归家心切,皆欲从厂方取得一笔胜利奖金,以充旅费。于是随工厂的复员之后,工人的复员,也成为问题了。此其四。抗战期中,政府对工人的管制较严。劳资双方,亦愿在国难当前,咬定牙关,埋头苦干。不意战事一旦停止,国难的威胁既去,工人们的心理,忽然来了一大转变,对于厂方的待遇及自身的生活,遂不免重新予以评价。而通货的贬值及物价的高涨,又从而刺激之。于是劳资纠纷,就不可遏抑了。此其五。基于上列各因,随重庆区的工厂根本动摇之后,重庆区的工潮,在这一年多的期间,遂相因而至,层出不穷,或停业,或罢工,或暴动,使主管当局,应接不暇。更加以重庆区的工厂特别集中之故,一厂肇事于先,多厂效尤于后,野心家又从而乘机利用,于是工潮之多,遂甲于全国了。在大后方的各省中,据经济部的统计,截至三十四年年底为止,各业工厂的分布如下:
第二 西南各省工厂分布表
在上表内,川康滇黔四省及重庆一区的工厂,共计3314家,而重庆区的厂数,竟在一半以上,占了51.1%。工厂在陪都及附近地区特别集中的现象,由此可见一斑。工潮是富于传染性的,在工厂林立相互影响之下,工潮之多,遂不可避免了。
二、工潮中的解雇与工资
在前节内,已经指出,复员期中重庆区一年多发生的工潮,其总原因,在乎胜利突然的降临。但就各件工潮本身的直接原因而言,则又可以从经济,政治,社会各种观点,予以分析的检讨。固然,一件工潮的内容,往往不是单纯的,所牵涉的原因,也许在一项以上。现在,为统计便利起见,特就各种工潮的主要原因,表列如下:
第三 重庆区工潮原因分析表
在全部工潮中,我们把发生的原因,分为解雇、工资、红奖、福利及其他五项。工资与红奖两项,是属于经济性的原因。解雇一项,以经济为主,其中仍有非经济的条件,附属在内。福利一项,内容则较为复杂,约有下列各类:①关于日常生活的,如衣食住等的卫生问题及一般伤病的医药问题。②关于培养知识的,如工人补习教育,工人子弟学校及图书室。③关于工作情况的,如工时的长短,安全设备的有无及工业灾害的防范。④关于救济的,如消费合作社及各种社会保险。⑤关于娱乐的,如俱乐部的设立及电影的演放。至于工潮原因,不能归纳到上列四项者,则并入最后其他一项,如工人与工人间的冲突,即其例也。国内有些统计报告,常将“团体交涉”,列为工潮原因之一。然究其内容,所谓交涉的条件,往往即系对解雇、工资或一般福利设施而言。故为免除观念含混起见,我们在原因的分析中,没有把团体交涉列入,作为一项。
解雇纠纷的分析由第三表看来,在工潮原因的五大项目中,以解雇一项为最多,占了69.2%,超过全部工潮三分之二以上。这种现象的由来,即在于胜利突然的降临。若专就工潮的观点而言,这一年多的经过,始终与解决纠纷为缘,直到三十五年告终之际,仍有四件,尚待来年解决。故我们无妨把这一年多的期间,称为“解雇年”。解雇事件,约可分为三类。第一,由厂方主动,或因全部停业而遣散工人,或因局部紧缩而减少工人。这类的解雇,在299件中,自然占了极大多数。第二,由工方自请遣散者亦有之。许多外籍工人,即欲藉此机会,返乡省亲,另谋出路。而川籍工人中,仍有少数,自愿解雇,以图取得一笔遣散费的巨额收入。第三,关于一般雇用纠纷,如开除工人或停包工作之类。在解雇案件中,这类的解雇,只占极少的比例。我们在此处应当特别说明的。以第一类为主。全部停业的工厂,究有多少,迄今尚无法查明。社会部劳动局川康调查站,前曾着手调查重庆区存留的工厂,但在结果尚未得到以前,也无从比较。由经济部批准全部停业的工厂,截至三十五年四月为止,已达214家。如推到是年年底,呈请停业之数,自然,还要增多。至于许多小厂,完全停闭后,不仅未报经济部备案,甚至市社会局也无案可查。据各报的估计,完全停业的,总在40%以上。已陷于半停顿状态中的,也在35%左右。假定以此种估计为准,则重庆区的工厂1694家中,与解雇纠纷有关的工厂,至少有1200余家。不过他们的纠纷,并未完全向主管机关,报请备案,故我们无法探悉。只就我们搜集的资料,汇列分析,已可证明,解雇一项,为工潮的各项原因中之第一位。重庆区的工业,纷纷倒闭,濒于绝境,已被这种解雇现象,指示出来了。兹将经济部核准停业的工厂列出,以便比较。
第四 重庆区工厂核准停业表
我们的工潮资料中,关于解雇部分,是否将第四表所属的工厂,完全包括在内虽无从对照,但就业别的分配状况来看,大体上,我们分析的结果,是与第四表相差不远的。现在,再把重庆区工厂解雇的业别,揭载于下,即可证明。
第五 重庆区解雇纠纷业别表
上表将工厂的业别,分为13类。其中以机器工业的解雇案件最多,在百分比上,占了22.4%。服用品工业的件数,与机器工业相近,故相差的比例,尚未超过1%。若将机器与服用两类,合并计算,在全部解雇纠纷中,已达44.1%。换言之,解雇纠纷,对于这两类工业,给予了最严重的打击,由此已可概见。机器工业中,以机器制造厂的件数,占绝大多数。服用品工业包括纺织、针织、被服、皮革、机染、军服及其他有关各厂,其中以布厂的解雇件数,占了48件之多。机器厂与布厂的成品,大都以政府订货为主要销路。政府一旦停止订货,他们的命运,自然就有问题发生了。若以解雇人数而言,除少数解雇案件的人数不明外,其余各件的人数,分配状况如下:
第六 重庆区解雇纠纷有关人数表
由上列甲乙两表来看,每件纠纷的解雇人数,以1人至10人为最多,占全部解雇纠纷的51.8%,超过半数以上。不仅就工潮言,以小厂为多,即此可以证明,纵令就重庆区的全部工厂而言,亦以小厂为多,即此也可以证明。解雇人数在1000以上的,仅有5件,不过占全体的1.6%。其中以中央印制厂的2491人,中国兴业公司的1582人及渝鑫钢铁厂的1366人,位居前列。而且在全部解雇案件中,这3厂的解雇,亦最为重要。至于乙表所列的平均人数,每件虽仅51人,似乎因此引起的失业问题,并不如何严重,但就全体解雇人数而言,则不可忽视了。在解雇纠纷之下,一旦就有15000余人失业,若将眷属计算在内,至少总在60000人以上,受到了解雇纠纷的影响。这种情形,岂容吾人忽视?
【注释】
[1]原载《中国工业》第6卷第6期,1942年版。本文作者为中国西南实业协会、迁川工厂联合会、重庆市国货厂商联合会。
[2]摘自《大公报》,1943年8月19日。
[3]摘自《大公报》,1943年11月10日。
[4]原载《中国工业》第23期。
[5]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1月21日。
[6]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3月31日。
[7]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5月1日。
[8]摘自《大公报》,1945年8月26日。
[9]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8月25日。(www.xing528.com)
[10]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9月12日。
[11]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9月14日。
[12]摘自《大公报》,1945年9月18日。
[13]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9月26日。
[14]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9月29日。
[15]请发给各织布厂二个月之周转棉纱,以维持生产,②历年花纱布管制局欠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9月30日。
[16]摘自《大公报》,1945年10月4日。
[17]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10月4日。
[18]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10月10日。
[19]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10月13日。
[20]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10月15日。
[21]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10月16日。
[22]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11月27日。
[23]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11月29日。
[24]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12月23日。
[25]摘自《国民公报》,1946年1月20日。
[26]摘自《国民公报》,1946年1月22日。
[27]摘自《国民公报》,1946年1月23日。
[28]摘自《国民公报》,1946年1月29日。
[29]摘自《国民公报》,1946年2月1日。
[30]摘自《国民公报》,1946年2月6日。
[31]摘自《国民公报》,1946年2月18日。
[32]摘自《国民公报》,1946年3月3日。
[33]摘自《国民公报》,1946年3月11日。
[34]摘自《国民公报》,1946年5月18日。
[35]原载《四川经济季刊》第2卷第4期。
[36]原载《四川经济汇报》第1卷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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