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协助招募技工之目的
(一)本处鉴于有关国防之内迁各工厂随行技工不敷使用,而内地又复缺少此种熟练工人,为使各厂便于补充其所必需之技工,以增进其生产能力起见,爰拟订《协助内迁各厂招募技工暂行办法》。
乙、本办法适用之范围
(二)凡与国防有关,曾受本处协助内迁或经本处特许之工厂,其技工不足使用者,概得依本办法,请求本处协助之。
(三)本处协助招募之技工,以技术优良及在工厂所在地不易雇得者为限。
(四)招募技工之地区,暂限于上海、香港、衡阳及其附近,事实上有在其他地区,如陕、冀、鲁等处招募之必要者,经本处核准后,亦得适用本办法。
丙、借款协助之办法
(五)凡招募技工之工厂,拟呈请本处予以协助时,须先将拟募技工之种类及人数、募用地点、招募方法等详细备文,呈送本处审核。经核准后,得按左〈下〉列标准核定借款数额。
(甲)以上海为招募地点时:
(1)厂址在四川者每名120元
(2)厂址在广西者每名90元
(乙)以香港为招募地点时:
(1)厂址在四川者每名100元
(2)厂址在广西者每名70元
(丙)以衡阳为招募地点时:
(1)厂址在四川者每名60元
(丁)以其他省区为招募地点或厂址在川、桂两省以外者,其借款标准临时核定。
以上旅费借款标准,本处得斟酌情形,予以增减。(www.xing528.com)
工人安家费借款,每名至多以30元为限,若工人有随带眷属,必要时此项安家费得移作眷属旅费。
(六)在招募地点将工人募妥后,应请本处指定之机关代为证明,其证明书及募工登记证,由本处另行规定之。此项证件及登记证,应先行寄呈本处备查。
(七)招募技工旅费及安家费借款手续如左:
(1)各厂招募技工,应按第五条规定之手续,向本处声请,经核定借款后,应妥觅商保一家,按照规定借款契约签订之。
(2)契约签订后先付旅费半数及安家费全部,俟募工登记证送处后,再付旅费三成余,俟工人到达证实后付清。
(3)每次借款,以技工5人以上之旅费为标准。
(八)该项借款,以3年为期,周息6厘,每一周年终还本三分之一及全年息金。如不照约履行时,统由担保人负责。
(九)若招募工人不足定额时,其余额之借款本息,应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限期以前,退还本处。
(十)凡受本处予以募工借款之工厂,除须履行借款契约所订各条外,并须遵守左列之规定。
(1)在上海招募工人者,其工人限3个月内到达该厂地点;在香港者,限2个半月;在衡阳者,限1个半月;在其他地区者,临时按路程远近及交通情形限定之。
(2)各厂所借工人安家费及旅费,应十足发给工人,不得移作他用。
(3)工人到达后,应率同前来本处或本处指定之机关核对登记证,并缴验工人领取旅费及安家费之收据。
(4)凡违反以上规定中任何一项之工厂,本处得随时追还其所借款之全部或一部。
丁、附则
(十一)本办法在必要时,本处得随时修正之。
(十二)本办法自批准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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