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厂矿原则
迁移之工厂矿厂分为两种:一为军需厂矿,二为普通厂矿。
(一)军需厂矿
指国防上必需该厂矿之助,由政府令其迁移,政府机关有确实分配工作或定制货物之计划,而该厂矿于迁移后确能担任此项工作,并在原料、动力、人工等方面,均可有供给办法者而言。此类厂矿之迁移,得由政府斟酌情形予以补助或奖励。
军需厂矿之范围以下列各种厂矿为主:
(2)动力及燃料工厂及矿厂。
(3)交通器材制造工厂。
(4)粮食及被服工厂。
(5)医药品工厂。
(6)其他军用必需品工厂。
关于以上各种厂矿,应由兵工署、军需署、后方勤务部、卫生勤务部、第三部、第四部提出厂矿种类及名单与所需定制货物之种类数量或分配工作计划,交由主持迁移之机关,根据需要、缓急、原料、动力、人工等供给情形与其他有关条件及经费限度,斟酌选定之。
选择厂矿时,凡上海已经迁出或即将迁出之厂矿,先尽先选择。
军需厂矿迁移之补助奖励办法,包括以下诸项:
(1)补助迁移费。(www.xing528.com)
(2)迁移时免征各种转口及落地捐税,并得按军用品减收迁费及优先运输。
(3)拨给建厂地亩。
(4)由政府担保或介绍银行息借低利款项。
(5)发给奖励金。
(二)普通厂矿
普通厂矿为军需工厂以外之厂矿,凡自愿迁移,经主持迁移之机关核准者,得予以免税免验,便利运输,代征地亩等之便利或援助,惟不补助迁移费,关于迁移后之安插及工作问题,亦以由厂家自行筹划为原则。
普通工厂具有精巧技术制造能力,经主持迁移之机关认为有特别援助之必要者,得筹设息借办法。
为国防上之必要,政府得强制迁移并收用厂矿之全部及一部设备,其补偿或利用办法,由主持迁移之机关根据军事征用法另定之。
监督厂矿迁移办法
(一)厂矿迁移由工矿调整委员会设厂矿迁移监督委员会办理,由军政部、财政部、实业部、军事委员会第三部、第四部及资源委员会各派委员一人,工矿调整委员会派主任委员一人组织之,有必要时,得邀请其他关系机关派员参加。
(二)应迁厂矿,由厂矿迁移监督委员会依照工矿调整委员会及关系机关议定之迁移原则,指定或核定,并予以指导、补助及督察。
(三)厂矿设备迁置之地点,由厂矿迁移监督委员会指定或商定之,在此等地点,厂矿迁移监督委员会得设立办事处。
(四)厂矿迁移费用,由厂矿迁移监督委员会就实际需要拟具预算,呈由工矿调整委员会呈请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核定,由财政部拨发。
(五)厂矿迁移监督委员会,除委员及调用人员薪俸由原机关照常开支外,其不足之数,由迁移厂矿经费内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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