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1945年5月20日《大公报》报道:实施工业建设纲领原则

1945年5月20日《大公报》报道:实施工业建设纲领原则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全大会通过之工业建设纲领实施原则,全文如下:根据工业建设纲领拟具实施原则案纲领1工业建设根据实业计划而为有计划的设施,由政府统筹之。⑤为发展国家资本,必须规定国营事业之制度,以树民生主义之脊柱,同时辅导鼓励人民资本在国家整个计划下参加工业建设工作,达成规定目标。

1945年5月20日《大公报》报道:实施工业建设纲领原则

六全大会通过之工业建设纲领实施原则,全文如下:

根据工业建设纲领拟具实施原则案

纲领1 工业建设根据实业计划而为有计划的设施,由政府统筹之。

实施原则:①工业建设乃在发达工业经济建立自力更生之基础,彻底实行民生主义之政策,完成国防与民生之合一。②民生主义之经济建设乃本民享之原理,故必达到资本国家化,享受大众化。③工业建设之基本工作必须于规定期间内完成,故应遵照国父之实业计划以计划经济之有效方法,今世最新之科学技术,加速推进,俾能迎头赶上,完成建设。④全部工业计划,应遵照国父实业计划与总裁中国之命运提示之纲要,详为拟具,同时应根据国民所得及外资可能利用之数目,拟定初期计划逐步实施。⑤为发展国家资本,必须规定国营事业之制度,以树民生主义之脊柱,同时辅导鼓励人民资本在国家整个计划下参加工业建设工作,达成规定目标。于经济事业中一切兼并剥削操纵垄断之行为及趋势,政府皆应节制调整。⑥政府所定计划应有重点,特别着重钢铁煤石及铜锌铅机器电气电力基本化学品水泥等根本工业及关键工业之发展,同时各项民生工业如纺织面粉皮革,木粕化学纤维木材陶业酒脂制糖印刷等亦关重要,应予兼顾。民生工业中如生丝地毯桐油油茶品等大量出口物品,应优先发展,以增对外支付能力。其他大量供国外市场之矿产物资,亦应开发,以利出口。⑦动力工业为工业建设之先决条件,战后应依照计划优先筹发,从早完成,并应尽量利用后方各地之水力,建成电力网,以裕供应,同时裨益于农田水利。⑧交通建设计划,必须与工业建设计划密切配合,并应优先实施,尤以各地路之运输能力应尽量依照各工业计划中之工矿生产数量妥为设计,务使货运畅通,以利工业计划之施行。⑨国内缺乏之重要物资应妥谋切实之补救办法,如铜硫及橡胶等因限于天然条件,自产不易,战后应有计划的奖励进口,以作储存。南洋铁砂及他国废铁,应与有关欧美各国分别协商购运办法。又铝除为飞机制造之重要原料外,并可代替铜之一部分用途。中国各地之水土矿及明矾石矿均可提铝,亦应分期大量发展。⑩国内一部分宝贵之矿产资源储藏量为数有限,且各地经敌人大肆掠夺,业已损失不赀,战后务须注意保留,勿使浪费。如可炼冶金焦之煤矿及挥发性高之煤矿实属寥寥可数,皆应留为工业上之正当用途,不宜轻易消耗。又国内重要油矿自应认真采炼,但亦应相当保留,以应国防需要。战后不妨输入一部分原油,以资提炼成采取酒精,代替一部分汽油之政策,以补国产汽油之不足。⑪政府为节约矿产原料及增进农民利益,应鼓励工业充分利用农林产品为制造原料,并以提高农林产品利用之效率。农林产品之供应有健全之组织与标准之品质。⑫各部分工业及整个工业应有健全之组织,使能发挥组织集体之力量,提高工业本身效率,促进工业本身之成长,俾能与现今国际企业组织互相抗衡。⑬人口资源为工业建设要素之一,政府应有详密计划使各经济部门之劳力能随需要而转移,同时对于劳工应有计划的提高其知识,增进其技能,使能负工业建设中应负之任务,确定其应得之地位。⑭为拟具工业建设计划必须之资源,调查土壤调查原料研究水文气候之测候等等准备工作,必须设法扩展限期完成,以供计划之用。

纲领2 政府计划在一定期内所需要之各部门工业产量妥为配合,分年分地实施其建设,以求国富民力之增进。

实施原则:①政府在全部计划中,就各项重点拟具实施计划,规定进度预计结果,以资执行。②各部门工业计划应有配合,并先求各项重点工业之配合。③工业建设初期实施之时所拟计划决难求其十分详确,应就有可靠基本数字者及制造程序已有成就者先付实施,徐图补订,决不能以细目之不决,而影响计划之推进。④凡工厂之设立及矿区之开采,无论其国营或民营者,以及中外合营者,均应事先经由工矿主管机关核准,方可创设。审核时以该厂创设条件(例如地点材料产量组织等)是否合乎计划为标准。⑤政府执行计划时,应分期分区考核,其进度及成果不能达成目标时,应采有效方法补足之。

纲领3 工业建设区域应由中央根据国家经济条件交通概况及资源分配情形,作全国整个之规划。

实施原则:①政府根据全国资源分布,经济条件,交通概况,规划若干工业建设区域。各区域之建设应与交通农林水利等配合,进而完成全国之配合计划。②基本工业之建设区域,应以符合国防条件为标准。③政府应在各工业建设区域设置机构,执行预定计划,推行政府政策。

纲领4 工业产品应力求标准化。

实施原则:①政府应速制定标准法公布之。②政府应设立标准局,制定全国标准及执行标准之实施。③凡向国外公私厂商订购器材,不合我国标准者,不准输入。④现行度量衡之市用制原为过渡办法,应定期取消,专用公制。

纲领5 工业建设政府应采取国营民营同时并进之政策,在整个工业计划下分工协作,以期切实达到各部门预定之产量。

实施原则:①在政府整个工业建设总计划下既已规定完成之期间与分期之进度,并规定各部门工业预定之产量及各部门工业之配合,更应依据现代工业技术之进步,规定事业之经济规模厂矿设计与设备之一般标准及事业经营之合理规范,然后根据事业之性质,由国营民营分工协作,合力并进,以期确实达到各部门预定之产量,完成各部门事业之配合。②总计划各项建设内属于国营之事业,政府应按照计划如期如数拨款,主管机关应严格执行工作之进度,以期达到规定之目标。③总计划内可由民营之事业,应尽量鼓励国内企业家按照计划如期推进,政府应切实给予各种协助及鼓励,使民营事业达预定之进度与配合。④无论国营与民营事业,如不能达到预定之产量与进度时,政府应采有效方法,以资补足。(子)设法移转总计划以外之财力物力,集中于指定之事业。(丑)产量不足之器材,藉输入以资补足。(寅)原属民营之事业产量未足定额时,由政府筹措经费,以期补充。此类补充及修改之设施,仍须顾全总计划所规定之必要配合。⑤国营与民营之事业,应依其业别各谋联系,以同业组合或其他产销合作方式,在政府指导之下,谋技术管理之改进,品质标准之统一,产运成本之减低,推销分配之统筹及生产过剩之防免。

纲领6 凡工业之可以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归民营,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至其不能委诸个人及有独占之性质者,应归国营。国营与民营之种类,应予以列举之规定。

实施原则:①工矿交通事业经营方式,可有下列各种:甲、国营(政府经营);乙、民营(人民经营);丙、政府与人民合营;丁、中外合营(政府或人民与外人合营);戊、特许外资独营。②工矿交通事业中不能委诸民营者,应归国营,如下列:甲、直接涉及国防秘密者,其种类为海陆空军器弹药等制造事业;乙、有独占性质者,其种类为铁路邮电公用事业及动力工业;丙、其原料为有限之国防资源,不能任人开采致妨国防安全者,其种类为冶金、焦煤石油,铁铝铜锌铅锰及硫;丁、在国际市场有卡迭尔关系者,其种类如染料工业者;戊、特种矿产有关国际贸易者,其种类为锑钨锡。③国营工矿交通事业之经营方式,可分下列两种:甲、全由国库拨资建设经营者;乙、组织国营公司兼招民股或外股经营者。④国营工矿交通事业应力求效率之提高,成本之减低,一切管理经营标准可以作为全国之表率,所得盈利应再投于生产事业,以期加厚国家资本。⑤除②条所指定者外,均可民营。

纲领7 国营与民营工业均应力求增进工业效率,采取最新技术,减轻出品成本与提高品质标准,以求巩固事业之基础,达到迎头赶上之目的。

实施原则:①凡在总计划中之工业,无论国营与民营,应采用近年来最新之工业技术与管理方法,以固事业之基础,达到迎头赶上之目的。②各种工业应采用机械化与电气化之方法,使能达大量与精确之制造。③现代化学合成之技术,应尽量采用,以期充分利用国产原料,逐渐达自给之境地。④厂矿工作环境有关工作效率及安全者,应尽量采用现代化设备,以期增进生产效率。⑤工业所需之大量技工,政府应采现代最有效之训练方法,予以培养,并应使能随工业技术之进步,提高其工作效率。⑥工业产品之品质,应规定有效之检验方法,使其符合标准,并促使其标准逐渐提高。⑦重要工矿产品初办时,成本不免较高,政府得特给补助,或规定统销办法,以资维持。⑧无论国营或民营事业,所需原料及机器设备,应尽先采用国产,政府应以此为审核结购外汇准则。⑨工矿交通建设所需之中外器材,政府在税制运输方面皆应特予便利。

纲领8 民营工业合工业建设计划之规定者,政府应特别奖掖资助之,并予以技术上及运输之便利,使之依照计划如期发展。

实施原则:①凡在总计划中各部门属于民营者,政府应予以资金汇兑运用之便利,水陆运输之协助,机器材料之分配,劳工福利之协助,俾可顺利进行,完成任务。②凡在总计划中之各部门工业属于民营者,其初创时期不免困难,政府应予以适当而公允之保息或保本,以巩固其投资之安全。③同类事业不论国营民营,应一律平等纳税,使成本不致差次,而影响效率之提高。④政府规定水陆运费对于国营及民营事业之同类货物应同等待遇。⑤政府对于民营工业应以有效方法作技术之指导,使在整个计划下能同步迈进。(www.xing528.com)

纲领9 政府对于手工业及工业合作组织应所(加)以扶助推进与改良,并使人民充分利用余暇,从事于手工业生产

实施原则:①手工业及家庭工业,其产品有国际市场者,应由政府予以技术指导,提高其品质,协助其输出。②固有之手工业及小工业,其产品可以为工厂工业之半制品者,应设法予以组织,使与工厂取得适当之配合。③新式工厂工业之产品如精制之原料,药品机械设备配件等,均可以协助固有手工业之积极改进,并可利用农村原有小手工业之组织,以谋推广之效者,皆应提倡,使其互相配合。④原有农间之手工业,应由政府协助其资金及设备,并完成适当组织。⑤固有之手工业及小手工业,应充分鼓励组成工业合作社,俾易于指导。

纲领10 输出品工业应提倡扶植,以增进国际贸易,并应奖励人民经营。

实施原则:①为增进偿债能力以利外资之大量输入起见,应力求出口贸易之发达。国家由农业国转入工业国时,对于输出品应特别注意下列各项工业品:子、农矿原料之加工,使成为适合国防市场之精制品;丑、能大量利用我国低廉人工之制造品;寅、各种家庭及农村手工业品。②在整个贸易计划下,政府应尽力督导输出品工业达到规定数额及品质。③为增进吸收外资能力起见,应采有效方法,开辟国产之国际市场,特别注重争取日本在南洋原有之棉纺织品巨大市场。④政府对于输出之工业品,得规定价格及品质标准,并施行严格检验。

纲领11 政府与社会应以有效方法鼓励人民节储资力,加诸工业,并督导奖励,使工业利润投资于其本身或其他工业。

实施原则:①政府应就工业计划中鼓励民营事业及国营事业之兼招民股者。②政府采有效方法,鼓励人民对于工业建设之兴趣,并厉行有计划之节约及储蓄运动以及指导人民投资之方面。③政府应规定办法,使工业所得之利润,在总计划范围内再投资于其本身事业或有关事业。

纲领12 国家财政与金融政策必须与国家工业建设计划全盘配合,其各种税制与金融制度应积极扶助发展国家工业建设。

实施原则:①财政政策配合工业建设计划之推行,并应规定工矿交通建设经费占据全部岁出之最低百分比(战后五年内不能少于50%)。②关税政策于促进国际贸易之繁荣中,应以实现迅速工业化为中心目的。凡工业之有特殊重要关系并在幼稚时期者,暂采适当之保护关税政策。③为鼓励生产事业,税制应力谋简化,并废除有关生产运销之一切阻碍。④金融政策以扶助工业建设为要务:子、稳定币值,俾工业建设得循序进展;丑、加强中央银行机构,能负荷银行之银行的使命,积极推行有关工业票据及放款之重贴现、再抵押业务,以灵活资金扶助工业之发展;寅、建立票据市场,融通发展工业所需要之短期资金;卯、建立产业证券市场,以吸引国内游资,使纳于发展工业之途径。

纲领13 国家教育计划必须与国家工业建设计划全盘配合,每一工业并应依照政府所规定之办法,负责训练工业人才。

实施原则:①大学工学院就各工业之需要,造就工业专才,专科学校应就各类工业及工业区域之需要,造就各类专才。②各工厂应照政府规定办法,有系统的训练各级工业人才。③为使短期内能完成规定之工业建设计划,政府应选大学及工厂富有经验之人员,参酌外国之最有效办法,训练大批技术训导员,使能训练工作准确而效率较高之工人。④现代各种新式技术方法,应由政府设法使中国员工有充分学习及实用之机会,俾工作能力速为上进。

纲领14 政府与社会应依有效方法奖励发明并加强科学技术策进之运动。

实施原则:①政府以专利及其他方法奖励技术发明,并策进一切科学技术之进展。②政府对于已经专利之发明,应监督并设法协助其实施,俾能广泛应用。③政府应采国内急需解决之技术问题,以奖励方式征得答案后,经适当手续使工厂采用。④各部门工业同业中应对于若干基本技术商定共同使用专利办法,并按期交换技术资料,以资促进工业生产。⑤工人对于技术之发明及建议,尤应提倡奖励。⑥专利法应于抗战胜利后一年内明令施行。

纲领15 全国工业建设有关之研究机关应集中力量作实际问题之研究,以求工业技术之进步,并协助解除工业所遭遇之困难。

实施原则:①全国与工业建设有关之研究机关应根据工业之需要,积极研究工业原料之利用,以谋逐渐自给,改良工业制造之技术,以期自力更生,并设法解除工业所遭遇之各种技术困难。②各工业研究机关应密切联系,按期会商,检讨工作,避免重复,提高成效。③工业技术研究机关所得结果,应以推广示范方法使工业有效采用。④有关工业管理之各项专门问题,亦应加以切实研究与推广。⑤工矿事业之推行进度,每年应加考查,由政府予以奖惩。

纲领16 为加速工业计划之完成,应欢迎外国资本与技术。

实施原则:①外资之利用可分下列四种:甲、债务债券或借款),乙、股份(合资经营事业),丙、信用(以机器或技术方法归中国使用,约定分期付款办法),丁、特许经营。②向外发行工业债券,应由政府机关或由政府指定之实业银行或国营主管机关办理,私人组织经政府核准,亦得向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外款。③向外发行债券所得资金,应由工矿主管机关就具有关键性之国营及民营工矿事业确切需要,善为支配,以收促进建设之效。④除制造军器外,其他工矿事业皆可容纳外股合营。⑤中外合营事业应以需要资本数量较多者为主体,国营事业对于外资宜遵照国父遗教,特为欢迎合作。⑥民营工矿事业之加入外股者,其合作办法及条件皆应先得政府之核准,其私自订立未经核准者,概为无效。⑦外资在中国合营事业,充分受中国政府之保护,但除少数事业经中国政府因中国实际需要而特别允许者外,所有外资不得有华资所无之特权。⑧以外国机器或技术方法归中国国营及民营工矿事业使用约定分期偿款者,所订契约皆应经工矿主管机关之核准。⑨外人在中国投资之独营事业,应先经中国政府之许可,并依照中国法令办理。⑩外人在中国独营之事业,应尽量利用中国生产器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