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绿化用水量、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道路、广场用水量、公用设施用水量、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1)居民最高日生活用水量(m3/d)。
式中 qi——根据住宅卫生器具设置的不同而不同的用水量定额,见表2-2;
Ni——居民人数。
(2)公共建筑最高日生活用水量(m3/d)。
式中 qi——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定额,见表2-3;
Ni——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单位数。
(3)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量(m3/d)。
式中 q3——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量定额,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
S1——绿化浇洒面积,m2。
(4)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量(m3/d)。
式中 q4——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量定额,按浇洒面积2.0~3.0L/(m2·d)计算;(www.xing528.com)
S2——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面积,m2。
(5)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与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小区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算。
居住小区最高日用水量Q(m3)为
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还可根据表6-3计算。表6-3中的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但不包括道路、绿化、市政用水及管网漏失水量。
居住小区的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生活习惯,住宅区的规模和公共建筑情况等因素确定,可按表6-3采用。
表6-3 居住小区综合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d)
① 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小于100万人。
②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小于50万或100万人。
③ 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小于20万或50万人,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小于20万人。
表6-3中的区域划分如下:
一区: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新疆、青海、西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酎情增加。
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GB 50016—2006和GB 50045—199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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