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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改革研究成果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财政支出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将逐渐成为未来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改革的趋势。因此,高职教育预算拨款机制有必要引入“契约式”管理理念,即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三方互动模式下,由相关政府部门与高职院校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每年使用各项财政拨款必须实现的目标,将约束机制引入到财政预算拨款制度框架体系。

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改革研究成果

如前所述,各发达国家普遍将绩效评价作为提高财政拨款支出效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有效措施;在预算资金的分配上,越来越强调拨款的竞争性、择优性以及效益性,绩效评价结果对科研拨款和专项拨款的影响越来越大。对财政支出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将逐渐成为未来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改革的趋势。

高职教育经费拨款的大幅增加,预算拨款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了办学质量的提升,增强了高职教育的社会服务能力,解决了上学难的问题,促进了我国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但现行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存在的地区、院校间不平衡等诸多问题,资金分配方式粗糙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投入型拨款机制导致高职缺乏成本意识、绩效意识,预算拨款政策导向不明确,对高职教育内涵建设和质量提升的引导不足,缺乏多元化拨款导向、绩效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利于高职教育的综合改革,不利于我国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

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是高等教育财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支持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高职教育正处在综合改革的新阶段,改革的核心已由规模扩张和数量供应转向内涵建设和质量提升,在国家经济新常态和财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适合我国高职改革发展的预算拨款制度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高职教育质量、促进高职教育科学发展意义重大。

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是高等教育预算拨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预算拨款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进行制度框架体系的顶层设计,需要各方面的协调沟通与积极配合。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来源、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绩效三个关键内容。对于高职教育预算制度改革,本书主要从预算拨款资金来源及结构安排、预算拨款运行机制、预算拨款模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预算拨款资金来源及结构安排

高职教育和地方普通本科教育一样,执行的是“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因此,我国公办高职教育财政预算资金主要来自各级地方政府,中央财政按各地生均拨款情况及改革绩效等方面给予综合奖补,数据表明中央财政对地方高等教育的奖补更偏重于地方本科教育。以湖北省为例,所属公办本科院校28所,在校生43万人,公办高职院校37所,在校生为33万人。2016年,中央财政分配给湖北省的高职教育综合奖补,即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高职院校)为4.93亿元,而分配给湖北省的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本科院校)为21.72亿元(含提前下达的本科生生均中央奖补资金和年中追加的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中央资金),是高职教育综合奖补的4.4倍。可见,有必要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高职教育的财政投入,改善高职教育财政资金来源的结构。

二、预算拨款运行机制

(一)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三方互动式拨款运行机制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财政拨款方式因各地高职院校的预算管理模式和教育管理体制而异,大多数高职院校是由地方教育部门或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其预算拨款主要通过预算执行系统直接下达至各主管部门,再通过主管部门转拨到高职院校;另外,也有部分高职院校为各级政府一级预算单位,其预算拨款主要通过预算执行系统直接下达至各高职院校。

为解决高职教育预算拨款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提高拨款核定和下达的透明度,避免政府部门直接到高职院校的拨款模式受人为因素影响过大等缺陷,促进高职院校提高经费使用的效率和效益,提高高职院校教育质量,建议引入这种三方互动式的预算拨款运作机制。

评估机构独立财政部门、教育管理或其他主管部门,公允地对高职院校使用财政拨款的产出情况和使用效率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财政资金的分配挂钩,做到“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在这种机制下,将现行政府部门与高职院校双方互动转变为三方互动的运行机制。评估机构应为独立性的第三方机构,以便其公正地行使职权。当然,它也应该受到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共同监督,保证高职院校财政资金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使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应着手建立和完善高职教育质量管理及评价机制,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高职院校进行质量评估和绩效评价,通过第三方机构将行业企业、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评价进行结合,建立多方参与的高职院校绩效评价制度。

(二)引入契约理念建立高职教育预算拨款约束机制

现行高职教育“基本支出加项目支出预算”的模式下,预算拨款分配方案确定后,通过预算执行体系下达指标或转拨等方式直接下达,下达时没有考虑绩效因素,拨款过程中契约式理念和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很难真正调动高职院校提升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职院校追求的是拨款基数的最大化,至于质量和效益往往被忽视。

因此,高职教育预算拨款机制有必要引入“契约式”管理理念,即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三方互动模式下,由相关政府部门与高职院校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每年使用各项财政拨款必须实现的目标,将约束机制引入到财政预算拨款制度框架体系。契约式理念的引入和约束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促使高职院校在使用财政经费的同时,关注学校对国家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更加关注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而且可以促进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对高职院校使用财政拨款的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相关政府部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核定高职院校的预算拨款额度。

三、构建“1+3”高职教育预算拨款模式

如前所述,此轮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改革,建立了“1+6”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模式。中央高校预算拨款模式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基本支出体系,逐步建立中央高校本科生生均定额拨款总额相对稳定机制,完善研究生生均定额拨款制度,并将奖助经费改列基本支出。二是构建项目支出体系,包括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教育教学改革专项、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科建设和特色引导专项、捐赠配比专项、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六个方面。此次改革调整了管理不够科学合理的项目,归并功能相似的项目,保留了运行良好的项目,将原有的13个项目进行优化整合为6个项目,形成中央高校“1+6”预算拨款模式基本框架体系。

拨款模式应当建立在高职院校学生培养成本的基础上,需要引进多个政策参数或因子,拨款模式应起到导向性的作用。从整体框架上考虑,高职院校预算拨款模式可以参考中央高校预算拨款模式的整体框架,结合高职教育现行预算拨款模式的特点,进行顶层设计,构建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导向清晰、讲求绩效的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支持学科建设,引导订单式培养和特色办学,促进高职院校提高办学质量,加强内涵建立。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当前实际,我国高职教育可采用“基本支出加项目支出”的拨款模式,改变以往基本以学生数为唯一参数的弊端,引进了生师比、专业办学成本等参数,使基本拨款更趋合理和公平。

(一)调整基本支出内容,建立相对稳定的生均拨款制度

以当前在校生数、专业结构、各专业办学成本为基础进行生均拨款的分配,并将学生奖助学金、基础性教科研业务费(不含竞争性科教研课题经费等)纳入基本支出体系,用于保障高职院校日常教育教学、基础教研等日常运转。

建立相对稳定的生均拨款制度,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我们必须按照中央所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通过机制调整对高职院校的财政投入方式,破除平均主义,打掉“大锅饭”的分配方法。

在生均拨款专业系数的调节上,体现财政投入精准发力。在以往的预算拨款制度设计中,一般仅仅考虑了分学科、分专业的办学成本,比如会计专业调节系数为1.25,医学类专业调节系数为2.5,在分配财政资金时,所有学校的会计专业的调节系数均为1.25,没有考虑到各个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的会计专业,办学质量肯定不一样,两所大学侧重点不一样,对会计专业的投入水平不一样,导致两者在会计专业师资、办学条件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在会计专业上的办学成本也不一样,因此财政资金分配时所采用的专业调节系数可以有所区别。

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在财政资金分配时可以先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调节系数,在一般专业调节系数的基础上,再专门设置品牌专业、特色专业或重点学科等调整系数,通过建立机制来补偿这些专业在办学成本上的投入,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和引导高职院校积极进行“双一流”的建设,引导高职院校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

(二)构建项目支出体系

大多数省市区的高职教育,目前还处于努力达到12000元的基本生均拨款标准的阶段,许多地方政府还无暇顾及高职教育的项目支出体系的设计。高职教育项目支出体系,主要用于支持高职中长期发展的软、硬件建设,体现国家高职发展战略与改革目标等政策导向。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职教育的意见》和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考虑到我国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可将项目支出体系设计为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改革绩效综合奖补专项资金、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三个部分。

1.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

考虑到高职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参差不齐的现状,建议首先设置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用于高职院校大型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根据办学条件等因素分配,实行项目管理方式。

2.改革绩效综合奖补专项资金

引导高职院校深化改革,鼓励高职院校参与到“双一流”建设,加大学科建设力度,加强管理,自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主要根据管理改革等相关因素分配,由各高职院校按照规定统筹用于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主要根据学科建设、办学特色、人才培养等改革或管理绩效等因素分配,改革绩效综合奖补专项资金以“后补助方式”进行奖补。

3.捐赠收入财政配比专项资金

为引导和激励高职院校积极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渠道,完善多元化筹资机制,各地应建立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制度,制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将高职院校纳入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范围,按照所规定的配比政策核定各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额度,由各高职院校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四、建立高职教育预算拨款的绩效机制

(一)预算拨款绩效机制的作用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已经建立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财政拨款绩效管理制度,大幅提高了财政支出绩效,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近年来,美国十分重视对高等学校的拨款经费的绩效评价,各州也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拨款经费考评体系,如田纳西州设立了学生满意度、毕业生质量、学术水平评价、规划与协作四个考评指标,肯塔基州在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机会均等、学习和改进等方面设立了25个考评指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成为美国其他各州实施绩效拨款考评的代表。而英国科研拨款是最典型的将质量评价结果直接与拨款数额挂钩的一种绩效拨款模式,通过考评活动将高等学校的科研质量划分为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拨款数额,英国高等教育基金会评估的结果为其进行科研拨款决策提供了直接的参考依据。在澳大利亚,绩效拨款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由于科研成果相对容易测评,投入和产出的效率便于计算和比较,因此其绩效拨款也主要用于科研拨款。

纵观各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模式的发展,虽然各具特色,但有其共同的变化趋势,一是更加注重拨款的透明和公平,二是在以往单一的投入型拨款模式中,引入了绩效(产出)拨款模式。(www.xing528.com)

绩效拨款通过利用一组利益相关各方接受的绩效指标来实现一系列目标,旨在更合理地分配资源,增强财政拨款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将资源的分配与资金应用的产出联系起来,理论上更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在这种模式下,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财政经费使用部门或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源,会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而政府根据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结果将更多的财政经费分配给绩效较好的高职院校,从而提高整个国家的高职教育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形成高职教育财政投入的良性循环,促进高职教育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助于增强高职院校的社会责任感,克服学校发展过程中的短视等现象,更好地协调短期目标与中长期发展目标。预算拨款的绩效机制,不仅仅是一种财政资金分配的方法,更是一种政策工具,通过绩效拨款机制体现国家高职教育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

随着我国高职教育综合改革的逐步深入和财税体制的改革进程,如何对财政性教育经费实现有效、科学、系统的管理,提高高职教育预算拨款的使用绩效,成为我国高职教育财政所面临的重要课题,预算拨款绩效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绩效拨款制度的设计应该成为我国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引入绩效拨款机制的条件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公共财政支出的效益问题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研究人员、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各级财政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推广工作。

1.日趋完善的财政监督机制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创设了环境

随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预算制度的不断完善,对高职院校财政支出的监督机制日趋完善,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了较好的环境。随着经济责任审计、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等各项制度的改革和全面实施,政府对教育资金的监督管理不断强化,为财政及教育等相关部门对高职教育财政支出进行全面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2.各地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财政预算绩效评价

随着我国预算制度的改革,管理部门已充分认识到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2011年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各省区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出台了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内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高职院校作为提供准公共产品事业单位,属于预算绩效考评的范围。

2012年以来,各省区在预算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了财政绩效评价相关制度或管理办法,并逐步要求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对项目支出进行绩效管理,编制绩效目标,预算完成后根据绩效目标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近两年,许多省区开始要求部门编制预算时完成整体绩效目标的编制,并进行项目绩效或整体绩效评价,并逐步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于财政管理,用于核定下年度财政拨款规模,可见预算绩效评价及其结果应用已成为各省预算绩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部分引入绩效拨款机制

近几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为高职教育引入绩效拨款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考虑到高职教育支出的相对稳定性以及高职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现状,对高职教育实行完全的绩效预算拨款制度条件还不成熟,对高职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考评和质量评估还需要进一步实践、总结和完善。因此,现阶段仅适于对高职教育部分引入绩效拨款,建议各地财政、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在根据高职教育发展需要核定本地高职教育经费拨款总额的基础上,将高职教育财政拨款总额的80%左右按照现行模式进行各高职院校预算拨款额度核定及资金下达, 20%左右的财政拨款根据改革绩效相关进行分配,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近几年,各省区逐步建立了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开展了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试点工作。随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推进,各地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将绩效评价与财政拨款挂钩,强化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在财政资金分配中的初步应用,为部分引入绩效拨款机制,建立新的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创造了较为有利的条件。

(四)以属地化原则建立适合各地的绩效导向型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

2014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职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明确规定2017年各地高职生均拨款不低于12000元。2016年,财政部、教育部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将高职生均拨款中央奖补资金设定为拨款标准奖补、改革绩效奖补两部分。2017年以前,对生均拨款标准已达到12000元且以后年度不低于12000元的省份给予拨款标准奖补并稳定支持;改革绩效奖补则根据中央财力状况和各地高职教育改革进展情况等因素确定,明确提出2018年各地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均不低于12000元时,将进一步加大改革绩效奖补力度;同时,管理办法中将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作为一级指标,将订单班毕业生比重、双师教师比重、专业设置与产业契合度等多项绩效指标作为资金分配的二级指标。

2015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均已按中央要求制定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目前许多省区正在加紧研究和制定本省的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已修订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新的资金管理办法只是对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进行了规范,部分引入了绩效拨款机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考虑到我国高职教育“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需要中央引导各省区、地市州两级政府建立和完善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框架体系,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加大对高职教育的财政投入,引导和支持高职院校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科发展和特色办学,推进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为创新驱动发展、城镇化发展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提供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

(五)建立财政支出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近些年,各地在预算管理中加强绩效管理,在预算拨款中不同程度地引入了绩效拨款的理念。部分省区在高职教育预算拨款中尝试以学科建设、特色办学、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及管理改革等绩效为基础,按因素法分配部分财政资金,对地方政府、各主管部门及高职院校均起到了良好的促进和引导作用。

在预算拨款制度中,引入绩效拨款机制,须以完善的绩效评价机制为基础。制定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衡量标准是实现预算拨款绩效管理机制的起点。各地应当以国家对高职教育发展战略目标和质量控制的重点为出发点,建立高职教育绩效管理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考核并分析高职教育的投入产出情况,并逐步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到预算管理。

这里所说的绩效,是指高职院校的产出或者对社会的贡献。高职院校对社会的贡献是综合性的,表现在人才培养、促进科技创新、传承社会文明等多个方面,有些方面比较容易量化,如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等,有些方面难以度量,比如文化传承等,要设置对高职院校产出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一所高职院校对社会的贡献有较大难度。因此,对于绩效指标的设定,梳理高职院校的绩效内容是基础工作。

高职院校绩效指标设置可以从高职院校的基本职能入手进行分析。高职院校最基本的职能是培养人才,主要涉及教学工作,兼顾社会服务等职能。职业教育的社会性、职业性和实践性,决定了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应该具有市场意识,以就业为导向,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更需要从应用和职业要求出发,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大量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高级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职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应充分考虑其教育教学、相关职能及特点,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高职教育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考虑到学校在教育教学、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成果、质量和效益,应将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实习实训条件改善情况、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社会认可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内部质量保证情况、特色发展情况、校企合作发展情况、服务区域发展情况、社会服务情况等多项指标作为绩效评价主要因子,并按照各项因子的重要性赋予相应权数;同时,将这些因子分为多个可量化考核的二级指标,如订单班毕业生占比、毕业生就业率、科研立项及完成指标、技能测试合格率、专业竞赛相关指标等多个指标。通过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绩效评价的实施,为绩效拨款机制的引入提供技术保证。

(六)建立高职教育绩效评价机制

1.建立分级式绩效评价机制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的高职教育管理体制,可以考虑建立高职教育分级式绩效评价机制。目前,财政部、教育部重新修订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将绩效管理机制引入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的分配中,一是根据各地高职教育财政投入情况进行奖补,二是根据各地高职教育事业改革绩效和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完成绩效等情况进行奖补,强化了对高职教育中央补助的绩效导向,明确提出2018年后要加大绩效奖补部分。各省区也在研究修订新的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湖北省已修订出台了该项资金管理办法,引入了绩效机制,制订了湖北省高职院校事业发展绩效考评量化表,对各地市州的高职教育生均拨款情况、教育事业发展等情况进行奖补,强化了高职教育财政资金分配的绩效导向。

中央和省级高职教育财政资金分配的绩效导向明显,但地市州作为高职教育财政投入的主体,在高职教育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方面,财政拨款的绩效导向还不明确,绩效评价还处于起步阶段,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较少。

目前,不少地、市、州高职教育拨款仍沿用按教师人数核定基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的拨款模式,最后综合计算生均财政拨款。因此,各地、市、州应通过制度建设和财政资金分配模式的改进,强化绩效导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到预算拨款中,建立以生均拨款为基础的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引导本地区高职院校自觉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特色办学。

2.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在绩效考评的基础上,确定各高职院校优、良、中、差的绩效等次,并根据不同等次核定绩效拨款基数。对绩效评价为“优”、“良”等次的高职院校,按折合学生数及奖补资金总额来核定绩效拨款的生均奖励标准;对于等次为“中”的高职院校,可拨给基本拨款;对于等次为“差”的则可适当扣减基本拨款。核定绩效拨款时,应拉开差距,强化预算拨款制度的引导作用,促进高职院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面对我国高职教育规模快速扩张和质量提升所带来的资金需求的巨大压力、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参差不齐、学科发展的结构性失衡、专业同质化现象严重等诸多问题,建立高职教育预算拨款的绩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以生均综合定额拨款的基本支出框架基础上,强调高职教育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效益性,通过高职教育绩效评价和绩效拨款的方式促进高职院校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引导高职院校内涵式发展,加强高职教育学科建设和特色办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七)引入绩效拨款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绩效拨款被越来越多地采用,但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存在一定的难度,相关绩效指标不易把握,比较难以量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的应用范围。从我国高等教育财政面临的困境和社会对高校责任、教育财政支出效率的要求来看,值得对高职教育绩效拨款模式进行研究和探讨。

目前,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在部分引入绩效拨款模式时,需要对变量进行严格而科学的定义,否则可能会形成新的财政拨款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带来消极影响,不仅不利于提高财政拨款的使用效率,还会给政府相关部门及高校带来工作上的麻烦和不利影响。因此,对于绩效拨款的部分引入,应进行充分调研,确定可行方案,循序渐进地推进绩效拨款的改革。

五、加快高职教育财政预算拨款的立法进程

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有效性,它以明确的条文指引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及个人什么行为是允许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在高职教育财政预算拨款体系中,法律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均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高职教育建立了完善的财政拨款保障机制。美国从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到1990年《帕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逐步形成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当地政府共同投资的有效体制,高职教育财政拨款立法体系较为完善;澳大利亚专门出台了针对TAFE学院的《技术与继续教育资助拨款法》,对高职教育财政拨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芬兰的《多科技术学院法》直接提出了财政拨款方式和绩效管理模式,形成了健全的财政拨款法规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发达国家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推进我国高职教育预算拨款的法律制度建设。

高职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建设和相关法律的制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先以决定、通知、意见、办法等形式解决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逐步形成高职教育相关的制度体系,最终制定高职教育财政拨款相关法律。高职教育预算拨款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需要相关各方同心协力,需要国家、地方、高职院校三个层面的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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