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是高职教育成本分担的最终主体
教育是国家发展的根本,教育投入是政府应履行的基本责任,国家理所当然成为教育投入的主体。虽然世界各国高职教育的投入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趋势,但政府的经费筹措仍然承担着主导性作用,特别是在当前职业教育基础薄弱的环境下,财政投入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促进教育公平,确保职业教育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大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应从以下七个方面入手:
(一)逐步提高各省区财政教育经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
国内生产总值(GDP)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年以内在境内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的总和,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当今世界,教育经费投入占GDP的比例已经成为国际权威机构衡量一个国家教育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从全世界范围内来看,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水平为4.9%,发达国家为5.1%,欠发达国家为4.1%。
20世纪80年代,当代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牵头立项研究政府支出的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的国际平均水平。研究认为,到20世纪末,与我国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公共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应当是3.7%~3.9%。这些研究成果在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予以吸收并作出相应规定,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20世纪末达到4%”。但是由于我国GDP增长迅速、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较低等多种因素,这一目标迟迟未能实现。为此,2010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明确提出,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2012年达到4%。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经费投入,2012年终于实现了教育经费占GDP4%的基本目标,但这一过程花了近20年的时间。
尽管2012年我国经济增幅出现了明显回落,财政性教育经费依然增长了16%,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首次达到4%,还清了教育欠债。根据2016年11月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公布的2015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的数据,2015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已达4.26%,已连续4年超过4%的投入指标。但4%的投入指标只是世界衡量教育水平的基础线,教育经费投入达到GDP的4%不是目标,而是教育投入的新起点,政府在教育投入方面任重而道远。因此,各省区应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逐步提高这一比例。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高度重视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2001—2010年,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约2700亿元增加到约14200亿元,年均增长20.2%,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幅度;公共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8%,已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我国各级教育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当前,我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
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主要措施包括:
(1)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盘活存量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应该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2)加大一般预算投入。在确保实现法定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向教育领域倾斜,明显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3)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进一步落实统一内外资企业教育费附加制度、全面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政策,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
(4)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性教育经费。重点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向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着力支持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教育问题。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全面推进财政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阳光化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让每一分钱花出最大效益。
(三)提高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在国家财政教育经费中的份额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已占高中阶段教育与高等教育半壁江山,但高等教育财政经费中,投向高职教育的份额却相对较低。2005—2010年,我国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占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分别为8.25%、8.27%、8.99%、9.73%、9.9%、9.95%,2011年、2013年这一比例均为10.4%[1]。近年来,各级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全国普通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全国财政性经费的比例达到6.7%,中职教育生均财政预算教育经费支出指标略高于普通高中生均,中职办学条件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高职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及所占比例相对较低。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全国财政教育经费的17.2%,而普通高职教育财政经费仅占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3.36%,仅为普通高等本科教育的20.7%。可见,各省区应加大高职教育财政投入,至少提供与同阶段普通教育相当的教育经费。
(四)提高财政拨款在职业教育经费中所占份额
2005—2013年,我国职业教育经费中财政性经费所占比例逐年提高,从2005年的45.3%提高到2011年的66.9%,2013年这一比例提高到73.6%[2]。随着各级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投入的不断加大,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中财政性经费所占比例逐年提高,2013年这一比例为86%(具体见表2-12),但高职教育财政性经费所占比例仍然较低。2010年,高职教育财政性经费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为46.8%,其中预算拨款仅占42%,全国近50%的省区不足40%。例如,2010年湖北省这一比例仅为37%,预算内拨款为32%;重庆市这一比例仅为25%。2013年,高职教育财政性经费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为57%,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占其总收入的52%,全国有河北、上海、安徽、福建、浙江、广东、云南、广西等13个省区财政投入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广西5个省份的政性教育经费低于50%。例如, 2010年福建省这一比例仅为38.5%,预算内拨款为33.7%,具体见表3-15、表3-16。因此,各级政府应增加高职教育财政投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所占份额。
(五)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
1.确定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标准,建立经费稳定增长机制
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是公共财政向职业教育投入的基本依据,也是建立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和经费稳定增长机制的制度基础。1996年《职业教育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度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强调,省级政府应当制订本地区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强调,各地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
2014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职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明确规定2017年各地高职生均拨款不低于12000元,并要求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建立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提高投入水平。2015年,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尚未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省份应当于2016年年底前出台相关制度,以后年度要结合财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生均拨款水平,逐步建立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中职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综合定额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同时统筹协调公办中职学校与本地区民办中职学校举办者投入水平以及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
近几年,各级财政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2012年,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南、重庆、新疆等省(区、市)出台相关文件,制定了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葛道凯指出: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全面实施将是大势所趋。按照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今后一段时间教育经费的投入重点是职业教育,各省财政新增财力主要用于职业教育。以湖北省为例,2014年以来仅省级财政就筹措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经费超过60亿元,用于推动各地(市、州)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和提高省属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 2016年湖北省省属公办高职院校提前完成了中央规定的生均拨款水平不低于12000元的目标任务。同时,通过督促各市州加大对所属高职院校的投入力度,确保2017年全省高职生均拨款水平能达到12000元。可见,尽快建立生均拨款机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引导地方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拨款机制
2014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职教育的意见》以来,各地政府和财政、教育部门在推进建立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有了较大进展,各省区职业教育投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在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的分配方面有了较大突破,对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专项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三部分,明确了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由拨款标准奖补和改革绩效奖补组成,并细化了各分配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公式等问题。
2016年新出台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更加强调了财政资金分配的改革和绩效导向。一方面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对于高职教育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已达到12000且以后年度不低于12000元的省份,给予拨款标准奖补并稳定支持,对于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下降的省份,暂停当年拨款标准奖补;另一方面,突出了财政资金分配的改革和绩效导向,2018年起中央将加大改革绩效奖补力度,明确规定了改革绩效奖补的分配因素、权重、计算方法等,将订单班毕业生比重、双师型教师比重、生师比、专业设置与产业结合契合度等体现职业教育质量的指标作为高职教育改革绩效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同时,对于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的分配均采用了因素分配法,将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等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因子,在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充分体现了改革与绩效导向。
从中央层面来说,国家已经通过生均拨款制度、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中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建设,逐步建立了职业教育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拨款制度框架体系,且初见成效。虽然截至2015年,全国31个省区已全部建立了高职教育生均拨款制度,但各地执行力度有待加强,需要各地财政和教育部门加快进度,出台更加细化的职业教育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突出改革与绩效导向,引导省区内各地(市、州)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六)改革教育税费制度,增加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经费
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理应分担教育成本。目前,我国企业主要通过教育费附加等形式参与职业教育成本分担,发达国家除税费外还有其他多种形式,如美国企业的职业教育“购买费”每年高达440亿美元,德国企业通过“双元制”的模式大量分担职业教育成本。我国可考虑以正税形式对教育附加费及企业提取的教育经费进行规范,适当增加教育税费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
(七)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以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2005—2011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增长率低于财政收入增长率的年份有四年,不符合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及科教兴国战略。虽然职业教育财政投入增长速度较快,但由于我国高职教育基础差、底子薄,在校生规模的快速增长,导致财政投入的增长速度无法满足高职教育规模发展对教育经费的大量需求。政府应提高职业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适应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
在加大我国职业教育财政投入时,要注意避免教育投入存在的“锦上添花”和“形象工程”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首先应满足职业院校的基本支出,以维持其日常教学运转。同时,把教育经费的投入重点放在对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更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骨干师资的培养培训等事关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关键和薄弱环节上,以提高教育质量,强化内涵建设。
二、强化企业等社会力量对教育成本的分担
我国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多元化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但企业对职业院校投入的资金、民办学院举办者投入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校办产业及社会服务收入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比例很低,2010年各自所占比例分别为高职教育经费的1.26%、1.4%、0.28%和0.11%;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中,企业、民办资金、社会捐赠、校办产业及社会服务收入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比例仅为1.74%,对教育成本的分担极其有限。
强化企业等社会力量对教育成本的分担,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经费的多元投入,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职业教育投入,要坚持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领域倾斜。同时,要防止财政“大包大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进一步完善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鼓励企业或社会力量采取直接投资或捐赠等形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多元化。
(一)将企业作为高职教育成本的重要分担主体
我国高职教育每年培养一千多万高技能的实用型人才,主要就业于各类企业,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经济利益。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成本分担原则,企业理应对职业教育成本进行补偿。要促进企业对高职教育投资,须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www.xing528.com)
(1)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职能,制定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范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资,强化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职责。
(2)按照企业收入或员工薪酬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职业教育成本的补偿及职工继续教育。
(3)职业院校要实行开放式办学,主动加深学校与企业间的紧密联系,促进资源共享,真正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拓宽职业院校经费来源渠道。
(4)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办职业院校的管理,督促举办企业足额投入教育经费,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在收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自主权。
(5)加大政府对企业办学的投入力度,完善并落实对企业办学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二)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
民办教育可以汇聚资金,改善公共财政严重不足的状况,国家应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高职教育。一是给予民办院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地位;二是对于投资职业教育的个人或社会力量,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三是对举办者给予办学土地无偿或低价征用的优惠、各种基建配套费用的减免、职业教育投资在税收上的优惠和减免;四是增加对民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
(三)鼓励社会捐资办学,分担职业教育成本
西方国家的社会捐赠资金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各类教育都享有社会各界大量捐赠资金。企业对职业院校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我国职业教育的社会捐赠所占比例极小,且有下降趋势,但社会捐赠被众多学者认为是职业教育经费来源中的“潜力股”。如何借鉴国际的捐赠经验,发展我国职业教育捐赠事业已成为拓展多元化筹资渠道的重点之一。
我国职业教育经费中捐赠收入所占比例较低,国家教育经费统计年鉴数据表明,2013年我国职业教育经费中捐赠收入所占比例仅为0.2%。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捐赠文化的缺失,捐赠组织公信力不高、政府对教育捐赠的引导不足等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教育捐赠事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捐赠、税收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强教育捐赠事业的管理,出台捐赠收入财政配比等办法和措施,以规范和鼓励社会教育捐赠行为。
首先,应完善捐赠事业的法制建设,加强捐赠组织的自身建设。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确定捐赠事业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各方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从而在这一行业中建立起秩序,保障各方的利益。各类捐赠组织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受赠的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相关事业,提高捐赠款项使用的透明度,专款专用,使捐赠者的善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捐赠组织公信力。
其次,改进相关税收政策,完善捐赠事业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和个人更多地参与到公益性捐赠。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遗产及财产赠与进行征税。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富人阶层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从而成为社会捐赠事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在国外,如英国,法律规定财团对教育的捐赠不仅不需纳税,而且对其资本免去增值税,政府对于设立教育基金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仅征收15%的投资收入附加税,远低于其一般企业40%的所得税。2008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我国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做了进一步调整,对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与鼓励作用。2008年1月1日起,将我国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由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调整为年利润总额12%以内,超过应税所得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显然,这一调整对社会捐赠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激励作用,却将大额捐赠拒之门外了。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我国贫富差距加大,大量的社会财富集中于富人阶层,而目前的税收设计中暂无遗产税、赠与税等相关税种,不利于引导富人阶层的公益性捐赠行为。
国家应该充分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一方面制定向捐赠事业倾斜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及个人向捐赠事业捐赠,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等规定,另一方面设置遗产税或财产赠与税等相关税种以引导富人阶层承担社会责任,从而促进捐赠事业的发展,这是国际社会发展捐赠事业的成功经验。因此,借鉴国外经验,设计适合我国的税种体系及捐赠事业税收优惠政策,并针对职业教育捐赠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可以为我国职业教育找到一条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渠道。
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出台了《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高校捐赠财政配比资金的申报、评审、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捐赠收入按1∶1的比例进行配比,但此办法仅针对中央属高等院校。管理办法实施7年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示范效应,中央属本科高校的社会捐赠收入从133995万元上升到236913万元,中央普通高校捐赠收入的增长率是同期地方普通高校捐赠收入增长率的3.14倍。据调查,浙江、深圳等省区也相继出台了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激励效果。为鼓励社会力量对高等院校进行捐赠,提高高校募集捐赠资金的积极性,湖北省于2017年制定出台了《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按1.5倍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捐赠收入进行财政配比。
各地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公办职业院校纳入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范围,为职业院校募集社会捐赠资金创造更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同时政府和职业院校也应加大对职业教育的宣传,提高社会认同度,吸引企业及个人捐赠资金,使其真正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经费来源。
(四)发展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提升职业院校自身的分担能力
职业院校要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发挥自身人才与技术优势,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努力创收。通过兴办特色产业、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与服务、举办各种社会培训等方式,筹措更多的教育经费。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我国职业院校积极创收,以弥补其经费的不足,扩宽筹措资金的渠道。
三、确定学费标准及资助体系,促进教育公平
(一)合理确定高职教育学费标准
一般来说,学费标准应以生均标准培养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支付能力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按一定比例制定学费标准。按国际惯例,公办学校以年生均教育成本的20%~35%作为年均学费的基本依据。我国规定高职教育的年生均学费水平最高不得超过年生均教育成本的25%。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平均学费标准,基本符合这一要求。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及教育资源的非衡性等原因,加上高职在校生家庭来源的结构不平衡,导致我国高职学生个人及家庭支付能力普遍不足,这就要求政府制定学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家庭支付能力、个人的教育收益率、高职教育需求状况等多种因素,以教育成本为基础,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允许各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水平、学科发展等情况,进行一定范围内的系数调整。
(二)完善资助体系
近年来,我国对职业教育的助学政策逐步完善。2012年,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同时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是我国政府继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实现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项政策,不仅减轻了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促进了教育公平,支持了农村发展,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进一步加快普及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从生源结构来看,我国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同样来自于农村地区及城市低收入家庭,学生个人及家庭支付能力普遍不足,因此需要加大资助力度。
1.在高职教育阶段推行学费减(免)政策
目前,各高职院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形式,但毕竟只有少数学生有机会获得资助,不具有普遍性。据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和麦可斯研究院共同编制并发布的《2016年中国高职教育质量年度报告》调查数据,2011—2015届高职毕业生中背景为农民或农民工的比例为53%。针对我国高职学生及家庭支付能力普遍不足这一现状,建议对来自农村及城镇低收入家庭的高职学生进行部分或全部学费减免,同时实行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制度,提高高职教育学生入学率,确保职业教育学生不因贫困失学。
以湖北省为例,按2015年高职学生平均数36.9万、平均学费标准以5000元/年计算,假设对来自农村及城镇低收入家庭或涉农专业的普通高职学生(以60%计算)实行全部学费减免,则每年需增加财政教育投入为11亿元,约占2015年全省公共预算财政支出的0.22%。以2015年全国高职教育学生平均数1049万人、平均学费标准以5000元/年计算,若对来自农村及城镇低收入家庭或涉农专业的高职学生(以60%计算)实行全部学费减免政策,则政府每年需增加财政投入314.7亿元,用于高职教育学费减(免),这一新增支出占2015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75878亿元的比例约为0.18%。从公共财政支出的结构来看,政府有能力对来自农村、城市低收入家庭或涉农专业的高职学生实行全部或部分学费减(免)政策。
2.对家庭实行税费减免或消费补贴制度
职业教育在校生所在家庭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或者消费补贴,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可另外享受在校生活补助,鼓励学生个人及家庭对职业教育的消费。让每一个家庭有能力接受职业教育,愿意接受高职教育。
(三)推行学分制收费制度,缓解学费压力
学分制收费是指将学年学费制改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是一种“点菜式”的教育消费方式。学生像在市场购物一样,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和学习潜质自主安排学习内容与进度,有利于缓解贫困生的学费难题。学生可选择缩短期限修完学分以节省生活、住宿等支出;也可通过延长毕业期限或半工半读形式以分解学费负担。
综上所述,我国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比例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学生和家庭分担比例过高,企业等其他社会力量分担比例较少,同时高职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强化企业对教育成本的分担责任,合理确定学费及学费资助政策,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学生个人及家庭、企业作为重要主体的成本分担机制,以实现公平的职业教育。
[1] 数据根据2006—2014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全国教育经费收入的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经费相关数据计算而来。
[2] 数据根据2006—2014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全国教育经费收入的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经费相关数据计算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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