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 月30 日)
第一条 全国十五城市综合大学联席会议是副省级城市综合大学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成的研究探讨办学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及寻求同类大学快速发展规律的议事平台。
第二条 联席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政策法规,致力于加强全国十五城市综合大学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探讨地方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问题及其规律,搭建合作办学平台,实现互利共赢,促进地方综合大学办出特色,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服务能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联席会议实行年会制度,每年商定一定的会议主题,也可选取某方面的专题召开年度分会,如召开教学、科研、学科等方面的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和年度分会由各城市综合大学轮流主持召开,年会名称确定为“全国十五城市综合大学联席会议第✕✕次会议”,年度分会名称确定为“全国十五城市综合大学联席会议✕✕分会第✕✕次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十五城市综合大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分会涉及大学某一工作领域的,由大学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书记或副校长组成。(www.xing528.com)
第五条 积极利用全国十五城市综合大学联席会议机制,推动我国地方院校体制、机制政策的调整与创新,促进地方院校教育质量及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加快地方院校改革与发展步伐,提高地方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能力。
第六条 积极探索十五城市综合大学之间优势互补,加快推进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生互派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如以十五城市综合大学名义联合申报具有影响力的科研课题等,推进和加强成员学校在大学管理理念和专项工作经验方面的学习、交流与研讨。
第七条 每年发布《十五城市综合大学发展蓝皮书》,建立十五城市综合大学交流合作网站等,丰富相互交流手段和形式,加大信息资源共享力度。
第八条 通过运用全国十五城市综合大学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和解决我们共同面临的一些问题,甚至可以经过讨论决定一致的行动等,逐渐提升我国城市综合大学的地位,扩大影响力,以促进城市综合大学发展有更加美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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