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补偿理论认为,政府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为提供纯公共产品的成本予以补偿,准公共产品的成本应由受益各方根据各自受益高低及支付能力大小来进行补偿。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能给受教育者本人及其家庭带来较大的预期收益。[6]同时,高等教育还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提供这种服务还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收益。[7]作为准公共产品的高等教育,政府和私人应该成为教育成本分担主体。
之所以接受高等教育成为人们基本的教育需求,是因为它可以使人获得生存技能、谋生手段,提高生活质量,进而追求一种高层次的精神价值,提高文化科学素养,实现自身的理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高等教育具有很高的私人收益。如在拉丁美洲的研究表明,接受过17年教育(即获得大学文凭)的工人比只接受过6年教育的工人,收入高出200%,大大超过了国际上物质资本投入8%~10%的通常利润水平。虽然美国高等教育的收费在不同州、不同学校、不同专业中差别大,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高校收费一直以比较快的速度增长,哪怕是学费已经很高了的私立大学。这使得接受大学教育变得越来越昂贵,也使得许多低收入家庭不堪重负。美国大学管理委员会最新的2009—2010年度调查显示,4年制公立大学和学院的学费平均年增长率为4.9%,比前20年的学费增长率都快,不仅高于过去10年的平均物价上涨指数,也高于平均家庭收入增长率。[8]在我国,受过大学教育其一生的收益也是较高的,但目前大学学费标准一般只占成本的1/4,个人承担高等学校成本应反映市场规律,学杂费的标准应当反映劳动力市场的价值规律。不同的高校、不同的专业应有不同的学费标准。因此,要科学构建公立高校学费定价机制,学费标准的制定应该以高等教育成本为依据,在考虑高等教育财政能力和受教育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和外部收益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主要依据进行定价,有步骤、分阶段提高学费标准。对从高等教育投入中获得很高收益的大学生,应分阶段设立梯次递增的学费标准,最后过渡到学生合理承担的教育投资水平。[9]同时,改革现行的政府对学费定价为高校在政府指导下的自主定价。(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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