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血缘宗法制度,就是以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来区分高低贵贱的法规准则。它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以血缘为核心而形成的,要求家族成员乃至广大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血缘关系也就是血统关系,是人类因婚姻、生育而自然形成的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而延伸扩大出的内亲、外戚、同宗、同族等。
(一)存在的根源
中国传统社会的血缘宗法制度是在古代社会宗族的普遍存在的基础上形成的。宗族就是同一父系,群聚而居,有着共同的土地财产、共同的宗庙,祭祀着同一祖宗,甚至还有共同的墓地等的一个血缘群体。宗法制的实质,就在于族长对宗族的政治、经济、祭祀活动等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亦即对整个宗族实行家长式的统治。这种上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下与每一个宗族成员相联系的系统,形成了一个与国家权力相辅相成的统治着每一个宗族成员的特殊的权力机构。因此,中国社会的血缘宗法制度的根基可以用“宗族”两个字来概括。
关于“宗族”,古代的辞书典籍多有解释。《尔雅·释亲》说:“父之党为宗族。”《墨子·明鬼下》上说:“内者宗族,外者乡里。”如果分开来讲,“宗”,《说文》解释为:“尊,祖庙也。”《白虎通义》解释为:“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礼记·丧服小记》则说:“尊祖故敬宗。”《辞源》解释为:“祖庙或祖先。”综合上述之意,“宗”是与古代祭祀有关的一个字。上古祭祀活动,祭鬼神,亦祭祖先,故而“宗”与祭祀的庙宇有关,有宗社之意;又与祭祀之对象——先祖——有关,有尊祖之意。“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祖先崇拜的代码,它从英雄祖先的神话中诞生,并从上古氏族社会一直延续到当今文明社会中。关于“族”,《说文》解释为“族,假借为属”“属,连也,从尾,蜀声”。《中文大字典》亦同意假借为“属”的说法,并具体解释为直系亲属或同姓亲属。综合上述之意,“族”与血缘有密切关系,是指那些在血缘上相联系的人。“族”是中国文化中血亲的代码。它小则指家庭、家族,泛则指种族、民族。无论含义的广狭,“族”都是对同一血缘的人的总称。
(二)历史的演变
在中国文化中,“宗”与“族”是相依赖而存在的。同宗者必是同一血缘,共祭同一祖先;同族者必有共同所尊之祖,所敬之宗。在“宗族”这一概念中,祖先崇拜和血缘关系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血缘关系是祖先崇拜的基础,祖先崇拜又是血缘关系的纽带。随着“宗族”概念的反复运用,祖先崇拜和血缘关系不断被强化,成为中国传统社会赖以存在的核心,形成了绵延数千年的血缘宗法制度。
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所形成的宗法制度,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父系氏族公社或家庭公社时期。作为一种制度,它形成于商,完善于周。在商代之前,人类经历了原始群落和氏族社会两大阶段。原始群落是人类最早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时的人类生产力水平、征服自然的能力都十分低下,面对自然的严峻挑战和野兽的威胁,单独的个人是无能为力的,人类只有依靠群体的力量才能抵御猛兽的侵害,才能获得一定的生活资料,以维持自身的基本生存,因此,人类必须群聚。这种原始群落已经是由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人自然形成的群体。随着人口的繁衍而居,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生产规模逐渐扩大,经济得到了缓慢发展,人类的社会组织也由原始群落向氏族公社过渡。与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首先形成了母系氏族公社,后来又演变为父系氏族公社。在母系氏族公社中,群婚制,男子外出狩猎,原始农业生产、饲养家畜、管理家务都以女性为主,因而女性居于支配地位,血统从母计算,财产由母系继承。父系氏族公社的产生则是由于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成为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狩猎活动逐渐退居次要地位,男子退回家中从事农业生产,并由于对偶婚姻形成,男子开始居于支配地位,世系血缘从父计算,财产由父系继承。很明显,这种氏族组织已经具备血缘宗法制度的形态,实际上也就是宗法氏族制度。此时的社会规范也就是人类长期形成的氏族习惯或习俗。
(三)世袭的出现
血缘在社会发展初期就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认为:“国家是由氏族组织逐渐演化而来的,而氏族组织则是血缘关系的结合体,这样就使国家这一政治实体免不了要带有血缘的成分。”随着王权的逐步扩大,血缘成分逐渐加强,最终演变成了世袭制。在国家形成的初期,血缘就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而形成了宗法世袭制。在我国古代父权制时期,即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大约是在大禹时代。大禹死后,他的儿子启夺取了王位,破坏了尧、舜时代的王位“禅让制”,开始实行“世袭制”。从此以后,王位由有血缘关系的儿子、兄弟相传便成了制度,社会也由原来的大血统氏族集团转变为由血缘关系组成的“家天下”的宗族国家,王位和财产继承都是以血缘为依据的。
商灭夏以后,掌握着国家政权的就是由商王及其近亲、外戚组成的统治集团,王位和官职都是世袭的。商朝的国家形式仍是以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政体,是一个比夏朝更进一步发展了的“家天下”。王族是国家政权组织的主体,由它联结着许多旁系、支系贵族,构成了家族统治网。王位更替是以“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大小官职主要是由王族和旁系、支系的大小贵族担任。贵族意味着官职,官吏多为贵族,亲贵合一、官贵合一。选任官职,先查其与商王关系的亲疏远近,据此来决定所授官职的大小。商朝末期,开始实行以血缘关系来进行分封土地的制度,受封者的政治地位和土地世代相袭。血缘成为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www.xing528.com)
西周时期进一步完善并全面实行了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分土封侯制度。周天子把天下的土地分给与他同姓、同血缘的姬姓,并封他们为诸侯,各诸侯再以同样的血统原则把他们的封国内的土地分封给卿、大夫为采邑,卿、大夫再把采邑内的土地分给士,士再分给农奴去耕种。这样自上而下层层分封土地,再自下而上层层缴纳贡赋。周天子与各诸侯保持着以血缘为纽带而联结起来的君臣血缘宗法关系,这对于维护和巩固周天子的政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诗经·大雅》中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就是指周天子依靠同姓诸侯作为“屏翰”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周朝的土地分封制是与血缘宗法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而构成周的社会制度和政权结构。分封制也就是封建制,所以周朝的社会制度就是封建宗法制。宗法制又称为“宗子法”,是以周天子为天下同姓诸侯的“大宗”,王位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所生之子,而诸妃妾所生之子称为庶子,庶子可以封为诸侯,对天子而言他们是“小宗”。但各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则为“大宗”,君位仍为嫡长子继承,其庶子则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嗣君来说又是“小宗”,在本家族内以嫡长子相传“大宗”,其庶子则建立分支为“小宗士”。这样就构成了大宗统小宗的层层统治的宗法关系。在这种宗法关系或宗法制度之下,从周天子到士可以说是一个庞大的宗族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其成员的高低贵贱是由与大宗主的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来决定的。
在周朝,整个社会制度就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其亲贵合一,等级有序,尊卑有分,亲疏有别,壁垒森严,不可逾越,血缘与政治紧密地结合着。这种以血缘为中枢而形成的政治结构,必然是家国不分,伦理与政治相通的。如此一来,分封者之于受封者,不仅有着政治上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而且有着人身隶属关系,上级是下级的绝对宗主,下级则是上级的绝对附庸。从此以后,中国的历代皇帝就像一个大家族中的父亲一样,对臣民子女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
中国原始社会父权家长制时期,血缘亲属制度由于与奴隶制的结合,形成了一种带有中国特色的宗法奴隶制,与古希腊的城邦奴隶制以及印度的种姓奴隶制大不相同。历史进入周朝封建制以后,这种宗法制发生了变化。西周社会是以分土封侯的封建制为内容,以宗法制为外壳的,而东周时期则表现为以家族制代替原始的宗族制,也就是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所有制代替以一个宗族为单位的土地所有制。随着这种变化,建立在宗族制度上的旧国家也就逐渐演变为建立在家族制度上的新国家。这时,由于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铁器和牛耕农业的出现,私田被大量开垦,周朝土地为国家所有的公田制度“井田制”遭到了破坏,土地私有制产生,诸侯争夺土地与奴隶的战争蜂起。周天子的统治结构体系受到冲击,世秉国政的上层贵族越来越腐朽无能,出身于下层贵族的人开始在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宗法关系分封土地的封建领主制开始解体。到了战国后期,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剧,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世卿世禄制和分土封侯制进一步被削弱甚至被废除。这就是从春秋时期就开始出现的所谓的“礼崩乐坏”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战国末期秦朝统一六国之时。
然而就在春秋末期,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创立了儒学。孔子把西周社会看作最理想的社会,他对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周朝的一切礼仪制度都十分崇拜。孔儒学说的主要内容就是要“克己复礼”,即希望各诸侯国都要克制自己对于土地和权力的欲求,以恢复完美无缺、至高至善的周礼,并把努力恢复周礼看作各诸侯、贵族应具备的品德。然而,孔子要恢复周礼的主张并没有得到各诸侯国的采纳,于是孔子带着他的弟子周游列国,到处游说讲学,宣传他的思想主张。相传孔子曾删削六经,按照自己的思想主张收集、整理和删改《诗》《书》《礼》《易》《乐》《春秋》,因此六经中反映着孔子的思想主张。后又有孔子的弟子编撰了记载孔子思想、言行、主张的《论语》。战国时代又有儒家的传人孟子继承孔子的思想主张,游说各诸侯不成,“退而与万章之徒,序《诗》、《书》,述仲尼之意,作《孟子》七篇”(《史记·孟子荀卿列传》)。由此,孔子的思想得以流传。
孔、孟要恢复周礼的思想主张一直没有得到各诸侯王的采纳。战国后期至秦朝统一,血缘宗法制度已基本废弛,周礼也被废弃不用。尤其是秦朝,秦始皇曾下令焚书坑儒,禁绝私学,烧毁了包括儒家经典在内的除秦朝史书以外的其他六国的史书与民间诸子百家典籍,并在咸阳坑杀儒士460多人,儒学几乎禁绝。到了汉朝,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被汉武帝采纳,才使儒学得到了复兴。董仲舒借用阴阳家的某些思想重新解释儒学经典,极力鼓吹封禅和改制,其实质仍然是用血缘宗法思想来维护君臣伦理的封建秩序;同时神化专制皇权,提出了一系列以血缘宗法思想为核心的清规戒律,并力图把封建政权与族权、神权、夫权紧密结合起来,而这四种权力正代表了全部的宗法思想制度。
魏晋隋唐时期是宗族、宗法制度盛行的时期,宗法意识、宗族生活已渗透到了每个人的思想意识深处。此时期的宗法观念、宗族势力昌盛的原因如下:一是连年战乱,弱肉强食,人们需要聚族而居;二是人们南北迁徙,因语言上、风俗生活习惯上的差异及政治上的原因,也必须同族而居;血缘宗法关系又巩固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使人们易于结成以血缘、地缘联合的不大流动的宗族群体;四是此时重门第之风盛行。在上述原因的作用之下,这一时期发展形成了若干有名的大姓家族和许多无名的小家族,有名的如东吴时的吴姓大族,东晋时的乔姓大族,唐朝的李姓大族等。这些大姓家族经济实力雄厚,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在政治上与皇权贵族相联系,与国家机构相结合。这些大家族的上层在族内掌握着家族大权,出族可以在朝廷担任官职,在经济上操纵着地方乃至国家的部分经济命脉,可以左右朝廷和地方官府,有着与官府分庭抗礼的一面。魏晋时期,在法律上曾实行过“连坐法”,并盛行“裙带风”,形成了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血缘关系;人们极重宗法、门阀,严嫡庶之别,重谱牒之学,族籍管理制度十分健全严格;婚姻上重门第出身,实行世族联姻;财产继承权仍从男、从嫡、从长,社会等级结构、家庭等级结构十分严格。
隋唐五代以后,门阀士族逐渐解体。从宋朝开始,宗族制度有了新变化。已分裂成个体小家庭的同一祖先的子孙,用祠堂、族谱、族田、族产联系起来,家族内部有严密的组织,族长为最高首领,族之下按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分为支系或旁系。祠堂、族田等家族中财产有专人管理,族人按规定耕种族田或从事族中公共的生产活动,其产品主要用于宗族祭祀、复仇、诉讼等族内活动。在同一家族之内也存在着互帮互助的生产协作和经济活动,并有其专门的组织形式,如行会等。族内制定有严格的族规,违犯者必以酷刑惩罚,族长有权处死违规者。以祠堂、族产、族规、族长等形式构成的宗族权力是当时社会底层的权力组织,它与国家政权、地方官府相结合,结成一个严密的网络,严酷地统治着下层族人。尤其是在明代,宗族制度对巩固封建政权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族权受到了统治者的保护。
与血缘宗法制紧密结合的官职世袭制,在隋唐以后发展演变为任子制,或称恩荫制,即以荫补官,而不是选贤任能,这是与科举制度同时存在的一种任用官吏的制度。任子制大约始于汉朝,以血缘关系为原则来任用官吏,是官僚贵族享有的一种特权。在唐朝已经实行科举取士的同时,也还存在着这种任子制,高官要员的子弟可以不经过科举考试而直接做官。任子制在宋、元、明时期又被称为恩荫制。在宋朝,恩荫制已发展到了泛滥的地步,以至于影响到了宋朝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因为通过恩荫制所任用的官吏大多没有真才实学,很难承担起管理国家的职责。因此到了清朝,恩荫制又演变为恩生制,即高官要员的子弟在做官之前要先进入国子监当监生,通过一段时间的读书学习之后方可任用。清朝的恩生制规定,京官四品、地方官三品、军职二品以上的官员,可以送一子直接进入国子监学习,修业期满后,再根据父辈的官职品级授予一定的官职;而满族的八旗子弟则仍可以由“恩荫”直入仕途。由此也可以看出血缘宗法关系在历代王朝的绵延存在。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十分重视血缘宗法关系的社会,这是由中国社会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决定的。人类要生存,就必然要结成群体,协同合作、互助互为。而这种群体是以血缘为纽带联结起来的、具有血缘关系的自治体。这种血缘群体不仅体现为一种社会关系,还是一种政治组织和经济单位;不仅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形式,还有维护这种组织形式的法规,即族规和严格规定的辈分、嫡庶、长幼、主从、贵贱的等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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