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 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应搜集已有地质及勘探资料、开采设计、采矿工程、闭坑、采空区变形破坏、充填和积水情况等相关资料。
5.6.2 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宜查明下列内容:
1 范围、埋藏深度、空间大小、上覆岩土层厚度、岩性、构造等;
2 地表变形和塌陷的分布规律、稳定状况、发展趋势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
3 地表陷坑、台阶、变形裂缝的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
4 矿层开采的范围、深度、厚度、时间、方法和顶板管理,采空区的塌落、充填、密实程度、空隙、涌水、积水等;
5 地表移动盆地范围、特征,划分中间区、内边缘区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相关特征值;
6 采空区及其附近的抽水、排水情况、降落漏斗特征和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
7 采空区及影响范围内地下水的类型、赋存条件、水位、补给和动态变化,岩土的透水性、地下水的出露情况和地下水的腐蚀性;
8 搜集当地建筑物变形防治措施的经验;
9 必要时可进行爆破震动试验。
5.6.3 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宜以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当工程地质调查不能查明采空区的特征时,应进行物探和钻探,必要时可进行定位测量。
5.6.4 地表移动盆地区的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为1∶10000~1∶1000,典型地段采用1∶1000~1∶200,应查明地表变形范围、变形规律;地表塌陷坑、塌陷台阶,塌陷裂缝的位置、形状、规模、深度、延伸方向、组合关系、发展趋势等;地表塌陷、移动变形引起的山体斜坡变形、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分布的位置、规模;移动盆地区既有建筑物的变形情况和加固处理经验教训等。
5.6.5 采空区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2 采空区基本特征、变形特点和变形发展阶段;
3 相关地表移动和变形特征;
4 采空区不同地段的稳定性、变形规律及其对地表附着物的危害程度;(www.xing528.com)
5 采空区地表塌陷、变形引起的山体斜坡变形、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危害;
6 场地和地基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7 防治对策分析。
5.6.6 采空区宜根据开采情况,地表移动盆地特征和变形大小,划分为不宜建筑的场地和相对稳定的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地段不宜作为建筑场地:
1) 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非连续变形的地段;
2)地表移动活跃的地段;
3)特厚矿层和倾角大于55°的厚矿层露头地段;
4)由于地表移动和变形引起边坡失稳和山崖崩塌的地段;
5)地表倾斜大于10mm/m,地表曲率大于0.6mm/m2或地表水平变形大于6mm/m的地段。
2 下列地段作为建筑场地时,应评价其适宜性:
1) 采空区采深采厚比小于30的地段;
2)采深小,上覆岩层极坚硬,并采用非正规开采方法的地段;
3)地表倾斜为3mm/m~10mm/m,地表曲率为0.2mm/m2~0.6mm/m2或地表水平变形为2mm/m~6mm/m的地段。
5.6.7 采深小、地表变形剧烈且为非连续变形的小窑采空区,应通过搜集资料、调查、物探和钻探等工作,查明采空区和巷道的位置、大小、埋藏深度、开采时间、开采方式、回填塌落和充水等情况;并查明地表裂缝、陷坑的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的关系。
5.6.8 小窑采空区的建筑物应避开地表裂缝和陷坑地段。对次要建筑且采空区采深采厚比大于30,地表已经稳定时可不进行稳定性评价;当采深采厚比小于30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基底压力、采空区的埋深、范围和上覆岩层的性质等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并根据矿区经验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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