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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溶在云南岩土规程中的必要性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2.3可行性研究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综合物探为主,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及钻探为主的综合勘察手段。

岩溶在云南岩土规程中的必要性

5.2.1 岩溶岩土工程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土洞的发育条件,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2 初步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及其伴生土洞、塌陷的分布、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并按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区;

3 详细勘察应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形态、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建议;

4 施工勘察应针对某一地段或尚待查明的专门问题进行勘察,采用大直径嵌岩桩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桩基勘察。

5.2.2 岩溶场地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1 岩溶洞隙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

2 岩面起伏、形态和覆盖层厚度;

3 地下水赋存条件、水位变化和运动规律;

4 岩溶发育与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地下水的关系;

5 土洞和塌陷的分布、形态及发育规律;

6 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

7 当地治理岩溶、土洞和塌陷的经验。

5.2.3 可行性研究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综合物探为主,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及钻探为主的综合勘察手段。勘探点间距应满足各类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岩溶发育地段应予加密;测绘和物探发现的异常地段,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验证性钻孔;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表层岩溶发育带。

5.2.4 岩溶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沿建筑物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条件复杂时,每个独立基础均应布置勘探点;

2 勘探点深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小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条件时,应有部分或全部勘探孔钻入基岩;

3 预定深度内有溶洞存在,且可能影响地基稳定时,应钻入洞底基岩面下完整岩石不小于3m,控制性钻孔5m,必要时应圈定洞体范围;

4 对一柱一桩的基础,宜逐桩布置勘探点;

5 土洞和塌陷发育地段,可采用钻探、静探、轻型动探、小口径钻探等手段,详细查明其分布;

6 需查明断层、岩组分界、洞隙和土洞形态、塌陷等情况时,应布置适当的探井或探槽;

7 物探应根据物性条件采用有效方法,对异常点采用钻探验证,发现或可能存在危害工程的溶洞时,应加密勘探点。

5.2.5 岩溶施工勘察布置应根据岩溶地基设计和施工要求完成,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在土洞、塌陷地段,可在已开挖的基槽内布置触探或钎探;

2 对重要或荷载较大的工程,可在槽底采用小口径钻探进行检测;

3 桩身直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嵌岩桩,勘探点应逐桩布置,勘探深度在洞隙底面以下应不小于桩径的3倍并不小于5m,相邻桩底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

5.2.6 岩溶发育地区的下列部位宜查明土洞和土洞群的位置:

1 土层较薄、土中裂隙及其下岩体洞隙发育部位;

2 岩面张开裂隙发育,石芽或外露的岩体与土体交接部位;(www.xing528.com)

3 两组构造裂隙交汇处和宽大裂隙带;

4 隐伏溶沟、溶槽、漏斗等其上有软弱土分布的负岩面地段;

5 地下水强烈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地段和大幅度人工降水地段;

6 低洼地段和临近地表水体。

5.2.7 岩溶岩土工程勘察的测试和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追索隐伏洞隙的联系,可采用连通试验;

2 评价洞隙稳定性,可采取洞体顶板岩样和充填物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顶板岩体的载荷试验;

3 查明土的性状与土洞形成的关系,可进行湿化、胀缩、可溶性和剪切试验;

4 查明地下水动力条件、潜蚀作用,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预测土洞和塌陷的发生、发展时,可进行流速、流向测定和水位、水质的长期观测。

5.2.8 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为未经处理不宜作为地基的不利地段:

1 浅层洞体或溶洞群,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

2 埋藏的漏斗、槽谷等,并覆盖有软弱土体的地段;

3 土洞或塌陷成群发育的地段;

4 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暂时淹没的地段。

5.2.9 地基属于下列条件之一时,对工程重要性等级二级、三级工程可不考虑岩溶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1 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的条件;

2 不符合本条第1款的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洞隙或岩溶漏斗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并无被水冲蚀的可能;

2)溶洞围岩为基本质量等级为Ⅰ级或Ⅱ级岩体,顶板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洞跨;

3)溶洞较小,基础底面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4)宽度或直径小于1.0m的竖向洞隙、落水洞临近地段。

5.2.10 不符合本规程第5.2.9条的条件时,应进行溶洞地基稳定性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板不稳定,但洞内充填密实堆积物且无流水活动,可判定堆积物受力,按不均匀地基进行评价;

2 能取得计算参数时,可将溶洞顶板视为结构自承重体系进行力学分析;

3 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按类比法进行稳定性评价;

4 基础附近有洞隙和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或沿裂隙面滑移的可能;

5 对不稳定的岩溶洞隙可建议采用地基处理或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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