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包括评价内容及影响

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包括评价内容及影响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6.10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除应提供有关计算参数和建议外,尚应包括下列评价内容:1边坡的局部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稳定性;2坑底和侧壁的渗透稳定性;3挡土结构和边坡可能发生的变形;4降水效果和降水对环境的影响;5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包括评价内容及影响

4.6.1 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搜集影响范围内地上地下各类已有建筑物及基础形式、市政管网及河道设施、地下交通线路及站场、防空洞,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

2 应查明工程场地和周边的地层成因类型及结构、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分布变化特征和工程特性,提供支护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计算参数;

3 应查明地表水体的汇流和排泄条件,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水量、腐蚀性、补给和排泄关系,土层的渗透性;

4 应查明场区及周边环境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4.6.2 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倍~3倍,当基坑存在上边坡时,勘察范围应包括上边坡。

4.6.3 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勘探点布置及勘探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平面范围应根据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基坑四周开挖边线及转角处位置应布置勘探点,其间距宜为12m~24m,每一侧坑壁剖面的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2 在基坑开挖边线外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宜布置适量勘探点,复杂的特殊性岩土场地和斜坡场地,应根据需要进一步扩大基坑勘察范围,适当加密勘探点。当开挖边线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宜通过调查取得相应资料并结合场地内及周边地块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3 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2.5倍,此深度范围内遇到坚硬黏性土,密实的粗粒混合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和支护设计条件减小深度。基坑壁或底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承压含水层或软弱结构面岩层时,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软弱土层、承压水含水层或软弱结构面;

4 控制性勘探孔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3,且基坑每一侧边不宜少于2个。

4.6.4 对岩质基坑,可采用实测工程地质剖面或探井、探槽代替钻探工作,查明岩土结构面特征。

4.6.5 岩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规定。

4.6.6 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www.xing528.com)

4.6.7 基坑开挖可能产生流砂、流土、管涌等渗透性破坏时,应有针对性进行勘察,分析评价其产生的可能性及对工程的影响。当基坑开挖过程中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渗流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确定。

4.6.8 软土基坑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2倍~3倍基坑深度;

2 勘探点宜沿基坑周边布置,边线以外不具备勘探条件的,宜以调查或搜集资料为主;

3 勘探点间距宜为10m~20m,基坑周边遇暗埋的塘、浜、沟、坑、穴,填土厚度变化或基岩面起伏很大时,宜加密勘探点;

4 勘探深度应满足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的要求,并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3倍,此深度内遇到坚硬土层时,可减少深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主要含水层进入隔水层。

4.6.9 应根据开挖深度、岩土和地下水条件以及环境要求,对基坑边坡的防护措施提出建议。

4.6.10 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除应提供有关计算参数和建议外,尚应包括下列评价内容:

1 边坡的局部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稳定性;

2 坑底和侧壁的渗透稳定性;

3 挡土结构和边坡可能发生的变形;

4 降水效果和降水对环境的影响;

5 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