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
1)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批准的概(预)算或调整概(预)算文件。
2)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纪要。
3)招标文件、标底(如果有)及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等。
4)设计变更、现场施工签证等建设过程中的文件及有关支付凭证。
5)竣工图及各种竣工验收资料。
6)设备、材料价格依据。
7)有关本工程建设的国家、地方等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
8)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等。
2.竣工决算的编制步骤
1)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依据资料。
2)清理各项财务、债务和结余物资。
3)对照、核实工程变动情况,重新核实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
4)编制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说明。
5)认真填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6)做好工程造价对比分析。
7)上报主管部门审查。
将上述编写的文字说明和填写的表格经核对无误,装订成册,即为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文件。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人员编写,在竣工建设项目办理验收使用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质量保证金(www.xing528.com)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缺陷和缺陷责任期。
1)缺陷。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
1)承发包双方的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①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②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③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④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⑤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2)保证金的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3)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3)保证金的管理及缺陷修复。
1)保证金的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的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