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物皆有定义,因其物知其能,因其能知其义。定义者,立于人智最高最终之地位。其物苟少发达,必有定义,但人不自察耳。
近世既认音乐为一科学,夫既曰学,则研究是者,安可不知其定义。
学之定义,一如国之立法,所谓主张之方针也。定义不明则其用暗,定义不正则其用偏。欲发达音乐者,当先知定义。
古今东西达者之解释音乐,大都重于本质,注意于一方一部,不足窥全豹。或自宗教方面、或自理学方面、或自技术方面、或自哲学方面、或自社会学方面,各下其说,此非不得其当,然断不得许其说为完全无缺。今先列记前人之说,然后再下今日之定义。
一、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声音之道,与政通焉。
二、凡音者,生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
三、乐者,五声八音之总称也。
四、Music is the combination of sounds agreeable to the ear,melody and harmony.
五、Music is a sister of poetry,its basis is to qualities of the Art.
六、Music is the representation of reality through imagination and it is not the direct imitation of Nature.
七、Music is the science of harmonious sounds.(www.xing528.com)
八、Music is the language of soul.
以上各说,或以解音乐之形式,或以解音乐之内容。二者虽不失其当,然要皆不足以总括此无上之音乐。
音乐有外形,故愚夫愚妇皆知其美。然所以能保其外形者,实在内容焉。外形固不可轻,而内容亦宜重焉。
总言之,音乐者,信之声,法之音,充于天地,实情的化身,生的具体也。无信其声不立,无法其音不成,误用其情则流于淫,误用其生则入于死。今吾国音乐,为世俗滥用,不信不法不情不生,宜乎学人不齿也。然抑知西洋音乐之所以能现于今世者,亦有大要素在焉:
一、乐器(乐器完备则有信有法);
二、乐音(发音清洁则有情矣);
三、乐神(情法相生则精神出矣)。
合以上三要素,乃可下一极简明之定义曰:
音乐者,以器为本,以音为用,音器相和,是为神乐。
此定义虽对于吾国乐界而发,然内外兼备,自觉安适。世有哲者,论以讨之,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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