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的人约占全国人口的4.4%
◎贩卖毒品者不低于50万人
◎人民政府的“拦腰一棍”
◎缴获毒品2400多万两
◎残存毒犯活动更诡秘,危害更大
◎全国规模的“禁毒斗争”
◎各大区、各省市每五天向公安部汇报一次
◎屡禁不绝、为害百年的毒品基本被肃清
众所周知,拉开中国近代史序幕的鸦片战争就是由于英国商人向我国大量输入毒品——鸦片引起的。战争的结果,中国不仅割地赔款,而且从此门户大开,毒品肆意流行。在此后的一百余年间,从繁华的城市到偏僻的乡村,从通都大邑到僻壤边陲,到处可见提供吸食鸦片的烟馆。殖民主义者和封建势力将鸦片作为侵略工具和敛财工具,对中国人民进行敲骨吸髓的压榨,致使千百万吸毒者“未死先成鬼”,弄得家破人亡,民贫国弱。
新中国成立后,当中国人民着手扫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时,“禁毒”就成为整顿社会风气、消灭丑恶现象中难度较大而又非常紧迫的一件大事。百余年来的毒品泛滥,不仅造就了一大批瘾君子,而且造就了一大批以种植鸦片为生,以贩卖毒品牟利的人群。据估计,解放以前,仅西南地区的种烟面积即高达可耕地面积的10%,约1500万亩。1949年,在解放较晚的西南地区(1949年年底解放),种植鸦片的数量,西康省估计为40万亩,产烟600万两以上,贵州省估计产烟1000万两左右,云南数字比西康为大,四川可能在200万两以上。这些鸦片,除了内销供吸食,无其他出路。此外,在解放较晚的西北地区和内地的偏僻山区,以种植鸦片为生者不会低于1000万人。至于制造、贩卖毒品的活动,更是遍及全国各地。据华北的察哈尔、山西、绥远、河北4省及京津两市,有毒贩1万余人。华东的福建、皖北、苏南、苏北、上海等地,有毒贩3000多人。华中的武汉,是旧中国三大烟毒运销中心之一,所谓吃“黑饭”(即烟毒行业)的商户和从业人员及资本额,均超过粮食业。
新中国刚成立时,社会上的吸毒情况令人触目惊心。据初步统计,全国约有2000万人,占当时人口的4.4%。西南区约有烟民600余万人,仅贵州省即有30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8%强。众多的烟民不事生产,终日吞云吐雾,晨昏颠倒,形容枯槁,甚至道德沦丧,不少人为吸毒而倾家荡产,卖儿鬻女,甚者沦为盗匪、娼妓,危害社会。当时武汉地区就流传着一副揭露吸毒害处的对联:“竹枪一支,打得妻离子散,未闻炮声震地;铜灯半盏,烧尽田地房廊,不见烟火冲天。”
如此规模的毒品种植、贩卖和吸食,使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禁毒工作难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完全不亚于当时的其他著名运动,只是当时对此没有加以公开报道而已。(www.xing528.com)
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通令规定:(一)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代表大会,除作广泛的禁毒宣传外,还须订出限期禁绝办法。(二)各地可设禁毒委员会,由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团体派员组成。(三)在战争结束地区,一律立即禁绝种烟,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可采取慎重措施,有步骤地进行禁种。(四)从通令颁布之日起,全国各地不许再有贩运、制造及销售毒品的事情,犯者不论何人,均从严治罪。(五)散存于民间的毒品,应限期令其交出,人民政府为照顾其生活,得分别酌予补偿;如逾期不交出者,除查出没收外,并依情节轻重分别治罪。(六)吸毒者限期登记,并定期戒除,隐瞒不登记或逾期而犹未戒除者,查出后予以处罚。(七)各级人民政府卫生机关,应配置戒毒药品及宣传戒毒办法,对贫苦瘾发者免费或减价治疗。(八)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依据本通令方针,制定查禁办法及禁绝种吸日期,呈报政务院批准后实施。
根据中央的指示,各地立即行动起来,从1950年春开展了全国性的严厉禁毒工作。以历史上鸦片产量最高的西南地区为例,1950年5月,中共中央西南局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办法》,在报中央批准后即予以实施。该办法规定:(一)政府绝不采取低价收购或抵缴税办法,为种烟户找出路。(二)政府明令封闭烟馆,没收其房屋及烟具、毒品;如查有秘密烟馆,应予严惩,乃至判处死刑。(三)与剿匪相结合,严禁运销毒品。(四)对吸毒者,只采取劝说和宣传其自动戒绝的办法,目前不宜实行强制(因吸毒人数太多),更不许拘捕和体罚。(五)对于因种植鸦片过多而形成灾荒的地方,可酌情采取生产救灾办法,酌量贷予粮食,保证新收归还。由于上述办法态度坚决,切合实际,禁毒工作取得较大成效,至1951年春西南区基本禁绝了鸦片种植。另据西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统计,1950年共查封烟馆5400余家,收缴烟具22万余件,破获烟毒案万余起,查获贩运制售毒品犯万余人,收缴毒品100万两左右。又如武汉的大毒贩王子骥,从1950年到1951年6月,先后五次由昆明、重庆等地贩运毒品到武汉出售,总数折合鸦片达60余万两,其活动范围、贩运路线、推销网络遍及上海、重庆、昆明、西安、衡阳、广州等大城市,仅破获此一案,就可清除一个贩毒网。
与此同时,禁毒工作还与1950年开展的镇反、禁娼等社会改革运动相结合,多方面地禁查毒品。仅在北京、天津等六城市,就破获毒品案8156起。
由于种植吸食的人太多,而禁毒的人力、物力又有限,因此初期禁毒工作的重点是卡死流通环节,着重打击贩运及出售毒品的罪犯,当时称之为“拦腰一棍”。这样一来,种植鸦片的卖不出去,吸食鸦片的又买不着,因而禁毒成效较为显著,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据当时的报告说,毒品的销路断绝后,产地价格大跌,一两鸦片换一二斤大米都没人敢要。农民说:“烟不值钱,哪个还种啊!弄点粮食还可饱肚子。”结果,以鸦片产地闻名于世、产量居全国之首的西南数省,仅用一年的时间就基本禁绝了鸦片种植。当时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内地的偏僻地区尚有少量偷种,产量在15万两至20万两左右,不足新中国成立前年产量的0.5%,对于烟农来说,种植大烟已成为历史。
经过两年的努力,到1952年春,毒品种植基本禁绝,贩运、吸食毒品现象也大为减少,但是百余年滋生蔓延的这类严重社会问题不可能一下子就被彻底扫除干净。在人民政府采取了严厉有效的禁毒措施后,社会上贩运售卖毒品的行为虽然大为减少,但残存的行为也更为诡秘,罪犯更狡猾,危害也更大。由于这些残存毒犯的活动,吸食毒品的现象难以彻底禁绝。截至1952年春,西北区尚有32万人吸毒,昆明市即有7901人吸毒。
残存的贩毒行为表现为以下特点:(一)毒品来源主要是国外和过去遗留下来的存货,因而不易发现。(二)罪犯多为大犯、惯犯。如重庆、昆明、泸州、宜宾、贵阳、雅安7个城市已查明的毒犯中,500两以上的大犯占18%,沈阳已查明的毒犯中大犯占25%,北京的则占20%。另统计,辽西746名毒犯中,惯犯占89%强,苏南117名毒犯中,有5年至25年贩毒历史者占71.7%;南京1537名毒犯中,有5年以上贩毒历史者占38.6%;张家口415名毒犯中,惯犯占76.3%。让这些人自动服从法令、洗手不干的可能性很小。(三)罪犯大部分是流氓,地痞,敌伪军、警、宪,地主恶霸,反动帮会及有特务、反动党团身份的坏分子。如泸州市1505名毒犯中,上述人员即占97.7%;贵州的6343名毒犯中,有反动政治身份者约占40%;苏南的117名毒犯中,上述人员占61.5%。由于这些人一贯为非作歹,且多为亡命之徒,仇视新生政权,因此其对社会治安危害很大。(四)罪犯活动以团伙为主。由于人民政府的严厉打击,残存下来的毒犯不仅多为组织较好的团伙,而且其行动也变得更为诡秘。他们往往有很长的贩运线和推销网,沿途设站,专人交接,并有暗语暗号。另外,这些犯罪团伙腐蚀拉拢了一些机关和公职人员作掩护。如东北、中南及华东(不含苏南、福建)4区查明的毒犯中,其中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即占10.9%,绝大多数为留用的旧人员;衡阳、东北、郑州、上海等地的铁路系统,“三反”中亦发现新中国成立后曾参与走私贩毒人员7160人。
针对上述情况,1952年4月,受“三反”“五反”运动的启发,中共中央决心在1952年下半年发动一场全国规模的“禁毒运动”,以便将残余而又顽固的毒犯肃清,让毒品从中国大陆上完全消失。6月10日中共中央着手部署“禁毒运动”,决定该运动由公安部负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加以配合。中央指定彭真定期召集公安、铁道、交通、邮电、海关、内务、卫生、法院、监委等部门汇报情况,并在中央指示下处理有关问题。针对毒犯有组织、行动诡秘的特点,为了收一网打尽之效,中央决定由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一致行动,在统一行动之前,各地的工作重点是做好侦察等准备工作。7月30日,中共中央批准公安部《关于开展全国规模的禁毒运动的报告》,同意照此部署执行。该报告对“禁毒运动”作了如下部署:(一)目前运动主要集中力量在城镇中进行,农村一般暂不动。(二)“禁毒运动”定期进行,每期预定10~15天。第一期为“大破案”,即先逮捕一批有证据有价值的毒犯,并立即着手组织审讯,扩大线索,为第二期的“扩大战果”做好准备;第二期为“继续深入和铺开其他重点”。经过第一、二两期,大部分重点城镇应力争基本解决问题;第三期为“追捕漏网毒犯和处理结束工作”。(三)大举破案后,必须迅速召集适当的群众大会,向群众宣讲“禁毒运动”的政策和意义,动员人民积极参加运动,与毒犯作斗争。(四)在“禁毒运动”中,各省(市)之间,可直接交换材料和联合缉捕毒犯;各大行政区和省(市)应每五天向公安部汇报一次情况。
对惩治毒犯的具体政策报告作了如下规定:(一)凡在1951年1月以后有下列罪行之一者,均予逮捕法办:(1)出资制毒的业主及集资结伙制毒的组织者、主谋者和以职业为掩护专事制毒的惯犯;(2)制造毒品的“技师”;(3)贩运出售毒品的组织者、主谋者、惯犯、现行犯;(4)开设烟馆为业的业主;(5)一贯协助毒犯的窝主及依靠贩运毒品佣金收入为生的经纪人;(6)偷运毒品进口的组织者和惯犯;(7)武装运毒者;(8)以反革命为目的制造、贩运毒犯及被管制分子;(9)贿买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而情节严重恶劣的毒犯;(10)毒犯派进我机关内部的“坐探”;(11)利用职权包庇、协助毒犯或出资贩毒的严重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12)在汉族地区一贯大量种植的烟匪、恶霸、流氓及雇人种毒或串通农民种毒的主谋者;(13)其他在运动中拒绝登记、拒缴毒品、拒不坦白而情节严重恶劣者。(二)为根除毒害,对毒犯的处理虽可稍轻于惩治反革命分子,但必须严于“三反”“五反”中的盗窃犯。逮捕毒犯的数字一般控制在现有毒犯总数的20%~30%之内,情况特殊超出者,应报省(市)以上党委批准,交报公安部审核备案。杀人的数字,目前暂控制在毒犯总数的1‰(即占应捕毒犯的5‰),杀人批准权属于省级法院。判处徒刑劳改的毒犯数字,一般应在已逮捕总数的80%~90%,释放或交群众管制的人数,一般不得多于20%。对于虽有罪恶,但其罪恶程度尚不须逮捕判刑的毒犯,应按《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实行管制,各地应予管制的毒犯数量,一般可控制在毒犯总数的20%左右。(三)对单纯吸毒者,除号召其检举毒犯外,暂不要忙于过问,亦不要号召登记。
1952年8月10日,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全国1202个禁毒重点部门和地区同时进入第一期破案行动。由于准备充分、办法得当、政策明确,因而非常成功,完全达到了预期目的。在50天的时间里,全国共查出毒犯37万人,其中被逮捕者82027人,占毒犯总数的22%。在已经处理的51627名被逮捕的毒犯中,处决880人,占逮捕人数的1%;判刑33786人;劳改2138人;管制6843人;释放3534人;未报分类统计的4337人。运动期间共缴获毒品折合鸦片近400万两和大批制造、贩运、吸食毒品的工具。
由于这次运动采取广泛宣传、动员人民积极参与的办法,运动期间各地共召开各种宣传会76万余次,直接受教育的人数近7500万。据不完全统计,收到检举信130多万件,检举毒犯22万人,其中不乏大案、要案。例如,天津毒犯庞辅臣勾结市禁烟局干部套购毒品,并勾结警察掩护装船,运往上海销售。昆明毒犯刘云阁拼凑贩毒集团,两年内贩卖鸦片11.3万两。福建毒犯张子月等人,竟武装押运毒品,案发时被缴各种枪械60余支。因此“禁毒运动”虽然没有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介作宣传,但在重点地区仍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运动期间,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在运动中,迫于压力自己向公安机关坦白悔过、前来登记的毒犯达34.5万人。这些人表示“这辈子再也不贩毒了”。这一期间全国共召开各种形式的检举会76万多次,经过这次“禁毒运动”和随后开展的在农村禁吸和收缴存毒的工作,使在中国为害一百余年、屡禁不绝的毒品终于被基本肃清了。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禁毒工作不仅是当时社会改造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其中最为成功的社会改造范例。它不仅对于当时提高人民健康和改善社会治安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提高党和人民政府的威望以及改变世界对中国的看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新中国在短短的两年内就将延续一百多年的吸毒贩毒彻底根除,在世界禁毒史上是一个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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