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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张旗鼓的反革命镇压-新元初始1950中国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这一指示,东北三省迅速逮捕了一大批匪特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其他省市也相继处决了一批罪行严重的反革命分子。从1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镇压反革命运动。

大张旗鼓的反革命镇压-新元初始1950中国

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相继两次发布《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中共中央再次发出“双十指示”

◎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

◎只有镇压才能使他们服罪

◎镇压反革命分子要稳、准、狠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和司法部部长史良纷纷撰文

◎北京市共召开各种形式的群众大会3万次

上海市的283万人收听实况广播

◎杀害刘胡兰烈士的凶手伏法

◎“大陆上的反革命残余即将基本肃清”

◎出现了历史上少有的安宁时期

1950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要求“对于一切手持武器,聚众暴动,向我公共机关和干部进攻,抢劫仓库物资之匪徒,必须给以坚决的镇压和剿灭,不得稍有犹豫”。“对于这些反革命活动,各地必须给以严厉的及时的镇压,决不能过分宽容,让其猖獗”,并指出:“在剿匪地区,对于土匪过去的犯罪行为,只要他们投降,改邪归正,一般是可以既往不咎的。但对于继续抵抗我军的土匪首领,有政治背景的土匪分子,窝藏与勾结土匪的豪绅地主,继续抵抗、不愿改邪归正的惯匪,应加以严厉处罚,处以长期徒刑或死刑。对于参加土匪部队的一般群众,则令其改过生产。”[1]

在这一阶段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剿灭武装土匪成效显著。人民解放军与各级政府协同配合,采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工作进展十分顺利。如云南省玉溪县原有土匪9600余人,通过政治瓦解投诚者5283人。四川省发动政治攻势,自新投降的土匪有38万人,被毙、伤、俘者3.8万人。经过连续的大规模剿匪,清除了盘根错节、长期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湘西、鄂西和广西的匪患,全国的社会秩序基本稳定下来。

出于扭转前段时间对反革命分子镇压不及时、不得力的局面的需要,1950年7月21日,政务院第四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强调镇压反革命是各级人民政府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对一切反革命活动采取严厉的及时的镇压,而在实行镇压和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中,又必须贯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以期团结人民、孤立反革命分子而达到逐步肃清反革命分子的目的”[2]。此文件经毛泽东批准于7月23日发布。

根据这一指示,东北三省迅速逮捕了一大批匪特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其他省市也相继处决了一批罪行严重的反革命分子。

为了进一步纠正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许多地方落后于形势的“严重的右的偏向”,中共中央于10月10日再次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亦称“双十指示”),强调:必须严厉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反革命首要分子,重点打击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并重申要坚持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首要的、怙恶不悛的、在解放后特别是经过宽大处理后仍然继续作恶的反革命分子”,“当杀者,应即判处死刑。当监禁和改造者,应即逮捕监禁,加以改造”;“对于罪恶较轻而又表示愿意悔改的一般特务分子和反动党团的下级党务人员,应即实行管制,加以考察”;“对于真正的胁从分子、自动坦白的分子和在反对反革命的斗争中有所贡献的分子,应分别予以宽大的待遇,或给以适当的奖励”。[3]为了防止在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发生“左”的偏向,又强调必须坚决反对逼供信,禁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判处死刑须经省以上有关机关直至中央批准。

同年10月16日至23日,公安部召开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会议认为,朝鲜战争爆发后,反革命分子向我们发动了各种谣言攻势,加紧破坏经济建设,特别是破坏军运,积极策划暗害活动,组织武装暴乱。原因是:第一,反革命分子确实很多。除有大批职业特务外,反动党团员、地主、会道门、流散军官、教会和大批旧公务人员中的落后分子等,是反革命的社会基础。第二,帝国主义的侵略战火给反革命分子很大鼓励,加紧活动。第三,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最近一个时期对反革命的活动镇压不够。对反革命“宽大无边”的右的偏向,在党和政府组织中严重存在。

会议决定,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工作布置是:(一)对于已被逮捕及尚未逮捕的反革命分子的处理仍按杀一批、关一批、管一批的原则办理,必须处决一批罪大恶极、解放后经过宽大处理仍然继续为恶的反革命分子。(二)对于帝国主义的特务间谍分子要关一批、赶一批。有证据者,即予以逮捕。有嫌疑者取得证据后予以逮捕。(三)彻底摧毁会道门,特别是一贯道反革命组织。(四)对付反革命谣言,必须实行“讲、驳、追”三个字的政策,即加强宣传,对谣言正面加以驳斥,以及追究谣言的来源。(五)清理积案与侦捕新案相结合,但必须以镇压现行犯为主。(六)公安部门内部不纯,在下层特别是新区甚为严重。侦查、保卫机构和各部门的负责岗位,必须掌握在政治上有保证的同志手里。(七)为使处理反革命案件手续简化,镇压及时,又不出乱子,拟与最高法院商定一个改进办法。

会议在讨论中提出:(一)少数民族众多地区,一般不实行中央这一指示。混在少数民族中的反革命,取得证据后也要惩办,但须谨慎,避免牵涉民族纠纷,方式上注意通过少数民族群众自己的自觉自愿。(二)对于过去镇压已经不少、反革命气焰已不很高的某些少数地区,领导上不应盲目地继续强调镇压,以严防发生盲目杀人或以为杀人愈多愈好的错误,已经发生乱打乱杀现象的个别地区,则必须坚决制止。会议提出应坚决准确地执行中央决定

为了督促镇反工作,1950年11月3日,周恩来签发了《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强调“对反革命分子来说,首先是镇压,只有镇压才能使他们服罪,只有在他们服罪以后,才能谈到宽大”。

从1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镇压反革命运动。毛泽东及时提出了镇压反革命分子,要稳、准、狠的方针,指出:“所谓打得稳,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打得狠,就是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4]

1951年1月17日,毛泽东给各中央局、中央分局书记发出电报,批转第四十七军镇反运动的报告。毛泽东指出,第四十七军在湘西21个县中杀了匪首恶霸特务4600余人的处置是很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敌焰下降,民气大伸。如果我们优柔寡断、姑息养奸,则将遗祸人民,脱离群众”,“反革命镇压彻底,人民高兴,生产积极,匪患绝迹”。在这些重要文件指导下,镇反运动掀起声势。

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别对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的反革命罪犯;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持械聚众叛乱的主谋者;进行间谍或资敌行为者;参加反革命特务组织或间谍组织者;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以反革命为目的,策划或执行破坏、杀害行为者等反革命行为规定了量刑标准。对首要分子,解放后怙恶不悛、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特务间谍分子,经过宽大处理还作恶的反革命分子采取从重处理的原则。

《惩治反革命条例》发布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连续发表社论大造声势:《为什么必须镇压反革命》《镇压反革命必须大张旗鼓》《再论镇压反革命必须大张旗鼓》。2月23日,司法部部长史良的文章《坚决正确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的文章《坚决镇压反革命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分别在《人民日报》刊出。与此同时,各民主党派负责人许德珩、高崇民、章乃器、楚图南以及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青年团、学联等人民团体纷纷发表署名文章、声明、通告,阐述镇反的必要性和政策界限,动员各界群众共同行动起来,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为了达到大张旗鼓的效果,中共中央批转了北京市的经验。北京的做法是先召集区以上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和各大工厂、学校、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开会,一般为百余人的小会,报告反革命情况及各种罪行和犯罪证据,激起大家对反革命的仇恨。然后召开5000人的大会,由苦主登台控诉,争取5000个代表的拥护,会后即处决一批。中央认为大城市北京、天津青岛、上海、南京、广州、武汉、重庆及省会,是反革命组织的重要巢穴,必须有准备地大规模地在同一时间内搜捕大批反革命分子,并要求各地向知识分子工商界、宗教界、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广泛解释镇压反革命的完全必要。3月30日,毛泽东针对镇反宣传不够,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及各界人士参加镇反工作,真正过问其事,做得太少的现象,要求各地必须大张旗鼓,利用报纸和广播电台、展览会,大力宣传,使家喻户晓。各地纷纷响应,召开各界代表会议、座谈会、控诉会、公审会、广播大会,利用电影、幻灯、戏曲、报纸、小册子和传单进行广泛的宣传。影响之深,规模之大,世所罕见。镇反运动成为人民群众和人民政府的共同行动。

资料表明,北京市共召开各种形式的群众大会近3万次,群众累计参加33万多人次。天津市共召开各种群众会议2.24万余次,累计220万人次参加。河北省8个专区的4个市,召开审判、控诉大会650多次,参加群众达400万人次。上海市于4月29日举行市区各界人民代表扩大会议,会审9名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到会1万多人,上海市的283万人,南京、无锡杭州扬州等城市的80万人,收听了实况广播。大会接到人民控诉和检举反革命分子的电话4664次、信件5816件。广州市于4月25日召开全市控诉大会,到会5.5万人,收听广播的有73万余人。这一天,苦主的血泪控诉使广州城广大市民由悲愤和无比仇恨化作对敌斗争的强大力量。会后,人民法庭公审处决了198名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3天之内,群众向人民政府投寄拥护镇反和检举的信件达3万多封。山西临汾县金殿村在3月29日召开镇反大会,2万多男男女女,扶老携幼,从四面八方赶来。会场上40多个宣传员贴布告、发宣传品,用扩音筒揭露反革命罪行。无数的人要求控诉,整个会场一片诉苦声。当人民法院宣布判处罪犯死刑后,群众高呼:“坚决拥护人民政府!”会后,群众总结说:“人人高兴,工作顺当,坏人害怕,好人说话。”宁夏吴忠县召开公审匪首大会时,群众说“老百姓头上出了青天”,有的高兴得整夜都没睡觉,一位83岁的老太太,拄着拐杖赶了20多里路来参加大会。苏北南通市3月18日宣布处决反革命犯名单时,会场鼓掌欢呼,万余人冒着风雨拥向刑场。河南省临颍县参加各种控诉会、公审会的群众人次是全县人口的2倍,有些人参加大会5次以上。1951年上半年,全国有80%以上群众参加了各种镇压反革命的集会。(www.xing528.com)

广大群众发动起来纷纷向政府控诉、检举和协助逮捕反革命分子。东北地区到1951年8月共收到群众检举信16万件。河北省有400多名积极分子自备路费到远地调查和追捕逃跑的反革命分子。广西全省两个月捕获地下军特务匪徒1.6万余人。玉林县一个村,群众自动起来捉土匪,3天就捉了130名。苏南区全区一齐动手,仅用2~7天就逮捕恶霸(包括一些不法地主)1.5万多人。江西省在10天内全省各地同时行动,逮捕反革命分子2.5万人。河南省两个月内破获重大反革命案件396起。山东省济南、青岛等大中城市于4月1日夜里统一逮捕4053人。重庆市于3月13日一次逮捕4000余名反革命分子。成都市于3月27日实施全市紧急戒严,逮捕1200余名反革命分子。山西省文水县云周西村公审杀害刘胡兰烈士的凶手张全宝、侯雨寅,武汉法办当年参与制造“二七惨案”、杀害优秀共产党员林祥谦及大批铁路工人的凶手赵继贤,成都公审杀害李公朴、闻一多的凶手王子民,重庆公审杀害邓演达的凶手李熙元,等等。各地反革命分子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湘西凤凰区成千上万人自动组织搜山,击毙了恶霸头子龙云飞。潜伏在武汉的原国民党少将胡振南自首时说:“群众都起来了,不登记也会被检举,还是自己坦白登记好。”

到1951年上半年,全国迅速掀起了揭发、检举和公审反革命分子(包括历史反革命分子)的高潮。1951年春,北京市召集规模不等的检举会、控诉会2.9万多次,参加群众300多万人次。

当时处于抗美援朝战争的特殊环境,后方急需安定,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解放前组织或领导反革命特务组织或间谍组织,及其他罪恶重大,解放后无立功赎罪表现者”,亦可列入惩处判刑直到判死刑或无期徒刑之列,有些地方把一些历史反革命分子作为严惩对象,量刑标准过重,甚至出现了错捕错杀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毛泽东在1951年5月8日代中共中央拟定《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强调“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政策,是新中国在司法上的一个创举,具有深远的意义。《决定》还要求对于应该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5]。为了总结经验,防止大的偏差,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公安部于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贯彻落实这两项重大措施,实行谨慎收缩方针,集中力量处理积案。惩处反革命分子的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这次会议,对于保证镇压反革命运动健康地向前发展起了决定性作用。毛泽东听取情况汇报,总结经验,亲自动手起草会议决议。毛泽东提出要“严格地审查捕人和杀人的名单,注意各个时期的斗争策略”,“坚决地反对草率从事的偏向”。刘少奇在会议讲话中强调:“目前,要谨慎,要收缩一下,以保护成绩和避免错误。”彭真的讲话指出“思想上要防‘左’,要将捕杀严格控制起来”,“如果‘左’了人头落地……承认错误也无济于事,影响会很坏,会将很大一个胜利最后一不小心搞坏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将镇反运动加以收缩,在几个月之内,除了对进行现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必须捕办以外,暂停捕人。关于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将捕人批准权由县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批准权由地委、专署一律收回到省、自治区一级。凡是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是介于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对于在共产党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人民解放军系统内,在文化教育界、工商界、宗教界、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内清理出来的应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般以处决十分之一二为原则,其余十分之八九均应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5月16日,中共中央批准该决议,并通知“全党全军均必须坚决地完全地照此实行”。

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后,自6月1日至9月30日4个月内,“一律停止捕人,以便集中精力清理积案”,“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6]全国集中力量进行清理积案工作。这实际上也是深入进行镇反和教育群众的过程。各地区普遍组织了“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吸收各界民主人士参与工作。无锡市的案件审查委员会有民主人士21人参加,经过3天认真阅卷,将90起案件、104名罪犯审查完毕。川北行政区南部县通过清案发现中农刘仕华因闹宗派被诬为恶霸地主遭逮捕,及时作了纠正。绥远省萨县从清案中查出有31人是不应捕而捕了的。武汉市清理积案,广泛发动群众讨论,仅一个多月时间,全市经群众补充、查证修改或否定的材料即达2988件。兰州市的清案经过讨论,由市政府、市政协、市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初审,报经省政府审核,最后对257名反革命案犯依法作出分别处理,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30名,死刑缓期执行的14名,无期徒刑8名,有期徒刑90名,交群众管制9名,具保释放52名,转送犯罪所在地54名。8月27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清理反革命罪犯积案的指示》,要求积案尚多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集中更大的精力限期将积案处理完毕,进一步推动清理积案工作,保证运动健康、深入地发展。

经过7个月的发展,镇反运动取得很大成绩。随着群众镇反情绪的高涨,在一些地区和某些干部中滋长了多捕多杀的“左”倾情绪,加之有的领导控制不严和有的基层组织不纯,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粗糙草率现象,捕了一些可捕可不捕的人,杀了极少数可杀可不杀的反革命分子。另一方面,已经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需要加以收缩,逮捕的一大批反革命罪犯需要清理。同时,镇反运动在城市中也涉及“中层”(即军政机关内部)和“内层”(即共产党内部)的反革命分子问题。

至运动结束时,据有关方面对华东、中南、华北、东北四个大行政区的统计,被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中,土匪占40.24%,恶霸占33.41%,特务占13.84%,反动党团骨干占6.84%,反动会道门头子占5.67%。

10月23日,毛泽东在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上作了《三大运动的伟大胜利》的开幕词,他指出“在过去一年中,在我们国家内展开了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三个大规模的运动,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大陆上的反革命残余即将基本肃清”。

这以后,镇压反革命运动引向深入。为此采取了如下措施:

第一,清理基层领导班子。1951年5月2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清理“中层”“内层”问题的指示》,开始清理“中层”和“内层”。清理的办法是在各级党政领导下,由首长负责,采取整风方式进行。重点是首脑机关和要害部门。通过学习镇反文件,号召有问题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忠诚老实地说清隐瞒的问题。清理的范围是军事机关、财经机关、政法机关、文教机关。经过清理,查出一批反革命分子,也给一大批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卸掉了包袱,纯洁了组织,教育了干部。清理过程中也存在粗糙草率的现象,要求过急,方法简单,使一部分知识分子的感情受到伤害。

夏秋两季,各地集中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清理。6月起,开始组织清查隐藏在党政军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9月,毛泽东在修改第四次公安会议决议草案时特别提出要通过清理、清查,整顿党的组织,加强领导力量,指出:“一切由于基层党政机关内部不纯以致反革命镇压不彻底的地区,或是犯了大错误的地区(这种地区在全国说来是少数),在县区乡党政组织没有整顿好和领导力量没有加强以前,除现行犯外,必须一律继续停止捕人杀人,等待县区乡组织整顿好了(包括在县区乡组织中清出可能有的反革命分子在内)和领导力量加强了之后,再去进行镇压反革命的工作。”[7]

第二,将镇压反革命的重心转到水域和取缔反动会道门。1952年10月、11月,中央发出了关于船民、渔民工作的指示,对中南、华南、西南三个地区的水域进行船舶户口登记,建立群众治保会,同时发动广大船民、渔民检举反革命分子,查出了不少从陆地逃往水域的反革命分子。如上海市1952年12月至1953年10月,从水域捕获的反革命分子,陆地潜逃来的占67%;湖北省从1952年12月开始沿湖、沿江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大部分是从陆地潜逃来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反动会道门活动一直很严重。有的会道门甚至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些基层组织,其道首大多是兼有多重身份的反革命分子,其中绝大多数以封建迷信为外衣进行反革命活动。在这期间,全国的反动会道门均被取缔,一些罪大恶极的道首被镇压。

第三,认真处理积案。川北地区成立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有各界人士700多名参加,纠正了错案,也查出了一些罪行严重的反革命分子。武汉市成立了以政协组织为基础的“清理积案委员会”,仅一个多月时间,经群众补充、查证、修改或否定的材料近3000件。1953年4月7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处理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各地有组织地对以往案件进行了多次复查。至镇压反革命运动结束时,经过劳动改造刑满释放的人,依法判处管制后又解除管制的人,以及逮捕后宽大处理教育释放的人,占到应该打击总数的1/3以上。

至1953年秋,全国镇压反革命运动全部结束。通过镇压反革命运动,基本上清除了国民党反动派在大陆的残余势力,以及长期危害人民和社会安定的各种匪患与黑社会势力,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全国社会治安情况大为好转。这就为抗美援朝的胜利进行,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1950年全国刑事案件发生率占人口的0.09%,1951年下降为0.059%,1952年再下降为0.042%,1953年是0.05%。很多地区出现了历史上少有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安宁时期。

【注释】

[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41~142页。

[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59页。

[3]《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21页。

[4]《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5]《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80~281页。

[6]《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96~297页。

[7]《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39~4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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