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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土改委员会,建立农民协会,孤立地主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成立了各级土地改革委员会◎组织了有党政军干部、民主人士、知识分子等组成的土改工作队◎农村普遍建立了农民协会◎最大限度地孤立地主◎从1950年冬季开始在约1亿农业人口的地区进行土地改革◎将山林折合成土地,据以划定阶级成分◎渔区的民主改革先后进行了两次◎牧区的民主改革目的是为了废除封建特权从1950年秋季开始,土地改革运动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各级土地改革委员会。

成立土改委员会,建立农民协会,孤立地主

◎成立了各级土地改革委员会

◎组织了有党政军干部、民主人士、知识分子等组成的土改工作队

农村普遍建立了农民协会

◎最大限度地孤立地主

◎从1950年冬季开始在约1亿农业人口的地区进行土地改革

◎将山林折合成土地,据以划定阶级成分

◎渔区的民主改革先后进行了两次

◎牧区的民主改革目的是为了废除封建特权

从1950年秋季开始,土地改革运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各级土地改革委员会。中央土改委员会由刘少奇和各大区中央局的主要负责人彭德怀刘伯承、邓子恢、叶剑英彭真等组成。在土地改革过程中,除了当地的骨干和积极分子参加以外,各地还组织了有党政军干部、民主人士、知识分子等组成的土改工作队。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有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放手发动群众,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坚决贯彻执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和总政策。各地在土地改革中首先开展忆苦诉苦和“谁养活谁”的教育,启发农民认识地主是靠剥削农民发家致富的,农民受穷是地主剥削的结果。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组织广大农民,特别是贫雇农基本队伍,同地主进行面对面的说理斗争。根据1950年7月15日政务院颁布的《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各地农村普遍建立了农民协会。在农民协会的领导成员中,贫雇农占多数并且是主要骨干,中农一般不少于1/3。为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发动群众的过程中,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不相信群众,事事包办代替;二是做群众的尾巴,放任自流,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www.xing528.com)

第二,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最大限度地孤立地主。各地根据保存富农经济、保护小土地出租者和华侨地主兼工商业者等政策,把这些阶层中的代表人物吸收到统一战线中来。对于富农自耕或雇人耕种的土地,一般都保留相当于当地人均数两倍的土地,有的地方对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也加以保留。对地主阶级中的开明士绅,在没收其多余土地的同时,还吸收他们参加土地改革和人民政府的工作。对于地主家庭中居于被支配地位的人(如以纳妾、蓄婢、童养媳等名义收养的人等)和常年参加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者按雇工对待。对地主分子,除对罪大恶极且有现行破坏活动的不法者严惩外,一般则按规定分给一份土地,使他们自食其力,通过劳动改造自己。对于在土改中划为地主成分的人,严格要求他们在土地改革后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经营,并宣布连续五年以上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者,经过一定行政手续批准,可以改变地主成分,按照其所从事的劳动或经营的性质另定成分。富农在土地改革完成后符合上述条件满三年者,也可以改变成分。其他成分兼地主者,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即以其他成分对待。

第三,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有步骤地实行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1950年6月,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新解放区土地改革提出一个大体计划,要求从1950年冬季开始在约1亿农业人口的地区进行土地改革,其中:华东区3500万至4500万,中南区4700万至5600万,西北区800万。其余约1.64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大部分在1951年秋后进行,小部分在1952年秋后进行。对于各少数民族聚居、约2000万人口的地区,分别根据工作情况与群众的觉悟程度,另定时间进行。

同时,在牧区、渔区、林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采取有别于一般农区和汉族聚居地区的政策,相继进行民主改革和土地改革。

为了废除封建的山林所有制,实现农民的山林所有制,各地在没收、征收山林之前经过调查,将山林折合成土地,据以划定阶级成分。山林的分配一般都放在土地分配之后进行。按照《土地改革法》规定,大森林、大荒山“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投资经营者,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继续经营之”。“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还有一些公共用林,按照各地的规定,也不分给个人而收归国有或归乡村人民公有。山林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山林地区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特别注意贯彻公平合理、照顾原经营者、有利生产与育林护林相结合等原则。

渔区的民主改革先后进行两次。第一次是1950年。根据《土地改革法》,结合反霸、镇反,宣布废除旧债,没收和征收渔霸、地主、湖主和宗祠、庙宇、寺院占有的渔用地、渔船渔具及其他渔业生产设施,分配给渔工和贫苦渔民共同管理使用;取消渔行专卖制度,在重点渔区和渔货集散地设立国营及合作社性质的渔业代销社、水产品市场,组织渔商、渔贩进行水产品加工、运销。由于当时各级领导都把主要精力用于农区的土地改革,渔区的民主改革比较草率,渔民发动得不够充分,封建势力没有被彻底摧毁。中共中央于1952年11月19日发布《关于渔民工作的批示》,要求华东、中南、西南和华北等地立即采取措施,进一步发动渔民进行民主改革。当年冬季,各地抽调大批干部深入渔区开展第二次民主改革,继续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彻底摧毁封建势力和封建剥削制度,整顿和健全渔民协会、渔业工会和渔区民兵组织,处理海权、湖权纠纷,帮助渔工、渔民发展生产。

少数民族农村实行民主改革和土地改革的方法、步骤和政策,大致有几种类型:(一)在封建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少数民族地区,基本上与汉族地区相同。但是根据不同民族和地区的不同情况,也采取一些区别于汉族地区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例如,内蒙古西部及西北回族地区,土地关系中存在着极为复杂的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因此,土地改革特别强调要立足于少数民族群众自觉自愿,民主改革组织领导机构吸收当地民族干部参加,并注意先做好争取民族上层和宗教人士的工作;对少数民族地主进行土地改革坚持由本民族群众去做;分配土地改革果实,发扬各族群众间互敬互让、彼此照顾、互相调剂的精神。(二)在封建农奴制和奴隶制地区,如四川省的藏族彝族地区和甘肃、青海两省的藏族地区,在民主改革中,实行的政策更宽,方式更为和缓,即根据当地群众的意愿,经过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协商,取得他们的同意后进行。对农奴主、奴隶主多余的浮财、耕畜、农具和房屋,不予征收。如当地群众确实需要,可由政府出钱购买,然后分配。(三)对于那些尚处在原始公社制末期、民族内部阶级分化尚不明显的少数民族地区,不进行系统的民主改革,在国家和其他民族的帮助下,开展互助合作,发展生产和文化事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少数民族聚居的广大牧区,新中国成立前大都进入封建社会。封建主凭借其占有的牧场和大量牲畜,以出租牲畜或雇用放牧及其他超经济手段,对牧民进行残酷剥削,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牧区的民主改革目的是为了废除封建特权。由于畜牧业生产的特点,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生产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在实行废除牧主的封建特权、超经济剥削及由此产生的牧民和牧工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同时,帮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牧区改革采取的主要政策是:保护牧场、保护畜群,实行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发挥双方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

由于实行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土改运动进行得比较顺利。经过1950年冬至1951年春在华北、华东、中南、西北等约1.28亿农业人口地区的第一批土改,1951年冬至1952年春在华南、西南等约1.1亿农业人口地区的第二批土改,以及1952年冬至1953年春主要在约3000万农业人口地区的第三批土改,到1952年底,全国大陆地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到1957年底,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外,其他牧区和渔区、林区也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到1959年,西藏废除农奴制度,完成了民主改革。全国大陆废除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彻底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并在劳动中把原有的地主分子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新区土改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未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土改之后,富农经济实际上失去存在的基础;在一些地区还存在过急、过快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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