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进行反封建把头制斗争的是天津搬运行业
◎建筑行业封建把头盘剥方式多达几十种
◎废除了纺织行业的搜身制度
◎工矿企业的民主改革分为民主斗争、民主团结和民主建设三个阶段
◎建立工厂(矿山)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
◎“管理民主化、经营企业化”
◎私营企业逐步形成了新型劳资关系
在接管官僚资本企业时,人民政府考虑到迅速恢复企业生产和维护职工生活的需要,实行了“不打烂旧机构”和保存原职、原薪、原制度的政策。这样就或多或少地将企业中许多不合理、不民主,甚至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制度保留下来,使工人在企业中无法确立主人翁地位。因此,在国营(亦称“公营”)企业中进行民主改革,是在企业建立新型生产关系和经营管理方式的重要一步。
从1950年至1952年,人民政府对没收和接管的官僚资本企业以及私营企业陆续进行了管理制度的改革。
在旧中国,各种码头装卸搬运行业和旧中国的工矿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封建把头。封建把头名目繁多,各行业叫法不相同,煤矿叫“查头”“包工大柜”,搬运行叫“脚行头”“包工头”等;各地的叫法也各有名堂,武汉叫“头佬”,青岛叫“把头”,上海叫“包头工”“拿摩温”等,其中搬运、建筑、煤矿等行业尤其严重,历来都被控制在某个黑社会势力手中。他们霸占“码头”,子孙世袭,造成城市中的“封建割据”。这些封建把头过去曾依靠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势力,采取超经济手段,野蛮地盘剥和压迫工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有的甚至豢养一批专事打斗的走狗爪牙,家设刑堂,对人私刑拷问,或对客商敲诈勒索,或挑动工人互殴。许多封建把头还与反革命分子勾结,或者本身就是反动阵营的骨干分子。这是一股极其丑恶的势力。新中国成立后他们虽然不敢像过去那样为所欲为,但仍然隐蔽地或公开地继续作恶,激起工人群众的强烈不满。因此,不开展企业民主改革,彻底废除封建把头制度,工人阶级就不可能从封建残余势力的压迫下解放出来,也就难以发挥生产积极性。
最早进行反封建把头制斗争的是天津搬运行业。1950年1月,根据天津的试点经验,全国搬运工会代表大会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了废除各地码头和搬运行业中的封建把头制度,由人民政府设立搬运公司的建议。同年3月31日,政务院正式通过了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之建议的决定》。从此,全国各地搬运行业全面展开了反封建把头制度的斗争,参加斗争的工人达80多万人。到1951年10月,全国已有432个城市彻底废除了搬运行业的封建把头制度。通过反封建把头的斗争,搬运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运价普遍下降了50%~70%。
煤矿系统和纺织系统的反封建把头制度是同推行企业管理民主化同时进行的。1950年1月,全国煤矿工会代表会议和纺织工会代表会议相继召开,政务院接受了两会提出的废除封建把头制度的建议。燃料工业部在3月发出通令,废除封建把头制度,规定原来的把头不得在矿场担任行政管理工作,其罪大恶极者,工人可经法律程序提出控告;原把头所雇用的人员,应根据工人意见并视其过去表现、有无技术,分别审查,或留用,或调离;对在群众中有威信、技术上有经验的工人及职员,应大胆提拔到行政管理岗位上来,以实现管理民主化及经营企业化。到1952年,全国煤矿系统的反封建把头斗争取得了完全的胜利,建立了一套新的企业管理制度。
建筑业反封建把头斗争开始较迟。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建筑工程日益增多,各地建筑行业的封建把头趁势而起。他们招收来自农村的农民,层层转包,层层克扣,盘剥方式多达几十种。仅1950年上海建筑工人被封建把头克扣的工资总额就相当于3亿斤小米。许多地方建筑工人实得工资只有应得工资的30%。1951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全国建筑工会工作会议。会后,经政务院批准,在全国开展了整顿建筑业,废除封建把头制的斗争。全国大中城市参加反封建把头斗争的建筑工人近70万人。
据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重庆五市建筑行业的调查,共反掉封建把头7000多人。(www.xing528.com)
此外,还废除了纺织行业的搜身制度。1949年12月5日,上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纺织行业废除搜身制度的决议;月底,上海公营各纺织厂先后废除搜身制度。1950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了全国纺织工会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废除搜身制的决议》,并在全国实行。
根据城市工作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1950年3月,中共中央和政务院提出,要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有企业,首先是对国营企业中的反动势力进行清理,对旧企业遗留的管理制度进行民主改革。
工矿企业的民主改革大体分为民主斗争、民主团结和民主建设三个阶段。民主斗争阶段,主要是宣传政策,发动群众,对隐藏在企业内部的反动残余势力进行揭发、斗争和清理。民主团结阶段,主要是帮助职工中沾染一般污点或受骗上当的人进行解脱,帮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投入斗争,增强工人内部团结。民主建设阶段,主要是发动和依靠工人对企业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生产责任制、交接班制、质量检验等生产管理制度。在国营企业中,一般都实行工厂、车间、班组三级生产管理,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推行企业管理民主化。民主改革激发了工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生产积极性,他们说:“民主改革是工人的第二次翻身。”
为了推动企业管理民主化,1950年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学会管理企业》的社论。社论指出,在国营企业中建立以厂长为首的工厂管理委员会与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是改造旧企业的中心环节,每个工厂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构,逐步进行改革,首先帮助行政机构实现管理民主化,以便进一步提高工人的劳动热情,组织生产竞赛与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真正吸收工人参加管理,才能使工人亲身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1951年9月28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国营工厂管理的决定(初步草案)》,要求发动和依靠职工进行民主改革、生产改革。在建立厂长负责制的同时,推行企业民主管理,把政治工作与经济工作结合起来。国营企业中的厂长必须尊重工会,生产管理上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与工会商量,取得工会的同意与支持。由于各级工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行政机构开展工作,企业管理民主化在国营企业中进展很快。据1950年底对全国4375个国营厂矿企业的调查,已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有1458个,约占33%。其中纺织工业部部属的国营纺织厂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的已占84%。到1952年9月底,全国国营企业中建立管理委员会的已有3592个,约占国营企业总数的82%。
为了推进企业的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在厂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建立了工厂(矿山)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及其组织机构,并建立了新的人事制度以及生产管理、劳动保护和政治学习、技术学习等制度。企业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的中心内容和基本方针是“管理民主化、经营企业化”。政府有关部门强调,一切公营工厂企业中的行政管理者、党的工作者和工会工作者必须明白,工厂管理委员会是工厂企业中以厂长为首的统一领导机关;厂内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提到工厂管理委员会讨论,认真听取工人意见,真正吸收工人参加生产管理,使工人亲身感受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这次改革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改革以后工人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产积极性和巨大创造力。他们自觉遵守劳动规章制度,踊跃开展劳动竞赛,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和管理。为了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国家又将一大批先进生产者和工人积极分子送入学校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经过培养,择优选拔为企业的领导骨干。仅东北国营煤矿在新中国成立初的三年就从工人、职员中提拔了行政、工会各级干部5134人,其中工人占83%,职员占17%。
在国营企业实行民主改革的同时,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也根据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企业工会领导下进行了民主改革。遵照《共同纲领》规定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49年11月相继制定了《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1950年6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1950年4月29日,劳动部作出《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要求根据劳资两利和民主原则,用协商的方法,解决企业中有关劳资双方利益的一切问题。企业在废除把头制、包工制后,由工会代表工人与资方协商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对于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等有关问题,由劳资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仲裁解决,逐步形成了新型劳资关系。据不完全统计,到1950年11月,已在劳动部门获得批准或备案的集体合同与协议契约共4833件。
值得提出的是,民主改革当中,对生产是很重视的,它不仅仅是一次政治运动。在民主改革中,一切安排均要求以生产为中心任务,还要求任何工作都要有利于生产。当时,随着民主改革的深入,还开展了如“安全卫生大检查”“合理化建议”“增产节约”等其他生产竞赛运动,还有清理资产核定资金(清产核资)的工作等,以把民主改革中工人焕发的热情引导到生产上来。
在民主改革中,无论是接管初期的军事代表,还是后来进厂担任厂长和其他领导工作的革命干部,通常都是吃苦在前,以身作则,处处严格要求自己,遇事与群众商量,不懂就问,向内行的人学习业务工作。他们以诚恳的态度、朴实的作风、好学的精神等优秀品质,无声地感染和教育着广大职工。因此,当时人们的确感受到工厂里吹进了一股新鲜的民主之风。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页。
[2]《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9页。
[3]《当代中国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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