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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资本形成与没收:新元初始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官僚资本企业中如果有民族资本家的股份,要承认其所有权,不得没收。例如原来决定,新中国成立前官僚资本企业之间及其与国民党军政机关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均不清偿。但清理工作开始后,发现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尚有私股在内,与纯官僚资本企业性质不同,于是决定对两行与已接管没收的国民党军政机关及官僚资本企业的债权债务,仍予清理。在未得批准前,只能予以登记、冻结或查封,不得没收。

官僚资本形成与没收:新元初始

◎利用政治特权,积累巨大财富者谓之官僚资本

◎颁布《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和《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

◎“各按系统,自上而下,原封不动,先接后分”

国民党官僚资本银行是一个垄断体系

◎没收接管的官僚资本总价值为人民币旧币150亿元

官僚资本是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态下特有的经济成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将国民党政府的国家垄断资本与国民党大官僚的资本统称为官僚资本,其特征是:对外勾结帝国主义,对内勾结封建势力,依靠国际金融垄断资本,排挤民族资本,操纵国家经济命脉,构成独裁统治的经济基础。在国民党统治的22年里,特别是抗战胜利以后,官僚资本迅速膨胀,控制了全国银行总数的70%和产业资本的80%,并控制了全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和44%的轮船吨位,形成了官僚资本经济。因此,没收官僚资本为国家所有,便成了共和国掌握国家经济命脉、恢复国民经济和发展国营经济的重要前提。

没收官僚资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没收由国民党各级政府经营的企业,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等四大家族和其他国民党大官僚经营的企业;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由国民党政府接管的日本德国和意大利等法西斯国家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三是隐藏在民族资本企业中的官僚资本。

1949年4月2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在解放、接管大城市过程中,中共中央多次指示,对于那些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官僚资本的企业和财产,采取监管、代管或冻结的方式,免得企业财产受到损失或暗中转移,待调查清楚再加处理。1950年初,在清理私营及公私合营企业中公股公产时,又强调,只有查明确实属于国民党各级政府经营的企业即完全官办的企业,以及四大家族直接经营的企业才加以没收。在官僚资本企业中如果有民族资本家的股份,要承认其所有权,不得没收。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进一步指出:“官僚资本的定义应该是凡利用政治特权,积累巨大财富者谓之官僚资本,时间则以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起算,国统以前的官僚资本(除汉奸外)概不追究。”(www.xing528.com)

为了避免和减少没收官僚资本的遗漏和偏差,1951年1月5日和2月4日,政务院制定并颁布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和《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对公股公产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这次清理公股公产,是本着公平合理、互不侵占的原则进行。例如原来决定,新中国成立前官僚资本企业之间及其与国民党军政机关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均不清偿。但清理工作开始后,发现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尚有私股在内,与纯官僚资本企业性质不同,于是决定对两行与已接管没收的国民党军政机关及官僚资本企业的债权债务,仍予清理。此外,还对过去企业因升值增资或合并过程中的新股侵占旧股、私股侵占公股或公股侵占私股;利用伪币贬值,迟缴股款,侵占先缴股款股东权益;以企业提留的福利金或股息红利等由公股代表以私人名义移作投资,或企业职员利用职权占有股权者等具体问题明确了处理办法。

在清理企业公股公产过程中,凡依法没收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的股份和财产,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审核后转呈政务院批准。在未得批准前,只能予以登记、冻结或查封,不得没收。

如何接管好这笔数额巨大的资产,是没收官僚资本需要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1948年11月接管沈阳时,作为特别市军政委员会主任的陈云,就创造了“各按系统,自上而下,原封不动,先接后分”的经验。这个经验被推广到各地。[1]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进一步要求,严格区分国民党凭借官僚资本进行统治的政治机构和企业的管理机构、生产机构。对于前者必须彻底打碎;对于后者,考虑到迅速恢复生产、稳定企业秩序和保障职工生活的需要,总的原则是“原封不动”,对接管企业的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保持原职、原薪、原制度,对一时来不及接管或一时尚无能力接管的企业,暂时委托原管理人负责管理,照常经营。如果原管理人已离开,企业处于停业状态,则由工人和技师选出代表,组织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然后由人民政府委任经理或厂长,同工人一起进行管理。

以“四行二局一库”为主体的国民党官僚资本银行,是一个垄断体系,从资金上掌握着旧中国的经济命脉。人民政府接管中国银行以后,没收官股,保留私股权益,改组董事会,职工全部留用,原职原薪。机构暂时不变,作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对交通银行也采取同样办法,使其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经营工矿交通事业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改组后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于1950年1月7日分别以其总管理处的名义向海外分支机构通电,号召员工安心工作,保护行产。对新华信托储蓄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等官商合办的银行,接管后没收官股,实行公私合营。这些银行,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成为公、私金融业之间的桥梁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助手。据天津、北京、上海三大城市统计,中国人民银行共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机构128家,工作人员9530名。[2]

1月9日,政务院发布命令,要求驻在香港的原属国民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切机构的主管人员及全体员工各守岗位,保护国家财产、档案,听候接收。1月17日,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中国农民银行香港分行、中央信托局香港分局、邮政储金汇业局香港分局、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广西省银行香港分行分别通电表示听候接收。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副经理楼福卿也团结员工,护产护行,接受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的领导。

到1949年底,全国接收的官僚资本主要有:四大家族的经济核心“四行二局一库”系统留在大陆的资产,国民党政府的省、市地方银行系统2400多家银行及其他银行中的官僚资本股份;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国民党兵工后勤系统、交通部、粮食部及其他官僚资本所属企业2858家;10多家垄断性的贸易公司;国民党政府控制的全部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和部分船舶以及30多家铁路车辆修造厂和船舶修造厂。被国民党政府劫持到香港的原中国、中央两航空公司的12架飞机,在“两航起义”后为国家所有。没收接管的官僚资本财产事后按当时固定资产原值计算,总价值人民币150亿元左右(金额为旧币,即1万元等于1955年新币1元,下同)。[3]

在没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为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奠定了物质基础,成为日后发展生产、壮大经济的起点,使年轻的共和国在成立初期最艰苦的日子里,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战胜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和战争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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