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方法创新的原则是激化冲突、科学有效、追求效率,以此指导和规训创新实践为准则。以适切性为特征的创新原则和以有效性为特征的创新目标是不断发展的,不是同一种判断的价值标准,是不同教学情境下的不同要求,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就会抹杀教学方法的复杂性和丰富性。
(1)科学性原则
教学方法创新无论是在方法论层面还是在具体的教学艺术与技巧层面进行,首先必须是科学合理的,不是随心所欲的,是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统一。其次,创新活动还必须同时符合相应课程特点和教育规律的基本要求,否则方法创新就是为创新而创新的形式主义,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为了做到教学方法创新符合科学性原则,在创新活动实施之前,就应当对创新活动的实施以及结果有个基本评估,使其尽可能合理一些,操作更便捷一些。
(2)相对性原则
创新本来就是相对于原有状态而言的,任何创新都不可能达到绝对的最优、最佳、最美、最先进的程度。教学方法创新的相对性,一方面是针对人类既往所使用的教学方法而言的,都是总结和继承传统教学方法合理成分而开展的相对完美的改革,没有过去就不可能有教学方法创新的未来,无论是具体形式还是组合方式,以及所产生的后果,只要取得了相比以前更好的效果,就是成功的创新实践。另一方面,也是特别重要的一点,即真正的教学方法创新必须是能够推广的,而不能成为“独门绝技”。有很多教学方法改革创新,虽然在个别领域或局部地区产生了比较理想的成绩,但是推广价值不大,影响面小。这是教学方法创新成为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否则,教学方法创新就会成为过眼烟云,不会给教学留下有价值的经验和财富。
(3)适切性原则(www.xing528.com)
教学方法创新的基本要求是符合教学需要,创新是实实在在的实践活动,不能有理想主义的侥幸心理。教学方法创新设想一定要适合教学内容、教学对象、教学目标以及教学时代与环境的需要,方法是服务于内容、服务于主体、服务于目标、服务于环境条件的,不同方法适应不同内容、主体、目标、环境。因为基本教学要素几乎时刻在变化,因此教学方法创新活动也必须每时每刻、无处不在。即使是同一个教学内容、相同的教学目标和同一个教学时空,学生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可以尽最大努力实施多样化教学方法或教学进度。
(4)开放性原则
教学方法创新需要有一个开放的环境和宽容的氛围才能顺利进行,现有的各种管理、评价、考核制度不是鼓励教学方法创新,实际上是限制甚至扼杀了教学方法创新。推进教学方法创新,要有开放的视野,鼓励多课程、多领域、多国度的学习借鉴,并且要经过认真消化、符合职业院校教学基本要素需要;在教学管理上对待教学方法创新也必须是开放的,不能把课堂规定得太死,课堂要是教师和学生的课堂,要提倡把课堂还给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方法创新结果以及评价方面也必须持开放态度,既然是创新,就要允许有多样化结果,甚至容忍失败,不能用传统的结果观念和标准考量创新的教学实践活动。同时,在评价某位教师的某门课程的创新价值问题上,也应该科学地看待评价主体(学生)的认识能力及其当下的感受,有时当下的感受可能是不真实的,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加以内化、比较以后才能做出客观的评价,所以不应一味苛求课后即时性好评如潮。对教师来说,所谓的教学风格主要是运用教学方法的相对固有的模式,这种模式不在于让每一次教学活动都感受深切,一定有所变化、有所改进,风格是在一届届学生事后评价中产生的。
(5)公利性原则
公利即公共利益,是与私有利益相对的。人类社会在发展中,对负面的“私利”的研究和剖析较多,而对普通的“公利”关注较少。公与私是一种系统联结概念,并非对立。公的根本价值在于为私服务,在于为私与私之间的利益分配提供公平保障。公是一个相对概念,从小处说是“私之外”,从大处说有国家民族之“公”、人类社会之“公”。利就是具有某种可用性的价值体,分自然存在物之利和人为事物或事务之利两种。职业院校的教学方法属于人为的无形有用价值,无论是使用还是创新都属于公利范畴,按照“强互惠”理论就是一种典型的公利行为,比如人类教育的产生(一些人不劳动而集中学习成长)、义务教育的规定性、教育大众化进程等都是宏观的公利性。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教学方法创新,必须是公利性的。
作为一个具体个人的教师,公必然源于私。但是,一定要注意处理“公心”与“公利”的关联。教师在方法创新时,尽管出于“公心”但要明确利为谁谋,不是为当下的自己和学生,教学方法的评价也不是当下评价的。私心谋私利,公心不一定都谋“公利”,为了眼前的“公”谋利,是一种有回报的弱互惠交换行为,算不上公利性,也不是常见的平均主义式的公平利益,而是适宜于每个学生发展的内在的公平之利。用一种方法对付全体学生,不是这里的“公利性”所要求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