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0年普选之后,社会民主党以及奥地利人民党联合执政,同年12月,他们就实施高校的全面改革达成协议。改革的首要目标就是重建大学的计划与决策能力,提高合同雇员的灵活性,明确各级所负责任。与此同时,不同教职员工民主化参与的概念应当予以保留。
新的“大学组织法案”(UOA)于1993年10月通过,这是奥地利第二共和国讨论时间最长、准备最为充分的法案,它替代了1975年的《大学机构组织法案》,给奥地利的洪堡式大学在组织机构和融资方面进行了松绑。但是,大学校长们期望更多,他们期望获得更大的自主权。拥有自主权后,大学可以按照自己方式行事,获得法律权力,依照自己的运作方式运作。虽然大部分教职员工反对政府改革大学的决议。
2000年之后,奥地利高等教育改革的话语权重新回到了大学校长手中,他们同奉行自由主义的保守主义政党结盟,决议在非公开讨论中,改革大学的治理模式。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第一步,2001年引入了学费(制度)。大学对当下所处的全新法律地位并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因为国家已经对改革进程做出了时间规划,并且细化了由大学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结果。为了达成全新的法律地位,所有大学必须进行齐头并进的重组改革。大学校长和政府共同就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目标。改革的主体被总结为“改革三角”,这“三角”包括大学自治、私法中的撤销管制、大学的治理状况。前两个“角”是为了帮助增加政府的职责,使大学能以灵活的方式适应环境的变化。第三个“角”是为了增加大学的国际竞争力,为了在教研方面有更好的产出以及可获取资源的有效利用[1]。(www.xing528.com)
2002年8月,奥地利通过了《大学组织机构与研究法案》(UA)。根据这一法律,2004年之后奥地利大学的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运行机构大致如下:大学是独立的组织,不再是政府组织的一部分。大学成为公法人(Koeperschaften Öffentlichen Rechts)。大学的组织结构可以不依据政府的规定,因大学自身的决定而改变。法律实施后所录用的大学教职员工,根据与大学的雇佣合同被雇佣,他们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法律实施之前被录用的,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国家部门不再干预关于教授的任命以及课程的设定。大学拥有任职教授的权力。而课程的设定需要得到一个特定机构的授权。资源管理以及职员录用的责任全部由国家部门转移到大学领导上。2004年,将各种预算替代为一揽子预算,大学融资的自治权增加。大学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预算。除了来自政府的资金支持,大学甚至可以自由地支配收缴的学费。第三方的资金和投资收入必须向国家部门报告,但是处理权还是在大学手中,国家支持的资金也并没有减少。大学现在能够零门槛从私人银行借贷,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大学还被授权建立并投资公司、组织机构,只要这些组织与大学的利益相一致。因此,对人事方面、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教学学费的限制被取消了。从2001年开始,大学与其他高校一样可以收取学费作为自身收入,每学期将以365欧元为上限,对于外国留学生的收费由大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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