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总纲法》对于经费使用没有给出明确的条款,只有在科研方面的第二十五条中规定:高校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有权在自己工作任务范围内使用非学校的资金,可以使用第三方资助的资金,这些资金一般不归学校管理;但是高校对本校实施的科研项目的资金,享有管理权。
1988年《巴伐利亚州高等教育法》第一编《公立高等学校》中第七条明确了经费问题:巴伐利亚州根据财政情况向高校提供经费,其他方面提供的使用目的特殊的经费,须用于高等教育。高校需要在本校发展计划的基础上提出经费预算计划,并纳入州财政计划。这意味着财政充分的州,如巴伐利亚、巴符州、北威州对于高校的支持力度会远远大于财政状况不太良好的州,后者包括柏林州、下萨克森州。
高校的财政、会计、出纳、采购等事务,均需执行政府规定的有关细则。高等学校的其他收入(财政之外的)需要上交州政府财政部门,高校根据财政规定可以保留部分此类收入。由州政府经费购置的物资,均属于巴伐利亚州政府的财产。学校没有独立的财产权益。
大学是政府的机构,因此学校的教授也是学校建议政府任命的。《高等教育总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教授的职责是在各自的学科里,独立承担本校的学术和艺术、科研和教学的工作。教授的本职工作有:参加教学改革和学业咨询,参与学校的管理,主持考试,参加科研工作。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聘任条件,其中必要条件是博士学位或者艺术工作的特殊能力,需要证明的额外的学术成就,后者主要是指通过教职资格考试(例外情况下,可以用其他学术成就来证明)。如果教授是从事师资培养方面的教育科学或者专业教学法的工作,则需要三年的中小学的教学实践工作。高等专业学校教授则可以以实践中做出的与学科有关的卓越成绩和表现来获得教授任命。第四十五条规定,教授职位需要公开招聘,学校向州教育主管机构提供建议人选,而未报名参加教授职位竞选的人也允许受聘。而教授被委以公职后,均被视为终身公职人员或者定期公职人员(第四十六条)。这样,教授也是德国公务员法管辖的群体。(www.xing528.com)
《高等教育总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助教(Assistent)的法律地位,是任期三年的定期公职人员,他们主要是协助教授工作,对教授负责,一般需要有博士学位或者通过国家考试。助教也可以以职员形式聘任,这样学校的灵活度就更大一些。本条中也规定了讲师(Dozent)的法律地位,他们是任期六年的定期公职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本校学术和艺术、科研和教学的工作。在特殊情况下,讲师可以授予终身公职人员身份。
《巴伐利亚州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给出了聘任教授的流程。院务委员会根据学科和专业调整、教授退休等情况设立教职聘任委员会,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需要是本院教授,有授课资格的讲师可以列席会议。如果职位是涉及师资教学的,需要有至少1名专业教学法教授和教育学教授参加,同时需要院务委员会的学生代表提出意见,附在学院最终建议名单之后。建议名单一般至少有3位人选,在名单后要附上聘任委员会对各位候选人在专业、教育背景和个人品性等方面的意见。2004年的《巴伐利亚州高等教育法》加上了同时需要男女平权代表的意见的条款。除了聘任委员会的评价意见,还需要有学科其他学校教授的鉴定书(Gutachten)。如果教授职位是因为前任教授到了退休年龄,那么这个建议名单需要提前六个月提交给州教育主管部门。如果此教授职位是属于重新聘任,则需要提前7个月呈报。学院建议名单中的教授、聘任委员会的教授、校评议会的教授以及校领导(不含总务长)对于聘任有意见时,可以通过学校的有关部门向州科学艺术部提出单独的补充意见。同时在聘任过程中,本学院的所有教授都可以要求院长报告聘任工作的进程,给这些教授表达意见的机会,即使他们不属于聘任委员会或者院务委员会。
学校应该按照州政府对职位和资金的分配标准聘任教授,州议会保留对教职资金的审批权。教授由州科学艺术部部长聘任,如果他发现名单有问题可以退回名单,要求学校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一个新的建议名单。州科学艺术部部长也可以不受名单限制,聘任未被学校建议的人员,这属于特殊情况,只有出现特别情况时才可以。如果在学校的第二份建议名单中,听取了学校的意见后,仍然没有合适人选,或者学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第二份名单,州科学艺术部可以自己就这一职位进行征聘(这时需要给学校机会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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