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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联邦德国高等教育模式的确立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在1976年通过了《高等教育总纲法》,这基本上为后来的德国高等教育确立了明显的模式。联邦的立法,基本确立了德国教育的基本架构和形式。在高等教育方面,确立了高等教育机构由各州、教会团体或者私人举办。1985年11月23日,德国高等教育总纲法新修正案正式实施。联邦政府宣布,各个联邦州在两年内可以修改本州法律,将其与新的国家立法相一致。

第四节 联邦德国高等教育模式的确立

德国在1976年通过了《高等教育总纲法》,这基本上为后来的德国高等教育确立了明显的模式。虽然对总纲法有着修修补补,各州在制定本州教育法的时候还是会参考总纲法。该法规定了德国大学的任务(第2条)、学习与教学(第一章第二节)、研究(第一章第三节)、入学许可(第二章)、大学成员(第三章)及大学行政组织(第四章)等。

联邦的立法,基本确立了德国教育的基本架构和形式。教育阶段上,确立了德国基础教育的多轨制特征(三轨制)。在德国教育的学制中,1—4年级为小学教育(部分州1—6年级为小学阶段)。中等教育形式多样,各州也不完全一样。大多数情况是,经过两年的定向阶段(独立于或在各类中学之中)学生要分流到三类中学:普通中学(也叫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和文理中学。普通中学(5—9年级)的毕业生通过接受双元制或者非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成为技术工人;实科中学(5—10年级)毕业生通过高级专科学校等全日制职业教育的培训,成为中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文理中学(第一阶段5—10年级,第二阶段11—13年级,2013年以来逐步取消了13年级)毕业生具备进入高等学校的当然资格。大学接收文理中学毕业生,高等专业学院可接收通过12年级文理中学的学生和高级专科学校等的毕业生。当然,各类学校之间也存在转学的可能[5]

在高等教育方面,确立了高等教育机构由各州、教会团体或者私人举办。相对应的形式是公立高校、教会高校、私立高校。一般说来,德国公立高校存在着两种功能的区分,一种是拥有博士授予权的大学,一种是没有博士授予权的学院或者应用科技大学。2010年以来,德国部分应用科技大学也具有了博士授予权,因此,德国高校博士授予方面引入了新的竞争者。但是同200年前一样,研究机构仍然不是学位授予机构。

1985年11月23日,德国高等教育总纲法新修正案正式实施。这是德国高等教育总纲法自1976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条修正案。此法令在颁布之前经过议会的深层讨论。该修正案在大学、师范学校、艺术类院校、理工专业学校、其他高等教育院校和国家承认的第三级教育机构实施。联邦政府宣布,各个联邦州在两年内可以修改本州法律,将其与新的国家立法相一致。

在该修正案拟定过程中,公众的争论相当广泛。以诺普教授为首的专家委员会在1983年2月9日成立,在1984年1月发表了一篇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涉及政党、专业协会商业组织、高等学府和其他组织。1985年10月18日,联邦参议院提出了修正案草案。而在讨论的前一天,社会民主党所统治的联邦州(包括不莱梅港、汉堡、黑森、威斯特法利亚和萨尔州)发布了一份反对该修正案的联合声明,他们认为这些讨论不会解决任何有关高等教育的实际问题,反而会约束一些解决高等教育实际问题的力量。社会民主党谴责政府颁布的法令侵占联邦州的权利、极大限制了联邦州在州内颁布法律法规的范围。

第一部高等教育总纲法曾尝试在联邦州的两个要求中做出折中:一方面,联邦州要有足够的政治决策权限;另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创造等值的统一的环境。1976年总纲法提供了一个“团体大学”的模式,高等学校的校内权力由4个团体共享:教授群体、非教授的学术人员、职员和学生。这个模式虽然有部分教授反对,但是基本上在1985年修正案中没有很大改变。

在1976年的《高等教育总纲法》中,一种部分出于美国模式的总长制被提出,其宗旨在以一个更有权力的执行者来取代传统校长的角色。大学以外的人也可以胜任学校董事会内的职务,任期为4年。这个规定给大学提供了更多用人选择,如:有能力的管理人员、职业生涯指导师或某些中立代表。它的目的在于使大学管理机构专业化。1985年修正案认可了1976年的两种大学领导模式:总长制(或总长领导的委员会)和校长制(或校长领导的委员会)。前者经部分修改,保留在1985年修正案中。总长不一定是教授,有四年任期,并拥有一支自己组织的、高水准的委员会,几位副总长和校务长。后者校长团包含校长本人、几位副校长和校务长。校长任期为两年。诺普委员会希望通过较短的任期来吸引优秀的、有学术领导力的学者。他们担心的是这些人考虑到校长的任期过长,长时间脱离学术领域,导致离开校长职位时很难再回去而不去申请。但是,也有人看到两年的短期任职所带来的民主危机。维尔德预言,因校长更换过于频繁,本来手持大权的评议会权利会进一步增强。黑森州教育部部长鲁迪格对1985年修正案持批评态度。她表示,教授的主导地位意味着大学的最高领导不再代表所有的大学成员。她认为,新规定对许多方面产生了负面的作用,如民主决策、民主合作和民主共识。

学生数量增加,学院规模扩大,破坏了原有各学科的教员之间的平衡,跨学科的工作越来越难做,因为各学院都在尝试彼此分离、各自封闭地发展。这就导致了在学者间一种叫作“象牙塔”的心态的发展,还导致他们减少了彼此批判性思维的交流。因此诺普委员会提出,有密切关系学院的学科之间应合并形成一个更大的团体。委员会认为,一般情况下,一个大学最多只能有15个学院。委员会也呼吁大学采用评估机构的评估,增强决策的力度。北莱茵威斯特法利亚的政府部门并不反对学院院长在评议会中依据职权的成员资格。但是,他们批评教授职位代表的增长必然会导致非学术人员的人数削减,而且会改变大学民主。

诺普委员会研究了大学内的财政现象,认为财政问题是官僚主义的,对研究项目的顺利进行帮助不大。由第三方资助的研究相比于大学资助的研究也有其本身的缺陷。他们建议应该是大学而不是研究项目的负责人来管理学校或项目运作的资金问题。项目领导不一定有雇佣或解雇自己项目员工的最终决定权。维尔德特认为第三方资助的更迭会导致大学更加依赖于此来源的资金,这也可能扭曲大学中资金在各专业的平衡分配。他认为,这会引发资金在科学技术领域的集中,而忽视了对人文社会科学的教育和研究。

诺普委员会表示着力处理“中间层”的问题,认为任期最多六年的教授助理的职位不利于吸引有前途的年轻人进入教学岗位,提出了一些改善方案。委员会最终提出了三类岗位:助教、主任助教、高校讲师。助教岗位的申请人通常应该博士毕业,他们将服务于一位教授,并需要做一定数量的教学工作,任期为3年,可连任一期。在任职期间,他们可以同时申请任教资格。一旦获得任教资格,可以升职为主任助教,任期4年。在这之后,会再次升职为讲师,任期六年。1985年修正案也提出了另一项教工结构的改革方案,但这个方案是所谓最受政界争议的方案。(www.xing528.com)

他在《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计划》中指出,所谓“新”类别——科学家助手与1976年《联邦大学基本法》前的情况相类似。有人担心年轻的学者不像1976年法律规定的那样被分配到一个学院或学院,而是被分配给一个教授。还有一个事实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即年轻学者一周的工作没有一个固定的部分被用于取得大学的授课资格,因此他们可能承担过重的教学任务。这些因素似乎都为社民党政治家设立科学家助手敞开了道路。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新法规将延长年轻学者取得终身教授职位前“学徒期”的时间。以前,“学徒期”的时间通常是6—9年。现在有些人担心它会延长到到12—16年,这实际上会导致大学助教和讲师的就业条件恶化[6]

1985年修正案特别重视促进女性学者的机会平等,要求高等院校在开展工作中应努力克服对女性学者的不利因素。该声明被放在文件的第一页第2节第2段最显眼的位置,希望能够借此帮助解决妇女在学术界中代表人数少的问题。这对各州的立法有很大的推动。例如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通过一些举措来提高妇女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a)任命一名男女平权代表,一般为女性,专职负责女性学者的鼓励与晋升;b)改善定期合同中女性雇员的产假和照顾性准假安排。

【注释】

[1]Andresen 2012:164

[2]贺国庆/赵子剑2016

[3]张源泉2014

[4]Ellwein 1997.

[5]贺国庆/赵子剑2016

[6]Ellwein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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