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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自由与义务:德奥高等教育管理模式改革研究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关于教学自由就像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在哥廷根大学展现的那样,冯·布鲁赫教授很成功地描述了大学中的自治状况。由于柏林大学和柯尼斯堡大学没有代表出席,显得会议的代表性不够全面。十七草案要求了一系列事物上的自由。除了规定国家对授课和教育方式有监察权,书面上还有“科学和教学是自由的”这样的字样。

教学自由与义务:德奥高等教育管理模式改革研究

首先,关于教学自由

就像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在哥廷根大学展现的那样,冯·布鲁赫教授很成功地描述了大学中的自治状况。教授本应有自由选择教科书和在大课中讲解作品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教授们被迫“通过写作工作来改善自己微薄的工资”[68]。因此布鲁赫断定,在这个时期,“从外部观察德国大学已经掌握了独一无二的自治权”[69]

尽管柏林大学的“现代意识和传统的章程是一个巨大的妥协”[70],但无论是在1810年的规定和1816年的章程中都没有提到审查自由之外的自由教学或自由学习的概念。

实际上无论是正编教授还是编外教授,根据1810年的规定,他们都有权力“主持和学院相关的讲座”。但是1834年维也纳决议的第40项条款又进一步限制了这项权力:“未经上级部门批准,学术教师不得开设非自己所在学院的相关学术讲座。”[71]

人们对学术自由的要求又重回到1792年孔多赛在法国国民议会上所期待的状态。在孔多赛的报告中,他指出:“大学的自治权终于摆脱了公共机关之手,并且这些机关再不能阻碍新现实的发展和理论教学工作的开展,违背它们的特别政策和实际利益。”[72]作为1848年三月革命时期一种特别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产物,教学自由重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为了防御国家权力干涉而制定的规章,如比利时1831年宪法的第17款项和瑞士苏黎世州1832年关于教学方式组织的条例,都阐述了教学自由的原则。苏黎世州规定如下:“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在高校有效。”[73]1840年自由主义思想家卡尔·西奥多·威尔克在国家百科辞典中写入了教学自由这个关键词。[74]

1848年,哈勒大学的编外讲师冯·卡尔滕博恩·斯塔肖写了《国家、乡镇、教会、学校,特别是大学及其改革》一文,该文章对解决教育问题提供了帮助,并且面向德国国会发出了一份宣言。卡尔滕博恩在自己的文章中要求大学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和废除学监(Kanzellariat)的职位。他解释道:“大学掌握学术的原理,国家掌握国家的总体教育。大学是服务于执行自己内容包括学术部分的一种手段,国家向学校求助,学校就此成为真正教育国民的机构,大学将紧密追寻学术发展的脚步视为自己的直接目标,而对于个人、群众和全人类的教育是这个目标的直接结果和福利,但不是目标本身”,因此,“大学不应是国家机构,不应成为国家的学校,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教会也需要成为国家的机构”[75]。卡尔滕博恩说出了洪堡说了一半的话:“因此国家不用去关心学校最内部的事务。学术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大学必须无条件允许教学自由和言论自由。”[76]

随后在1848年9月21日至24,耶拿大学的讲师代表大会举行。由于柏林大学和柯尼斯堡大学没有代表出席,显得会议的代表性不够全面。决议提出了大学改革中追求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的自由主义方案,决议如下[77]

教学自由是明确的,保证反对一切的政治宗教限制。允许讲师涉足性质相似的专业。确保工资分配的公平合理。每个人都可以完全自由地选择想要访问的德国人或者其他人。废除所有的勤奋证明和进步证明。学生享有使用大学学术收藏室和科学机构的权利。每个学期固定时间召开全体代表大会,这其中包括所有教职人员,会议的目的是对共同的学术事宜提出意见建议,向学术机构提交申请并选举校长。学术机构的会议原则保持不变。[78](www.xing528.com)

十七人委员会(Siebzehnerausschuss)于1848年4月26日在普鲁士国会的委托下起草了一份宪法大纲。该委员会主要是由自由主义者组成,比如弗里德里希·克里斯托弗·达尔曼、马克斯米利安·冯·加格恩、弗里德里希·丹尼尔·巴瑟尔曼(“哥廷根七君子”中著名的法学家)。十七草案要求了一系列事物上的自由。其中第四条德意志人民的基本权利包含许多权利:“k)没有任何制度和权力限制的言论自由权,q)学术自由。”[79]

法兰克福召开的德国国民代表大会认可了这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被视为是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一部分,从而在1849年3月28日[80]得到确立。在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包括个人自由、信仰自由和良知自由,其中对教育自由是这样描述的:“第一百五十二条,学术和教学是自由的。第一百五十三条,教学和教育方式受到国家的最高监督。第一百五十六条,公职教师享有国家公务员的权利。第一百五十八条,每个人有自由选择自己想从事的职业和为此接受的教育,以任何他喜欢的方式,在任何他喜欢的地点。”[81]

虽然宪法的整体还没有变动,但是1850年修正版的普鲁士国家宪法的第二十条款已经做了最大限度的让步。除了规定国家对授课和教育方式有监察权,书面上还有“科学和教学是自由的”这样的字样。1848年的三月革命结束后,普鲁士整体的氛围日趋保守,只有在部分区域(什未林和拉登堡)的一些部门,人们还可以找到适度的改革热情。拉登堡的教育管理部门在1850年起草了一份教学法条例,其中规定了自治的合作方式,但是受到部长劳摩尔的干预而中止。[82]

正如特纳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所展示的,“普鲁士大学的权力只在大学内部有效力,1810年新引进的教师审核和自1817年起设立的学术考核委员会都是由国家掌控,所以,大学的外在和学生的学习目标都是由国家预先确定,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自主活动才能够开展”[83]

其次,大学的学生生活

学生可以在各种不同的大学学习,他们会追随受欢迎的或是著名的学者,然后去寻找那些在考试方面和授予博士学位方面要求宽松的学校。卡尔·马克思就是这样一个例子。马克思从1835年10月15日开始在波恩大学学习法律,他参加了费迪南·沃特和爱德华·普格的法学课以及弗里德里希·戈特利布·威尔克和奥古斯特·威廉·施勒格尔的课程。一年后,他转入了柏林大学,在这里他学习法律并逐渐向“青年黑格尔派信徒”靠拢。再后来他忙于自己的博士论文。他在1841年3月30日退学。而在4月15日,他在缺席的情况下被耶拿大学授予了哲学博士学位,因为这里的毕业要求并没有柏林大学那么严格。耶拿大学在授予博士学位一事上,将“缺席(in absentia)”视为有利可图的收入来源。[84]据拉舍考证,直到1867年耶拿大学授予的博士头衔中,99%都是在缺席的情况下完成的。在1832年到1865年的时间内,颁发这些学衔的学院主要是耶拿大学的哲学院。

受德意志解放战争的影响,一些积极分子建立了学生社团。1818年,在柏林大学出现了一个由阿道夫·莱特领导的学生社团。1819年之后,这个社团只能秘密活动,1859年11月才又与来自勃兰登堡学生建立了一个新的学生社团。当时除了大学社团,还有拥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学生同乡联谊会。在奥托·冯·俾斯麦前往柏林学习法律之前,他在哥廷根求学,参加了普鲁士同乡会的活动。俾斯麦年轻气盛,在一年的时间内就参加了26次格斗,其中他多次受伤,但是受伤也提高了参与者的威望。与小城市的大学不同,这种方式的格斗在柏林是不常见的,因为这里的学生都在积极地从事着其他的事务。[85]罗恩耐克提出了一个基本原则:大学规模越小,参与大学社团的学生比例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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