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在细则中,在校章中也对4个学院作出了划分。学院的管理一直作为一般教授的一项权力。院长作为学院之首和各类事务的领导者处理学院的各类事宜。评议会(Senat)对学校的重大事务作出决定,而校长作为评议会会议的主席行使职权,以保护学校的章程和使学生得以入学。
校章中明确记录:校长和院长每年都要在普通教授中进行选举,院长的选举一般会在校长选择成功后的两天内进行,评议会的组成人员一般有11人,主要是:大学校长、上一任校长、4个院长、其他5位普通教授。根据第一章和第六章,对于学校所有的事宜,评议会在大学校长的领导下享有内部领导权和决策权。并且,如果有需要的话,评议会和学校的裁判机构可以在重大事宜上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
编外讲师也出现在细则中,无论他是否是学院的正式成员还是得到了学院的许可,都受到细则的约束和保护。然而据校章,编外讲师只有在学院取得了正式授课的资格后才有授课的权力。[14]“取得在大学的授课资格”(Habilitation)这一表达是在中世纪时期莱比锡大学的文学院的章程中首次出现,这个表达的定义是“使资格化”,后来发展为“使自己掌握教课的能力”。1816年具有大学的授课资格的用法才在柏林具有了作为学术分级的特殊形式的定义:“只有已经获得博士头衔的人才能申请获得在大学的授课资格。获得授课资格的方式是围绕某一个主题以自由讲座的形式进行一场公开课,这个主题或由学院给出或由申请者与学院共同选出。”[15]
对于学业的规定则很笼统,在两篇文本中是:“由学院上交给校长的课程的目录,应该由善于修辞的教授进行整理,并在校长和学术评议会的权威下得到出版。”[16](www.xing528.com)
细则的第一章中有对大学的有机整体的叙述:“从冬季学期开始,柏林大学就和当时已经存在的科学研究所和艺术研究所形成了联系,当然也和其他科研机构、收藏室建立了联系并与其一同构建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柏林大学还享受着德意志大学所有的基本权力,特别是授予教师资格的权力。”[17]
1816年的校章充分全面地确定了大学的权利,然而很多条款都在第七章关于科研机构和收藏室中:“1.所有位于我们首都的,我们的科学研究所、艺术研究所和与我们大学相联系的公共科研机构及收藏馆,可用于对学生的教育和大学的科学水平的提升;2.这其中包括图书馆、艺术品收藏馆、天文台、物理和化学设备、矿物标本室、植物园、植物标本室、动物博物馆、解剖学博物馆、手术器械和绷带的陈列室、内科和外科的诊所;3.……4.从属于大学的神学院和语言学院,它们适用于某些特别的细则。”[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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