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大学教授的生活状况取决于君主的善意和恩赐以及学生的富裕程度,17世纪大部分德意志大学的教授都抱怨自己收入微少,虽然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小部分教授通过各种为君主服务的机会,跻身社会上层;大部分教授要依靠捐赠、工资和讲课费生活。1785年,哈勒大学(Halle)5位神学教授年工资收入总和为1800塔勒(Taler),所以很多教授妻子通过向学生租房或者提供膳食来补贴家用,许多学者不顾体面四处找不同的侯爵和有权势的人求助,以至于18世纪有人总结了这样的句子:“学者和妓女一样,用钱就可以买到。”[12]而在经济危机时期,大学教师作为靠工资生活的群体,遭受的冲击尤为巨大。在经济飘摇的魏玛共和国时期,甚至有大学讲师兼做煤矿矿工来养家糊口的事情[13]。
而著名教授向来不缺钱财。马丁·路德和梅兰希顿(Melanchthon)在魏腾堡大学(Wittenberg)授课时,听课人数往往有400—600人;而且路德娶了萨克森贵族冯·苞拉为妻,她拥有巨大的地产、一家酒厂和其他产业。路德的宗教改革和教学事业从来不缺金钱。在德意志帝国时期,大学的著名教授收入颇丰,工资收入高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就是企业咨询服务收入和课时费收入。同时,许多著名教授还是王室的枢密顾问或者拥有其他顾问头衔,也会因此获得更多的致富机会和关照。
在中世纪,博士学位的获得一般意味着最低层级骑士身份的获得。而大学的教职对于许多人来说是提升社会等级的又一个通道。1661年,德意志服饰制度将社会分为7个等级,博士处于第二个等级,低于议员,但是高于一般公职人员。巴伐利亚因戈施塔特大学(Ingolstadt)甚至规定,教授及其妻子儿女都有权佩戴贵族的绶带和戒指等等。[14]
大学成员包括教师和工作人员甚至服务人员,享受理论上的独立的司法审判权。这种审判权的实践更多地依靠大学同司法机关的博弈。1592年,图宾根大学同位于斯图加特的法院文书来往,最终独立审判了大学职工女儿的杀婴案,判处她死刑[15]。德意志大学的独立司法裁判权最终在1871年法律改革中被明文取消。
1794年,普鲁士邦法规定:“大学的教授、编外教授、教师和公职人员,受法庭宣判者除外,都享有(普鲁士)公职人员的权利。”[16]从法律上规定大学教师和部分职员享受公职人员地位,大学教师从国王的臣民变为国家的官员。二战后的改革中,1976年的《联邦德国高等教育总法》中也延续了之前的规定,教授可以被视为终身公职人员或定期公职人员,助教可以被视为定期公职人员(三年),主任助教为四年,讲师为六年的定期公职人员。[17]其中,助教可以采用职员身份。16世纪和17世纪,学术活动的开展一般是个体性的,而且当时的科学院(Akademie)拥有专门设备和人员从事研究,大学教师更多的任务在于教书,传授知识而不是发现知识。[18]
进入18世纪,德意志的大学教师对于学术研究有了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教师没有推进学术发展的义务,有人则主张教授应履行自己作为教师的职责及教学,也有人主张大学教师应该发表论文和著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个人和大学的声望。教师需要研究学术在18世纪中后叶蔚然成风。在当时的哥廷根大学,刚入行的哲学院教师平均出版5本著作,而成为正教授则发表了10本。[19]这样,德国大学的学术研究就水涨船高,没有几本大部头的专著,教师很难进入教授群体。
【注释】
[1]Jens/Jens/Beekmann 1977:20.
[2]吕埃格2007:235.
[3]Du Weihua 2013.
[4]杭州大学中德翻译情报中心1991:41.
[5]吕埃格2007:241.
[6]吕埃格2007:245.
[7]张斌贤/王晨/张乐2012:134-140.(www.xing528.com)
[8]张斌贤/王晨/张乐2012:134-140.
[9]吕埃格2007:243.
[10]Du Weihua2013
[11]Felschow 1990:53
[12]Ellwein 1997:60.
[13]Du Weihua 2013
[14]吕埃格2007:264.
[15]Jens/Jens/Beekmann 1977:82.
[16]转引自Ellwein 1997:143.
[17]杭州大学中德翻译情报中心1991:43-45.
[18]Ellwein 1997:59.
[19]吕埃格20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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