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委任的方式主要有:学院委员会考选教师;大学评议会考选教师;政府任命教师;大学考评推荐、政府任命的混合方式。
中世纪的德意志大学同教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神学教授和法学教授的选择,教会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同时,这些大学很少是原生型大学,大部分是由君主创办的大学,因此,政府在大学设立初期对于教授和教师选择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君主通过顾问进行人选咨询,或者君主任命亲近的人作为大学学监,再由大学学监选择人选。在哥廷根,大学学监闵希豪生从来“没有授予(其他大学教授)提名、任命和推荐的权力”[5],他以他自己的方式招聘教师。除了在任命教职上的权力之外,德意志许多邦国对于本国学者在他国任教进行限制,防止优秀人才出境。1744年,普鲁士哈勒大学的施毛斯教授获得哥廷根大学的教职,只能偷偷摸摸地离开国境[6]。
柏林大学的创建者洪堡也不是普鲁士任何一所大学的教授,他的职位是普鲁士内政部宗教和文化司司长。他和他的前任拜默都同知识分子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虽然洪堡对教授的选任非常重视,组织了自己的建校班子,但是他作为国家的代表,对于教授聘任与否有着决定性的权力。从洪堡到阿尔特霍夫(Althoff),再到魏玛共和国时代的贝克(Becker),他们作为国家的代表,在决定教授人选以及教授执教的大学方面,有着决定性的权力。而这种绝对的权力,时常受到知识分子的抨击。[7](www.xing528.com)
二战后,适应去纳粹化的要求,四个占领国在各自的区域开展了甄别和聘任工作。著名哲学家海德格尔就是一例。海德格尔在1933年秋天带领960个教授公开宣誓支持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政权,并一度担任弗赖堡大学校长。1945年盟军占领德国以后,他因这段历史受到审查并被禁止授课,直到1951年才恢复授课权利,1959年退休,以后极少参加社会活动。
1976年的《联邦德国高等教育总法》规定:教授和讲师由州法规定的主管机构根据学校的建议人选进行聘任。其他人员的聘任权在高校本身。这样,联邦德国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教授和讲师聘任采取大学考评推荐、政府主管机关聘任的混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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