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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君权崛起与官吏严惩

时间:2023-10-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君权与相权长达一千多年的斗争中,君权最终战胜了相权,皇帝成了名副其实的国家最高独裁者。具体分工是,五军都督府管理兵籍和日常军政,兵部拥有军士的任免、升调、训练权,但没有统兵权,最高的军队调遣指挥权属于皇帝。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互相牵制,最终统属于皇帝。明初法律的执行是比较严酷的,对官吏的处罚特别严厉,尤其是职高权重的文臣武将。

明代君权崛起与官吏严惩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政治上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如何保证明王朝的长治久安,实际上这也是历代统治者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他自己经历了元末农民战争,亲眼目睹了元朝统治的覆亡。前车之鉴,当引以为戒。他总结了自己在战争中的实际经验和元朝灭亡的历史教训之后,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治国指导思想:他认为元朝灭亡的原因之一,便是委任权臣,上下蒙蔽,从而政弛姑息,吏治腐败。因此他最突出的治国思想便是加强君权,削弱臣权,整顿吏治,以猛治国。

明朝建立之初,其整套官僚机构仍然沿用元朝的制度,中央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掌管全国政务;地方设行中书省,置平章政事和左右丞,总揽地方军政要务。中书省由丞相总管,凡事均要先经过丞相,然后奏闻皇帝。这对权力欲极大的朱元璋来说,自然是不能满意的。为加强君权,朱元璋先从削弱地方权力开始。

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废行中书省,在全国陆续设置了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但在习惯上仍然称行省或省),置左右布政使,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司法,都指挥使司掌管军队,三者合称“三司”。这样,原来属于行中书省的地方权力,现在被三个机构瓜分,它们互不统属,同时又互相牵制,直接归属中央统一管理,实际上归皇帝控制。

地方上的改革完成后,朱元璋又着手中央机构的改革。首先于洪武十年(1377)设通政使司,作为皇帝的“喉舌之司”,主管章奏的出纳和封驳;第二年又下令,凡事毋须事先经过中书省,这样等于把中书省变成一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阴谋政变的罪名杀左丞相胡惟庸,罢中书省,分相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直接统属于皇帝。这样,秦汉以来行之一千多年的宰相制度,从此废除。在君权与相权长达一千多年的斗争中,君权最终战胜了相权,皇帝成了名副其实的国家最高独裁者。废除宰相制度,是明初高度中央集权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政治制度变迁史上的重要一页。

以前历朝的军政大事,都由丞相(宰相)和几个副手集中处理,最后呈交皇帝批准决定。明初丞相制度的废除,使得各种政务皆由皇帝直接办理。但是,皇帝也是人,其精力是有限的,因此,后来朱元璋又挑选了几名文人担任殿阁大学士,协助他批阅奏章,官级五品。这些人只有建议权,没有议决权,实际上没有实权。但这一点对明以后的历史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随着明成祖时内阁制度的确立,到明中叶以后,大学士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至于能够左右皇帝,影响朝政,这是后话。

朱元璋在加强政权统一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军队的改革管理,主要是五军都督和卫所制度的创立。朱元璋本人是经过农民战争的胜利而取得皇位的,自然懂得军队在维护国家安定及保证皇朝统治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更看到了前代军权旁落、军人跋扈的历史教训,因而他在对军队的改革中,始终注意军权的“下分上集”,把军权牢牢握在自己手中。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改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和在外各都司,与兵部合管军队,统属于皇帝。具体分工是,五军都督府管理兵籍和日常军政,兵部拥有军士的任免、升调、训练权,但没有统兵权,最高的军队调遣指挥权属于皇帝。

军队编制方面,在全国各府县,军事重要的地方设卫,次要的地方设所,都归五军都督府管辖。遇有战事,由兵部遵从皇帝的旨意任命将官,发给印信,然后调集各卫所军队作战;战事结束,军归卫所,将帅还印。这样,在军队问题上,朱元璋既总揽了最高军事指挥权,又通过卫所制度,加强了对地方上的控制。这一举措实现了将不专军、军不私将,避免了将帅擅兵的危险;但也造成了兵不识将、将不识兵的状况,削弱了军队的战斗力。

明洪武八年(1375)公布的藏僧抵达西安的圣旨

另外,明代的军士都是另立户籍,其身份是世袭的。明朝士兵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从征,即原来参加农民起义军的朱元璋本部的士兵;归附,即元朝军队和元末各地其他义军及割据势力投降、归附的兵士;谪发,即因罪而被罚充军的;垛集,即征兵,明朝政府强制征调民户为军。全国统一后,谪发和垛集成为主要的兵源。由于明朝政府把当兵作为对犯罪者的一种惩罚手段,说明明代军士的地位是很低的,军户受人歧视,“人耻为军”是当时人们的普遍认识。一般民户怕受军户的牵累,都不愿和军户通婚。这些都对明军的战斗力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www.xing528.com)

司法方面,朱元璋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洪武十五年(1382),改御史台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专职弹劾百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虽然只是七品官,但权力却很大。他们手握“尚方宝剑”,代皇帝巡视各地,常常是“大事奏裁,小事立断”。这是朱元璋以小制大、对付百官臣僚的重要手段。此外,中央还设立了大理寺,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由大理寺复审,并有权纠正其判决。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互相牵制,最终统属于皇帝。

《大明律》书影

《御制大诰》书影

此外,朱元璋还颁布了《大明律》和《大诰》等法令。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是国家运用政权力量强制推行的,也是保证其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朱元璋巧妙地利用了这一合法的统治形式,制定了有明一代异常严酷的法令制度。《大明律》前后更改、删定了四五次,历经三十年的时间。其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是中国法律史上一部极重要的法典。明代的法律还将任用官员的权力由皇帝独揽这一条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使之合法化,“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突出体现了朱元璋极端强化君权的指导思想。明初法律的执行是比较严酷的,对官吏的处罚特别严厉,尤其是职高权重的文臣武将。这并不在于朱元璋的“铁面无私”或“不徇私情”,更多的是出自于他本人加强皇权的需要。

明代实行的廷杖制度也是前所未有的,在某种程度上,这并不仅仅是对犯罪官吏的惩罚,实际上是皇权与人的尊严的对抗,是皇威对人的尊严的粗暴践踏与侮辱。在此之前,皇帝对读书人还多少有面子上的尊重,所谓“士可杀不可辱”,而此时读书人的面子已荡然无存了。朱元璋的侄儿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书薛祥等都被鞭杖而死。如果杖后幸生,还要挣扎着谢皇上免死之恩。由此可见,朱元璋对皇威的维护,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这样,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朱元璋独揽了政治、军事、司法等方面的最高统治权,从而使皇权达到了中国历史上的最高峰。

文化方面,明朝设立国子监,称国子学,专门训练做官人才,由吏部管理。明代的科举考试,规定以“四书”、“五经”出题,根据朱熹的解释来发挥孔孟的思想,不准有不同的见解,也不准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准议论朝政。考试文章的格式固定,俗称“八股文”。所谓八股,是作文的格式,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个部分组成。破题要求用两句话点题,承题则进一步发挥,起讲开始议论,以后便层层推进。中股是全篇的中心,并要求在后四部分中要各有两股排比对偶的文字,合起来总为八股。这是继秦始皇焚书坑儒、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思想上的又一次禁锢运动。特别是八股取士,对束缚人们思想、妨碍文化的发展,造成部分知识分子不问政事、沉溺于科举仕途的学风,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八股取士成为朱元璋笼络儒士、控制知识分子进而加强皇权统治的重要手段。由此可见,朱元璋对君权的加强,从政治、军事到思想上,已达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

北京国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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