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情景描述
某寺庙建筑群,如图3.3-1所示,由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构成,均为土石木建筑结构。主体建筑建于公元1850年,属于自治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主体建筑包括供奉主殿、诵经大殿、经书殿和杂物间,均为单层。其中,供奉主殿建筑面积480m2,净高8.5m;诵经大殿建筑面积180m2,净高6m;经书东殿建筑面积110m2,净高6m;经书中殿建筑面积150m2,净高6m;经书西殿建筑面积140m2,净高6m;杂物间建筑面积110m2,净高5m。
主体建筑东侧有一栋拉康(单层,高4.5m,建筑面积150m2),距离寺庙主体建筑4m;主体建筑北侧有一栋僧舍(二层,高6.5m,建筑面积360m2),距离寺庙主体建筑8m;主体建筑西侧有一栋厨房(单层,高5.0m,建筑面积150m2),距离寺庙主体建筑3m。
寺庙建筑群未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只配有灭火器、消防砂等灭火器材。寺庙距离最近的已组建专业消防力量的县城约有20km。
图3.3-1 建筑总平面布置示意图
内容归纳解剖
3.1 范例问题解析
依据情景描述,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1:该寺庙内部采用大量木质材料建筑构件,且悬挂有许多帐幔、经幡、唐卡、哈达等可燃易燃物品,其内部的电气线路及电器装置的安装应注意哪些事项?
分析:(1)寺庙配电线路敷设在可燃物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2)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帐幔、经幡、唐卡、哈达等可燃易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3)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4)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问题2:建筑物间消防安全是否合格?
分析:(1)耐火等级与防火间距:寺庙主体建筑、拉康、僧舍、厨房均为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寺庙主体建筑与拉康、僧舍、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4m、8m、3m,均无法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火灾危害性分析:寺庙主体建筑东侧有一栋拉康、北侧有一栋僧舍、西侧有一栋厨房,建筑分布密集,建筑耐火等级低,不排除外来火灾蔓延至寺庙的危险。
评估结论:不合格。
(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寺庙远离县城,未建设市政消防给水系统。
火灾危害性分析:一旦发生火灾,灭火用水无法满足。
评估结论:不合格。
(3)消防车通道:寺庙没有设置专门的消防通道,但是消防车辆可环绕寺庙行使,路况较差。
火灾危害性分析: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辆基本可以靠近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评估结论:基本合格。
问题3:建筑内部消防安全是否合格?
分析:(1)防火分区和可燃易燃物:寺庙主体建筑总面积为1170m2,超过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不大于600m2的规定,且未做防火分隔处理。寺庙建筑结构为石木结构,各殿堂、僧舍存在大量帐幔、经幡、唐卡、哈达等可燃易燃物品,火灾荷载大。
火灾危害性分析: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引燃周围物品,又没有可靠的防火分隔,火灾蔓延迅速。
评估结论:不合格。
(2)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寺庙内未建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火灾危害性分析:寺庙内局部发生火灾,无法启用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不能及时扑救,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
评估结论:不合格。
(3)灭火器材:寺庙内每个重点部位内配备有灭火器、消防砂、土碱等灭火器材,经检查,灭火器材完好有效,且符合《灭规》要求。
火灾危害性分析:在及时发现初期火灾的情况下,现有灭火器材能够有效控制并扑灭。
评估结论:合格。(www.xing528.com)
(4)安全疏散:寺庙主体建筑、拉康、僧舍、厨房均只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诵经大殿、经书殿和杂物间出口处还有三阶以上的踏步。
火灾危害性分析:在紧急状况下,极易出现出口拥挤,将会造成疏散不畅和群体性踩踏事件。
评估结论:不合格。
(5)电气:①殿堂和僧舍电气线路老化严重,未做穿管保护处理;②许多配电装置(如插座、开关、闸刀、负载配电箱等)存在老化和损坏现象;③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且未做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处理。
火灾危险性分析:不排除因线路和设备老化,造成线路接触不良、短路、过载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
评估结论:不合格。
(6)人为因素:寺内现有僧众30余人,前来寺庙的游客和朝佛人员日平均有600余人。
火灾危险性分析:①虽然辖区消防机构开展了多次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但是部分僧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仍然不高,不能排除用电用火疏忽引发火灾的可能;②游客对寺庙仪式活动和内部结构不了解,不排除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③朝佛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排除在供奉酥油灯或焚香时因操作不当或疏忽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可能。
评估结论:不合格。
(7)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寺庙已完成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成立了由10个僧人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并有70%以上的僧人通过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测试;寺庙正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并将寺庙内的各殿堂、僧舍、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到责任人。
火灾危险性分析:经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寺庙自身可完成轻度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初期火灾的扑救,以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地提升了寺庙自身的火灾防控能力。
评估结论:基本合格。
问题4:总体评价结论是否合格?
分析:综合对上述10项的评估结论,其中有7项不合格,占总数的70%,即合格和基本合格率为30%,总体评估为不合格。
3.2 规范考点延伸
1.《建规》第11.0.9条: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2.《建规》第11.0.10条: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0.10(本书表3.3-1)的规定。
表3.3-1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3.《建规》第11.0.11条: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20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大于3m。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建规》第11.0.12条: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
2)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上款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定;其他情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
3)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规范第8章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确定。
5.《建规》第11.0.13条: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
6.《建规》第11.0.14条: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防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等标准的规定。
案例每日一练
两座木结构僧舍防火间距8m,是否满足防火规范要求,如果不满足,应采取何种措施?
答:根据《建规》第11.0.11条规定,木结构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该寺院两座僧舍之间防火间距只有8m,不满足规范要求,可采取如下措施:
(1)两座僧舍相邻外墙均改造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防火间距可为4m,满足要求。
(2)两座僧舍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表3.3-1的规定减少25%,即7.5m,满足要求。
(3)把相邻建筑外墙一面改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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