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职业培训机构发展及运行的现实状况,应重点加强自我管理、市场运营、国家法律、政府政策、行业内控、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规制建设。
(一)自我管理规制
自我管理规制是职业培训机构从强化管理角度出发,将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履行的社会义务通过自身规章、制度得以明确,并具体贯彻于职业培训活动运行的各个环节之中。在当前职业培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职业培训机构取得并保持竞争优势,必须实施与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目标相适应的发展战略,与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目标、工作目标、组织结构、用工制度、利润分配等相互衔接,不断提升培训质量,满足劳动者实现终身学习的需求。
(二)市场运营规制
职业培训机构要实现高效运行,必须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制和机制。总体上分析,当前我国职业培训机构准入门槛仍然较低,应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做出具体要求,并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建立培训质量监督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外部与内部相结合的职业培训质量评价评估制度,督促职业培训机构不断提升职业培训质量。要大力宣传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业培训机构,增强其社会影响力。对社会责任意识低下、唯利是图的培训机构,应勒令其停止招生,退出培训市场。
(三)国家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与职业培训相关的法律规章,但由于缺乏针对性,约束力仍然不强。因此,有必要对职业培训单独立法,形成完整的职业培训法律条款[36],以此规范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职业培训管理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与此同时,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监察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机构违反社会责任的公益诉讼机制,及时追究侵犯劳动者参与职业培训权利的行为。
(四)政府政策规制(www.xing528.com)
建立起适合市场要求,包括职业分类、职业标准制定、职业培训机构运行、职业资格认证与鉴定等统一有效的职业培训政府规制,引导、鼓励、支持、监督和约束职业培训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充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监护人、协调培训机构利益与社会利益仲裁者的角色,以间接调控或直接干预等手段,引导、监督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教育、工商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职责和职能,建立法律监管联动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职业培训健康、有序发展。
(五)行业内控规制
在职业培训机构自律的基础上,加强行业规制建设,引导职业培训机构按行业协会的统一要求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架起培训机构与政府、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桥梁”。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职业培训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先进职业培训机构的对标活动,推进我国职业培训行业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提高我国职业培训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舆论监督规制
通过建立健全社会舆论规制,使职业培训机构的运行状况处于社会评价与监督之下。各级各类媒体在为职业培训进行推广宣传时,应主动协调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绝不可为部分职业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政府职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公益性网站平台,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本区域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项目,能够自由、自主地选择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教师、培训地点等,不断提升职业培训的满意度。
(七)社会监督规制
职业培训机构的正常运营,离不开社会群众的监督。要加强普法教育,有意识地提升劳动者在相关法律方面的认知水平。当职业培训机构损害自身利益的时候,劳动者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政府相关部门要尽可能简化群众维权的流程,减轻举报群众的经济、心理负担,加快解决问题的效率,尽可能地增强劳动者维权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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