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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问题分析

时间:2023-10-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制度我国尚未建立专门针对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律,导致政府执行部门界限模糊。部分省、市规定,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而以学校之名、行职业培训之实的则由教育部门审批。据报道,湖北省某县劳动局两任领导班子2006~2009年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培训补贴资金24.75万元用于发放职工福利[31]。

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问题分析

(一)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我国尚未建立专门针对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律,导致政府执行部门界限模糊。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例,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但仍有的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职业培训机构不属于教育机构,某些事项不属于该法的约束范围。在我国加快建设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积极促进职业培训机构多元化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实现对职业培训机构的依法监督和依法管理,应建立专门适用于职业培训的法律规制体系。特别是当职业培训机构与参培者出现经济纠纷时,由于国家尚无针对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及法院只能依照《合同法》等进行处理,职业培训机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产生震慑作用,导致培训质量良莠不齐。

(二)职业培训市场乱象丛生

目前,各地制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标准不一,直接影响了办学质量。部分省、市规定,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而以学校之名、行职业培训之实的则由教育部门审批。由于多种原因,部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获取办学资质望而却步,长期“无照经营”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要求的职业培训机构则在工商管理部门以注册培训公司、技术服务公司的名义开展职业培训活动,难以纳入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范围,导致职业培训市场出现了混乱的现象,经济纠纷频发。

(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缺失(www.xing528.com)

由于职业培训机构的注册和登记分散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多个部门,导致日常监督管理出现了职责不清的情况,出现了许多“真空”和“盲区”。部分职业培训机构法律意识明显缺失,坑国害民之事屡见不鲜,国家资助的“民生工程”变成了一些职业培训机构和官员牟取私利的“敛财工程”[30]。据报道,湖北省某县劳动局两任领导班子2006~2009年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培训补贴资金24.75万元用于发放职工福利[31]。湖北省武汉市仅1年就查处13件农民工职业培训造假案件[32]。江苏某职业技术学院要求本校学生在正常完成学业的同时,另外缴纳2140元参加为期10天的职业培训,且交钱后可以不上课[33]。江苏省南京市两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一边办培训,一边搞“报班包过”考试,参培者花费数千元考取的“营养师”竟是假的[34]

(四)部分机构缺乏社会责任

目前,有许多职业培训机构服务劳动者意识淡薄,明显缺乏社会责任。部分职业培训机构采取暴利运营的模式,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部分职业培训机构社会道德观严重扭曲,出现随意减少实习材料、缩短培训课时等行为,直接影响了培训质量。据报载,武汉某会计培训连锁机构在学员报名时,承诺提供书本并包考过,考不过再免费学习1年。当部分参训学员想参加下期学习时,该机构已“莫名蒸发”[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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