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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建设成效: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构建研究

时间:2023-10-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016年,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公办职业培训机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规定更加具体。强调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法律规制建设成效: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构建研究

(一)确立了劳动者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职业培训权指劳动者在准备就业和实现就业的过程中,为提高个人技术技能,所拥有的参加政府或企业举办的各种职业培训活动的权利[29]。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以此推断,公民当然具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使公民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更为明确。《劳动法》专门列出第八章,具体阐释了职业培训内容。因此,职业培训权既是公民教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权的重要体现。

(二)明确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地位

我国职业培训机构数量众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灵活的办学方式、独具特色的教学形式受到广大民众的欢迎。1997年,国务院制定并施行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政策。200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确认“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6年,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公办职业培训机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规定更加具体。

(三)确定了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性

2010年,国务院专门就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提出意见,认为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可见,国务院文件将职业培训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www.xing528.com)

(四)规范了职业培训机构申办程序

为了规范培训市场,各级政府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申办条件及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仅明确了审批主体,还明确了需要提交的申请报告、资产来源、有效证明等各种材料,使申办程序更加具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各地对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更具操作性。如天津市教委不仅制定了《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还落实到了具体行业。规定凡申请举办涉及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培训机构,须先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省、市也立足本地职业培训发展状况,出台了类似规定或办法。

(五)加强了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

随着职业培训机构诸多问题的显现,国家及地方均出台了相应的法规规制加强管理。再以矛盾较多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仅明确了督导主体,也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的具体任务。强调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如北京市制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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