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要内容
1)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2)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3)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及防治措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
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用地审批前,审查是否需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项目,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其中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可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可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可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www.xing528.com)
3)承担评估单位在实施评估工作前,需持有关资质证书到当地市(设区)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登记。
4)评估单位必须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评审。有国土部门或经国土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其中一、二级评估成果的审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确定,三级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由市(设区)级国土部门确定。
5)专家组审查通过评估报告后,业主应根据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国土部门进行备案。其中一、二级评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级评估报告报市国土局备案。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附件;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6)备案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土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
7)对评估认为应当建设地质灾害配套工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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