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玺先生通过对大量出土墓券券文的研究,归纳出了墓券券文广例,主要有“标题、券额;立券时间;钱主姓名;业主姓名;标的确定;券价与交割;业主担保与违约罚则;中保人署名与酒礼银;设神道以护法权。”[16]前面所列陇中地区出土的两块宋代墓券砖,内容及格式基本符合该广例,说明当时陇中地区墓券券文书写已基本成熟。
标题和时间。标题就是墓券券文的名称,位于券文首行,由券文的择由演变而来,墓券中最早的标题出现于唐代后期。券文中所记载的立券时间是缔约时间,时间是券文中真实的部分,立券时间是开展相关研究的重要信息。墓券中立券时间的表述繁简不一,但最主要由年号、年、月、日、时组成,而年、日、时往往用干支表述,复杂的还会加入当月朔日干支、建除十二辰、年代上冠以国号等,时间的书写位置并不固定,有的写于券前,有的写于券末,也有些夹杂于券中。
钱主姓名和业主姓名。钱主是墓地的买主,是缔约关系中的权利方,业主是缔约关系中的义务方。墓券中钱主和业主双方都要署名,往往是先写钱主后写业主,钱主一般不是死者本人,常常是其父母、配偶、子女、孙辈等未亡人,对于钱主经常会详细述写其籍贯、地位、身份、官职、买墓地的原因等内容。而墓券中的业主与人间契约中的业主不同,主要以被动的方式书写,并且因受迷信观念及道教思想影响,业主常常被神仙化并大肆渲染夸张,通常会将业主写成“后土”“地夷王”等神灵,以显示墓地的神圣不可侵犯。
标的与券价。契约的标的是交易当事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土地买卖关系中,应该是具有明确坐落、四至、面积等信息的具体地块。早期墓券文中的标的都是具体而明确的,有地块的具体位置、大小及四至等详细信息,与人间的土地契约相似。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墓券书写受道教思想影响和越来越迷信化,标的的写法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常常用青龙、白虎、朱雀、玄武或者甲乙、丙丁、庚辛、壬癸等虚词表示墓地四至,也可能会加上青天、黄泉等虚词来表明上下。券价也即契价,是券文的关键内容,早期墓券的书写与人间地契写法相同,有确切的价款数额。但后来券价书写也出现迷信化,交割也趋向玄虚化。不管阳世事实上是用多少钱购买的墓地,阴世价格总是用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万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八万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九九之数等大阳数来予以表达,后来又在“文”字之前加“贯”字而使墓地价值增值千倍。
业主担保与违约罚则。订立契约时确定业主担保与违约罚则是保证契约顺利执行的必要条件,因为物主对标的转让交割后,钱主对于标的就拥有了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而业主对于标的在一定时间内还要承担协议中的规定义务,就是对标的不确、权属不明产生的事端要承担排除责任。(www.xing528.com)
中保人署名与酒礼银。中保人即中人,是中介人和保证人,常常有见人、见中人、中见人、作中人、同中人、知见人、中证人、做人、保人、在旁、旁人(傍人)等多种称谓。一般而言,除买卖双方之外凡在契约中签押的人都可称为中人。“中人是中国古代契约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一个富有中华法系特征的制度现象。中人在契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动态角度看,一份土地买卖契约的过程大致会经过谈判、订约、履行等过程,如出现纠纷还需调解甚至诉诸官府,中人一般会参与到该过程的主要环节,在其中发挥着说合、担保、调解等多种作用。中人的参与提高了订约效率,保证契约的履行,还有能实现纠纷解决的低成本化。”[17]墓券中的见证人经常是天帝、东王公、西王母、土伯、张坚固、李定度等道教崇奉的诸神,有时会多达几十个。为了使墓券在地下能产生其“法律效力”,不少墓券文的结尾处还要写上“一如五帝使者女青诏书”之类托词或道符,其目的是期望墓主确立起对墓冢地的所有权之后,便可不受其他鬼神侵犯,同时其冢地范围内的鬼神都归其奴役和管辖。酒礼银即酬谢中人的酬金,也称为中礼银或中银。受迷信观念和道教思想的影响,墓券的中人越来越神仙化,酒礼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设神道以护法。古人在对人间的事缺乏信心时,经常会借助神灵为自己壮威,也会借托鬼神来治人事。货物买卖交易在标的交割后即告完成,但慎重起见,钱主会要求业主、中保人画指、画押、书年以示负责。在墓券上要求业主画指、画押、书年有极大的困难,因为墓券所列业主绝大多数为虚构,即使确有其人,通过画指、画押、书年来对付阴间恶鬼也很难奏效,此时人们就期望向神仙求助。如:“若辄干犯呵禁者,将军亭长收付河伯。若违此约,地府主吏自当其祸,主人内外存亡,悉皆安吉,急急如五帝使者,如青律令。”[18]
从出土墓券来看,券文字数多寡不一,少者几十字,多者可达二三百字,总体发展趋势是券文字数从过去到现在越来越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墓券的内容和格式也逐渐发展变化,特别是内容逐渐远离真实的现实生活。早期墓券是由现实中的买地契约演变而来,形式内容都仿照现实中的地契,其中墓主身世信息、去世及安葬信息、墓地位置、买地价金、墓地原有主人等都是确切真实的记载,汉代墓券基本属于这种类型。由于这种券文没有掺杂过多的不实之词,是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和法律不可多得的材料,但出土数量较少。如汉建宁二年(169年)王末卿墓券券文:“买皋门亭部什三陌西袁田三亩,亩价钱三千一百。”汉熹平五年(176年)刘元台墓券券文:“广□乡乐成里刘元台,从同县刘文平妻买得代夷里冢地一处,贾钱二万,即日钱毕。”汉建初六年(81年)武孟子男靡婴墓券券文:“南广九十四步,西长六十八步,北广六十五,东长七十九步,为田廿三亩奇百六十四步。直钱十万二千。”[19]上述墓券券文中的墓地位置、买地价金、墓地原有主人等信息都是真实确切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墓券券文在现实地契的基础上添加了宗教和迷信色彩,发展到后来除姓名、年龄、职官、郡望等真实信息之外,其他内容则千篇一律,全为虚诞之言。如1977年夏天在长沙市长沙县麻桥发现的一块宋代墓券,近六百字的券文内容中只有墓主籍贯、身份、去世及安葬时间等少量信息是真实的,其他祇基本为虚诞之言。仅其中所列神就有“黄神后土,土皇土祖,土营土府,土文土武,土墓上、墓下、墓左、墓右、墓中央五墓主者,丘丞墓伯,冢中二千石,左右冢侯,丘墓掾椽史,营土将军,土中督邮,安都承,武夷王,道上游逻将军,道左将军,道右将军,三道将军,篙里父老,都集伯伥,营域亭部,墓门亭长,天罡、太一、登明、功曹、传送随斗十二神等”,而墓地范围也用甲乙、丙丁、庚辛、壬癸、青天、黄泉等方式表述。[20]
对于墓券文,曾有不少人对其进行过评价。周密在《癸辛杂识》中写道:“朱书云:‘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买到某地’云云。此村巫风俗如此,殊为可笑。及观元遗山《续夷坚志》载曲阳燕川青阳坝有人起墓,得铁券刻金字,云:‘敕葬忠臣王处存,赐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九百九十九文。’此唐哀宗之时,然则此事由来久矣。”[21]清代叶昌炽认为“文字刻画简率殊甚。秦越相去万里,而风俗相同如此。”“据前四至皆实界,与今墓宅券同。后四至已涉堪舆家说,然犹简质近古。”“极言其寥廓无界,纯为虚构之词。”“元和尚在大中前,其文已荒诞不经如此。观两刻,始知墓券之制虽滥觞于晋莂,其盛行当在唐中叶以后。”[22]“其四至及证人皆虚无缥缈之词,为村巫之陋俗。其真券纪实者,仅有五种。惟唐《刘玄简墓券》(大中中)前所纪四至为实界,后所纪四至则为青龙白虎之属,是纪实而兼沿习俗者。此类墓券,或为石,或为砖。惟王君卿孙成用铅,靡婴用玉,永建四年券用铁,皆为希见之品。此外尚有载于墓志之后者,所见惟唐《徐府君刘夫人合拊铭》(大和九年)一石,亦为纪实之真券。[23]“买地券是古代买墓地的象征性文契,其口气虚幻狂大,内容荒诞不经,但表现了古人对高贵的向往和对财富的追求,实属浪漫主义创作方法的杰作,其作用是令人转苦为乐,精神胜利。”“从东汉开始,买地券书成了象征性的诅祝冥文。既是诅祝文,则可随意发挥,故而荒诞离奇、浪漫天真。”[24]正是由于墓券券文的内容大多怪诞不实,文人普遍认为其“殊为可笑”,所以,墓券没有像墓志那样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与专门研究。直到清代乾嘉之后随着金石和考据之学的复兴,墓券才稍稍引起学者的关注,开始有人对它进行著录和研究。1918年,著名金石学家罗振玉将他所收集的19种墓券汇编成《地券徵存》,为首部有关墓券的著作。但事实上,作为出土实物文献,墓券在土地制度、经济史、语言文字、历史地理、巫术及文化史、社会史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历史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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