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观的形成,受早期哲学的影响极大,尤权舆于《易》。《易》的思想博大精深,为学术界所公认。”[9]从伏羲画卦到《周易》体系正式确立,其间因阶级、国家和婚姻制度的确立变迁而产生了不同的哲学构架或“易理”解说。通过伏羲女娲的兄妹婚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社会开始超越原始群婚制,基本处在原始血缘婚制时期,两性的交媾源于性本能及种族繁衍的需要,实际上更多地源于前者,所以并无什么限制存在。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无上下长幼之道”,甚至“允许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从中国古文献资料看,我国古代民间曾保留有“杂乱”遗风。如《汉书·地理志》:“卫地有桑间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师古曰:“阻者,言其隐厄得肆淫僻之情也。”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任何一种可以称为“婚姻”的两性关系形式,总是与某种或某些“禁忌”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无“禁忌”便无所谓“婚姻”。血缘婚制是人类史上“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它的“典型形式,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这样就形成了血缘群婚制度。孔子曰:“古者庖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10]孔子的这一段表述,明显表达出他已认识到了伏羲氏超越迷信和祭祀崇拜的人类智慧,他认为圣人“近取诸身,远取诸物”是对自然和科学规律的朴素关照。而对人类婚姻制度的考察,更是“以类万物之情”的核心,也是伏羲画卦的主要根据之一。那么,伏羲画卦,是如何“近取诸身”呢?
《周易·说卦传》(第十章)释其人伦之象,于乾为父、坤为母。之后又称“震一索而得男,故谓之长男;巽一索而得女,故谓之长女;坎再索而得男,故谓之中男;离再索而得女,故谓之中女;艮三索而得男,故谓之少男;兑三索而得女,故谓之少女”。以一夫一妇三男三女为一完整的血缘群体,就卦象看,其中乾父卦所“生”的是长女(巽)、中女(离)、少女(兑);地母卦所生反而是长男(震)、中男(坎)、少男(艮)。这种对偶婚姻体制,与男子外出、女不落夫家的婚姻体制相吻合:
天地定位:乾(9)南坤(1)北。父母卦,老阳不生,老阴不育。
山泽通气:艮(6)西北,兑(4)东南,少男配少女;(www.xing528.com)
雷风相薄:震(8)东北,巽(2)西南,长男配长女;
水火不相射:离(3)东,坎(7)西,中男配中女。
伏羲卦明确提出“老阳不生”“老阴不育”的观点,是对原始社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乱婚现象的否定,也是对远古人类“俄狄浦斯”式“杀父娶母”婚姻状态的一次伦理性颠覆,它以违背自然法则的铁律,为人类婚育和道德划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但是,同龄的兄妹婚却仍然被普遍接受,以适宜的年龄为婚配的基本原则。马克思曾说:“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这样看来,伏羲和女娲兄妹通婚也就不足为奇了。相传伏羲和女娲是兄妹关系,天降洪水,兄妹俩爬进一个大葫芦里,躲过了劫难,然后兄妹结婚,繁衍了人类。此故事在唐末李冗《独异志》中记载最详:“昔宇宙初开之时,只有女娲兄妹二人在昆仑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为夫妻,而烟悉合,若不,使烟散。’于烟即合。其妹即来就兄”。[11]这是人类婚姻的开始。但是,“其妹即来就兄”的记载,似乎与当时氏族对偶婚制的婚姻状况不符。《易经·震卦》:“婚媾有言。”《说文》:“媾,重婚也。”重婚并非停妻再娶或私奔再嫁,而是氏族间的男女群相互为婚。段玉裁解为“重叠交互为婚姻”,理解了其中的内涵。[12]在“同姓不婚”原则下,异姓氏族联姻成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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