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外国高校的办学实践中,学生事务和学术事务最初是以混沌状态相互交织在一起,虽然教师负有对学生行为约束的职责,但那也只是出于维持秩序与纪律的需要,学生事务在学校事务中并无地位可言。《莫里尔法案》(Morrill Act)颁布后,美国高校由于没有财政之忧,其办学规模迅猛扩大,教师也随之越来越专业化,并把其主要精力和时间都放在学术发展上,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们已无力顾及学生的课外活动等事务,从而使学生事务从学术事务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领域。
近年来,欧美高校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Student Affairs Administration)随着其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普及化、市场化而得到日益完善。与此同时,有关高校学生事务管理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也十分丰富,并形成了比较成熟且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如以“Student Affairs in Higher Education”为关键词在“谷歌学术”(http:scholar.google.com)进行检索(检索日期2013年8月27日10时),共检索到913 031条相关信息,以“University Student Services”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则有高达2 830 000条相关信息。而在proQuest学位论文库检索以“Student Affairs in Higher Education”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仅博士学位论文(2005—2013)就有57篇之多。
1.3.2.1 有关学生事务管理发展阶段及模式的研究概况
至于学生事务管理的发展阶段,国外学界有多种说法,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当数Burton R.Clark和Guy Neave在The Encyclopedia of High Education(Volume 2)(《高等教育百科全书·第二卷》)中提出的“四阶段论”[37]:学生事务管理的起步阶段——“替代父母制”(In Loco Parents)、学生事务管理的成熟阶段——学生人事工作(Student Personal Work)、学生事务管理的变革阶段——学生服务(Student Services)、学生事务管理的新发展——促进学生发展(Promote Student Development)。此外,Miller(1991)认为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实践从无到有,从幼稚到成熟,从不完善到完善、从定位模糊到职责明确,走过了诞生期(殖民时期—19世纪)、青春期(19—20世纪)、成熟期(20世纪至今)的历程[38],历经了“替代父母制”、“学生人事工作”、“学生服务”和“学生发展”[39]等多种发展阶段后后,目前已走上了专门化的发展道路。
而就学生事务管理的模式来讲,国外学界的研究也颇有见地。如Robert D.Brown在《明日高等教育的学生发展:重回学术界》(Student Development in Tomorrow's Higher Education:A Return to the Academy)一文中强调:“学生学习应是学生发展的重点,将学生的个人发展与学生学习融为一体是最重要的。”[40]基于此,学生事务工作者应该是“学生发展的教育者”,美国高校的学生事务管理也必须从早期的“权威主导”模式、“学生人事工作”模式以及后来的“学生服务”模式,转变为基于“学生发展”的专业化模式。这种转变不仅是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不断专业化和学术化的发展进程,也是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根本宗旨、理念、具体使命及角色定位等方面深刻变化的过程。Kellogg和Karen(1999)[41]则在回顾美国学生事务发展历程的基础上,认为美国高校最早采用的是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替代父母制”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采用寄宿制,其特点是教师和学生同吃同住,朝夕相伴,对学生实施严明的纪律约束和封闭式的监督,共同为学生在知识、社会和精神方面的发展负责。寄宿制这种教职员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组织结构被认为是有利于直接管理学生,有利于学生的智慧和道德的培养,注重学生智力的开发。但这种模式也被认为有可能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和个人成长,也不关心学生课堂和实验室以外的活动和生活。
1.3.2.2 有关学生事务管理目标及价值理念的研究概况
至于学术事务管理应达到的目标,美国国家教育理事会在1937年发布一份有名的报告——《对学生人事工作的看法》(The Student Personal Point of View),该报告强调学生事务管理除了要对学生思维和知识的培养之外,还要通过娱乐和社会活动等这样的课外场所,鼓励学生才能和技艺的发展。“作为一个标志性文献,该文件旨在提升学生事务管理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并促进其他职员了解他们为大学发展所做的贡献。”[42]美国西北大学的心理学家斯考特(2000)则在提出“学生人事”(Student Personnel)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认为学生事务需要“强调学生的个性和他们的现实需要及兴趣所在,学生不仅仅要获得学位,他们的个性特征也必须被发展,并为将来的生活而接受培训”[43]。在这里,斯考特所提出的“学生人事”着重强调要培养学生对未来职业的适应性及相关技能,形成了以新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学生人事工作”的管理模式。
至于学生事务管理所应秉持的价值理念,Maureen E.Wilson(2010)在梳理美国自《军人权利法案》颁布以来学生需求变化的基础上,认为目前高校之间为求生存、求发展展开了争夺生源的激烈竞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各个高校都在努力采取措施改善对学生的服务工作,学生权益也相应被置于很高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学术事务管理应梳理“学生消费者第一”的观念。[44]在这里,Wilson把学生和学校的关系作为买方和卖方,核心理念就是注重学生的需要和努力保护学生的利益。如果说其所提的有关学生事务管理理念是一种建立在市场管理哲学基础上的一个观点的话,那么,在西方学界还存在一种以实用主义为基础的观点,即“学生服务”,其内涵就是学生事务管理以服务学生为使命,向学生提供一系列的服务项目以满足学生多样化的需求。如有研究者在谈到学生事务管理人员时就认为:“学生工作人员是促进学生发展的教育工作者,他们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个体的存在,促进学生的自我实现。”[45]
除上文所述的“学生消费者第一”和“学生服务”这两种有关学术事务管理的理念之外,“学生发展”也是一种颇具代表性的理念。“学生发展”理念是一种建立存在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理论观点[46],强调学生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如美国大学人事委员会(American College Personnel Association,ACPA)在其发布的《学生的学习是当务 之 急——学 生 事 务 的 要 义》(Student Learning Imperative:Implication for Student Affairs)报告中认为[47],“如果学习是衡量学院生产率的主要标准,这个标准决定了大学教育的质量,那么学生学什么、学多少也必定成为判断学生事务价值的准则”,而“我们——学生事务工作者,必须把培养学生学习作为我们的任务和根本目标”。该报告强调大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大学生应有的综合认识能力,在职业、家庭或生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知识,能够处理实际问题,能够理解人类的差异,具有实际竞争的能力,并同时具有对个人自尊、自信、诚实、审美和公民责任的整体观念。本研究认为,这一报告所提出的观点实质上都是“学生发展”这一理念的反映。
1.3.2.3 有关学生事务管理模式及组织的研究概况
学生事务管理模式及组织是学生事务研究领域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因此也最为学者关注,对其的研究与探讨也最为具体翔实。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当属Barr、Desler和Wilson的研究。
其一,Barr和Desler的研究。(www.xing528.com)
Barr和Desler(1993)[48]对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模式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从领导体制以及报告关系(Reporting Relationship)方面的差异出发把学生事务管理的模式分为四类:直接报告模式(Reporting to the CEO)、间接报告模式(Reporting Through Another Institutional Officer)、双 重 报 告 模 式(The Dual Reporting Relationship)、分散型组织结构模式(A Decentralize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其中,美国高校运用较为普遍的是间接报告模式,因为其优点在于能提高高校的自治性,弱化州政府对高校的行政干预,并有助于高校自主管理学生事务。
所谓直接报告模式,是一种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直接向校长报告的模式,可以使校长全面清楚地了解学生工作,校长亲自过问学生事务的工作安排,开诚布公地讨论问题,交换看法,一些事关学生事务的分歧可以在协调中得到解决而不纯粹依赖行政命令。但其弊端在于,如果校长忙于其他事务而不在学校,学生事务的一些紧急事务就无法及时处理,加上校长往往事务繁多,对于日常的学生工作,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予以保证。
在间接报告模式中,“学生工作负责人(CSAO)是间接通过另外一位行政人员向校长报告工作”,由于校长的精力和时间是有限,这种模式可以弥补直接报告模式因校长的精力和时间有限而产生的不足,便于各部门的联系并使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出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通过他与教务长的联系,能够有助于建立和发展学生事务部门和学术部门之间强有力的合作关系;其缺点是受制于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莱纳州大学就采用了这种模式,“分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不仅承担着向校长汇报学生事务的有关工作,还被定期邀请参加教学主任和教务长会议并保持交流渠道的畅通”[49]。
针对以上两种模式的不足,Barr和Desler又提出了双重报告模式,即“分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作为校长会议的常务成员参与各种问题的决策,日常工作则通过一名执行副校长,这些工作通常涉及财政问题和一些政策的解释”。这种模式可以减轻学生事务副校长的工作任务,尤其在校长经常外出的情况下,“这种组织结构需要在交流和监督方面有明确的指导方针,如果不能建立,如果没有相互信任和尊重为前提,这种双重的报告关系只会导致灾难”[50]。
而对于其在文中所提及的分散型组织结构模式,Lesley Andres[51]认为该模式采用分散的方式为学生提供服务项目和活动,即通常作为学生事务组织的一些功能由学校的其他管理机构承担,教学机构则主要负责学生生活、就业指导、记录、学术指导以及对学生专业活动的支持,这些工作由学术院长负责总体协调和安排。而学生活动则由学生自己组织或由专门的委员会来进行管理。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使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融入学校生活中,精简行政机构,提供更加廉价而又有效的服务,而其缺陷在于机构之间有交叉重复设置的情况,机构之间难以协调,这就不能保证学生服务有一个统一而又明确的工作目标。
此外,Barr和Desler还从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的内部管理体制出发,把学生事务管理模式分为四类:经费来源模式(The Revenue Source Model)、服务相关模式(The Affinity of Services Model)、职员协会模式(The Staff Associates Model)和直接监督模式(The Direct Supervision Model)。
其二,Wilson的研究。
Maureen E.Wilson(2010)以学生事务管理组织与学校的关系为基础,把目前存在的学生事务管理模式划分为内部事务型、外部事物型和内外事务混合型三种[52]。以下是一些围绕上述三种模式的有关论述。
就内部事务型来讲,Wilson(2010)认为,以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的高等学校为代表采用的是内部事务型学生事务管理组织模式,因属于同一文化宗主国,也可将其称之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基本上也可归入这一模式。采用内部事务型管理模式的学校,普遍将学生事务视为高等教育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学生非学术活动或课外活动的管理职能,这些学校通常都设有功能齐全的学生事务管理部门,学生事务管理组织附属于学校。[53]Gregorg A.Barnes(1984)曾描绘了美国一般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内容及其组织结构[54],即使同样选择内部事务型管理组织模式,具体国家和地区的学生事务管理组织也有细微的差异。如在美国,这些部门往往由学生事务副校长直接领导,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则主要由学生事务长负责。Manning和Kathleen(2007)[55]认为内部事务型管理模式涉及的学生事务范围最为广泛,承担的功能也最多,主要包括学生活动管理、教学辅助服务管理、生活辅助服务管理和学生事务管理组织自身的管理四方面。而职能范围的广泛使得学生事务管理组织自身的管理显得比较庞杂。这种模式被认为是目前比较成熟的模式,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如有利于学术教育和非学术教育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学校的教育目标,但主要问题是无法让所有学生充分享有各种服务。
就外部事务型来讲,学者主要以德国和法国在19世纪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学生事务管理模式为代表来进行阐述和分析。采取这种模式的高校尽管不完全排斥学生非学术性的课外活动及其管理,但却将这部分工作减少到了最低限度,学生事务管理仅包括学生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其他的所有工作均由独立于学校的公共机构来承担,如后勤服务(包括餐饮、住宿)、社会福利服务等。在Dieter Schferbarthold(1999)的研究中,德国从事学生事务服务的外部机构是被称为德国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Deutsches Studentenwerk)的全国性志愿组织协会,而在法国,学生事务管理则根据国家立法由在教育与青年事务部领导下的专职机构—全国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CNOUS)来负责。这些组织均属非营利性机构,其管理经费除自行筹集外,还包括政府资助和社会集资。而就这种模式中的学生来讲,则是参与学生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比如在德国,各个学生事务服务机构近一半职务由学生自己担任,有关学生事务的决策如涨价等事宜也需征得学生群体的同意。[56]在一些学者的相关论述中,外部事务型模式的最大优点就是能大大减轻学校的办学负担,有助于学校集中精力搞好教学和科研,发挥后勤管理的规模效益,与此同时,政府提供的相关福利也可以通过这一统一的中介机构切实落实到每个学生身上。当然,其存在的问题也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如其服务的教育功能不明显,服务组织由于过于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而缺乏独立性等。
至于内外事务混合型这种学生事务管理模式,Roger B.Ludeman(2009)等学者[57]研究认为,日本国内的高校堪称是这种模式的代表,即学生事务管理的功能由学校内部和外部的组织共同承担,内部组织主要承担直接与学校教育相关的非学术型事务的管理,生活后勤方面的服务则由学校外的专业性组织承担。如日本高校都设有被称作“厚生部”的专门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学生的食宿等生活后勤服务是由消费生活协调组织(即“生协”)等群众组织来承担,政府对高校后勤服务实行免税和低税政策,这吸引了校外的专业服务公司参与竞争,承包学校的后勤服务,也为提高学生生活后勤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奠定了基础。混合性的学生事务管理模式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兼有内部型和外部型的优点,既能由校方组织的各类非学术性活动提高和促进学生素质的整体发展,同时借助校外的专业型组织把餐饮和住宿社会化,较大限度地减轻学校办学负担。但是这种模式不得不考虑如何处理好校外组织与校内组织的关系,以加强各种教育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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