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安全责任
表 3-1
(续)
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1)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三、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四、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www.xing528.com)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3)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订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订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七、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2)、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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