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相关条文)
(一)一般规定
7.1.1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二)计算单元
7.2.1 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7.2.2 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2)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三)配置设计计算
7.3.2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照下式计算:
式中 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2);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m2/B);
K——修正系数。
7.3.2的修正系数应按下表的规定取值。
表2-24 修正系数
7.3.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4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二、灭火器的设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相关条文)
(一)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1.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www.xing528.com)
5.2.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表2-25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单位:m)
5.2.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2-26的规定。
表2-26 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单位:m)
5.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5.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三、灭火器的配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相关条文)
(一)一般规定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二)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表2-27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2-28的规定。
表2-28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定。
6.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四、灭火器的维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相关条文)
5.3.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表2-29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五、灭火器的报废(《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相关条文)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30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30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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