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
(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1-52的规定。
表1-5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入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0倍。
(二)耐火等级
3.0.3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三)平面布置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1.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49的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53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1-53的规定减少35%。
表1-53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位:m2)
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分隔。
5.1.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53规定的2.0倍。
5.1.6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5.1.8 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5.1.9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五)安全疏散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六)消防设施
表1-54 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续)
(七)排烟系统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8.2.2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的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6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8.2.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2.8 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9 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二、汽车加油站防火设计(《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相关条文)
(一)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表1-55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总容积。
(二)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表1-56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三)加油和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表1-57 加油和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注:1.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
3.LPG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
(四)其他常考知识点归纳
4.0.2 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www.xing528.com)
5.0.2 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3)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4)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5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6.2.1 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6.3.1 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10.1.1 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2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2)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3)地上LPG储罐、地上LNG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CNG储气设施,应配置2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4)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5)LPG泵和LNG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6)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设置有LPG设备、LNG设备的场所和设置有CNG设备(包括罐、瓶、泵、压缩机等)的房间内、罩棚下,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可燃气体检测器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
10.2.1 加油加气站的LPG设施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0.2.2 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一、二级LNG加气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LNG加气站位于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且能满足一级站供水量不小于20L/s或二级站供水量不小于15L/s时。
2)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4m,且在LNG储罐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h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顶部高于LNG储罐顶部,长度至两侧防护堤,厚度不小于200mm。
3)LNG加气站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且为严重缺水地区;LNG储罐、放散管、储气瓶(组)、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小于本规范表4.0.8和表4.0.9规定的安全间距的2倍;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4m;灭火器材的配置数量在本规范第10.1节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倍。
11.4.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三、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
(一)平面布置
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12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3.1.4 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6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二)防火分区
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
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5)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三)防烟分区
4.1.7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m2,但当从室内地面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2)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1.8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四)安全疏散距离
5.1.5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五)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避难走道的前室。
(六)机械排烟设施
6.1.2 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人防工程。
2)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丙、丁类生产车间。
4)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中庭。
(七)排烟风机
6.6.1 排烟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排烟风机及其进出口软接头应在烟气温度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排烟风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阀门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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