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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公楼防火案例分析及复习题解析

时间:2023-10-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整改措施:1)该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高度均不应小于300mm,其首层的防护层厚度均不应小于15m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7.7、6.7.8、6.7.10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2、8.2.1、8.3.3、8.4.1、8.5.1、8.5.3、10.3.1条。

商务办公楼防火案例分析及复习题解析

某连塔式商务办公楼,由两个塔座组成,地上均为11层,地下均为2层,建筑高度均为40m(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0.1m,建筑首层室内地面标高±0.0m),每层每个塔座的建筑面积均为3000m2,屋顶均为上人平屋顶,其建筑构件均按一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相应的最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设计,每个塔座均在其中心部位设置1个剪刀楼梯间(每层每个塔座从任一房间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均按不大于12m设计),建筑外墙上的门、窗均采用普通门、窗。该建筑每层每个塔座均划分为1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均设置在承重梁、柱上;每层紧靠防火墙的两侧均设有外窗,且其两者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均为1.0m。

该建筑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均采用B1级保温材料,每层均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且高度均为100mm),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厚度首层为10mm,其他层为5mm)。该建筑的屋面采用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2级的保温材料,采用厚度为5mm的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屋面与外墙之间采用宽度为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该建筑已按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了消防设施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请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以及建筑分类。

2.在安全疏散方面,请指出情景描述中与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符之处;并在经济合理且不影响原有建筑外立面外观效果的前提下,提出整改措施。

3.在防火墙方面,请指出情景描述中与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符之处;并在经济合理且不影响原有建筑外立面外观效果的前提下,提出整改措施。

4.在建筑保温系统方面,请指出情景描述中与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符之处;并在经济合理且不影响原有建筑外立面外观效果的前提下,提出整改措施。

5.该建筑应配置哪些消防设施?

参考答案

1.该建筑的高度为40-(-0.1)=40.1m,属于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考点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0.1、5.1.1条。

2.在安全疏散方面,情景描述中与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符之处:每层每个塔座从任一房间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均按不大于12m设计。

整改措施:每层每个塔座从任一房间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均应不大于10m。

【考点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0条。

3.在防火墙方面,情景描述中与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符之处:

1)每层紧靠防火墙的两侧均设有外窗,且其两者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均为1.0m。

2)建筑构件均按一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相应的最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设计(梁为2.00h),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均设置在承重梁上。(www.xing528.com)

整改措施:

1)把每层紧靠防火墙两侧外窗的距离增加为不小于2.0m或者将两侧外窗改为乙级防火窗。

2)将支撑防火墙的承重梁的耐火极限改为不低于3.00h。

【考点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6.1.3条。

4.在建筑保温系统方面,情景描述中与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符之处:

1)该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高度均为100mm,其首层的防护层厚度均为10mm。

2)该建筑屋面外保温系统的防护层厚度为5mm;屋面与外墙之间采用宽度为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3)建筑外墙上的门、窗均采用普通门、窗。

整改措施:

1)该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高度均不应小于300mm,其首层的防护层厚度均不应小于15mm。

2)该建筑屋面外保温系统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3)把建筑外墙上的门和其他外窗均改为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的门、窗。

【考点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7.7、6.7.8、6.7.10条。

5.该建筑应配置的消防设施有:

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

【考点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2、8.2.1、8.3.3、8.4.1、8.5.1、8.5.3、10.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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