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2018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及防火规范解析

2018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及防火规范解析

时间:2023-10-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018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及防火规范解析

一、建筑分类和建筑高度的计算

(一)民用建筑分类

表1-17 民用建筑的分类

978-7-111-59704-9-Chapter01-21.jpg

(续)

978-7-111-59704-9-Chapter01-22.jpg

注意事项:

(1)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规范对裙房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一致,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等。

(2)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3)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4)超过24m的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5)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二)建筑高度的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A.0.2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二、耐火等级,层数、防火分区(《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相关条文)

(一)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表1-18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单位:h)

978-7-111-59704-9-Chapter01-23.jpg

注:1.除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二)层数、防火分区

表1-19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978-7-111-59704-9-Chapter01-24.jpg

注:1.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1-19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营业厅,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三、防火间距

表1-20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m)

978-7-111-59704-9-Chapter01-25.jpg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特殊情况: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1-20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四、平面布置、防火分隔

(一)设备用房的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表1-21 设备用房的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978-7-111-59704-9-Chapter01-26.jpg

(续)

978-7-111-59704-9-Chapter01-27.jpg

(二)人员密集场所的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表1-22 人员密集场所的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978-7-111-59704-9-Chapter01-28.jpg

表1-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平面布置防火要求

978-7-111-59704-9-Chapter01-29.jpg

表1-24 剧场电影院、礼堂的平面布置防火要求

978-7-111-59704-9-Chapter01-30.jpg

表1-25 住宅、商业服务网点的平面布置防火要求

978-7-111-59704-9-Chapter01-31.jpg

五、安全疏散、避难

(一)公共建筑安全疏散总净宽度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公共建筑安全疏散总净宽度=疏散人数/100×百人疏散净宽度

2.人员密度

(1)商店

表1-26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 (单位:人/m2

978-7-111-59704-9-Chapter01-32.jpg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

(3)展览厅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

3.百人疏散净宽度

表1-27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单位:m/百人)

978-7-111-59704-9-Chapter01-33.jpg

注意事项:

1)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2)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3)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1-27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4)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②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③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

(二)疏散宽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

1.公共建筑的疏散宽度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1-28的规定。

表1-2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单位:m)

978-7-111-59704-9-Chapter01-34.jpg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2.住宅建筑的疏散宽度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三)安全疏散距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

1.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29的规定。

表1-29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单位:m)

978-7-111-59704-9-Chapter01-35.jpg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2.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0的规定。

表1-30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单位:m)

978-7-111-59704-9-Chapter01-36.jpg

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0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四)公共建筑安全出口设置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1-31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1-31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978-7-111-59704-9-Chapter01-37.jpg

(五)疏散门

1.疏散门个数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2.疏散门开启方向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六)疏散楼梯

1.疏散楼梯形式的选择

表1-32 疏散楼梯的适用范围

978-7-111-59704-9-Chapter01-38.jpg

(续)

978-7-111-59704-9-Chapter01-39.jpg(www.xing528.com)

2.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一般设置要求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2)封闭楼梯间特有的设置要求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以及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3)防烟楼梯间特有的设置要求

1)当不能天然采用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的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最小值):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6.0m2;住宅建筑:4.5m2

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10.0m2;住宅建筑:6.0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3.室外疏散楼梯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楼梯和疏散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4.剪刀楼梯间

(1)公共建筑的剪刀楼梯间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2)住宅建筑的剪刀楼梯间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七)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

1.避难层(间)的一般要求

表1-33 避难层(间)的一般要求

978-7-111-59704-9-Chapter01-40.jpg

(续)

978-7-111-59704-9-Chapter01-41.jpg

2.避难间的特殊要求

表1-34 避难间的特殊要求

978-7-111-59704-9-Chapter01-42.jpg

3.避难走道

定义: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表1-35 避难走道的具体要求

978-7-111-59704-9-Chapter01-43.jpg

六、建筑装修、保温和外墙装饰(《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

(一)常用装修材料等级划分

表1-36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978-7-111-59704-9-Chapter01-44.jpg

注: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二)建筑装修的一般规定

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4.0.2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4.0.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4.0.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5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6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7 建筑内部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9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0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1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6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4.0.17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三)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装修

5.1.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1-37的规定。

表1-37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978-7-111-59704-9-Chapter01-45.jpg

(续)

978-7-111-59704-9-Chapter01-46.jpg

5.1.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表1-37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1-37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1.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表1-37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1-37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1-37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四)高层民用建筑内部装修

5.2.1 高层民用建筑內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1-38的规定。

表1-38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978-7-111-59704-9-Chapter01-47.jpg

5.2.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表1-38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1-38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表1-38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m2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1-38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4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其他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五)地下民用建筑内部装修

5.3.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級,不应低于表1-39的规定。

表1-39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978-7-111-59704-9-Chapter01-48.jpg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5.3.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表1-39中序号为6~8规定的部位外,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1-39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六)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1.建筑外墙的内保温系统

表1-40 建筑外墙的内保温系统设置要求

978-7-111-59704-9-Chapter01-49.jpg

2.建筑外墙的外保温系统 

表1-41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设置要求

978-7-111-59704-9-Chapter01-50.jpg

表1-42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设置要求

978-7-111-59704-9-Chapter01-51.jpg

表1-43 建筑外墙的屋面保温系统的防火设置要求

978-7-111-59704-9-Chapter01-52.jpg

3.建筑外墙装饰层的防火要求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七、消防设施设置

表1-44 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的设置

978-7-111-59704-9-Chapter01-53.jpg

(续)

978-7-111-59704-9-Chapter01-54.jpg

八、灭火救援设施

(一)消防车道

1.环形消防车道

表1-45 应设置环形车道的建筑类型

978-7-111-59704-9-Chapter01-55.jpg

注:1.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③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④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⑤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3)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4)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5)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二)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

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7.2.4 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三)消防电梯

1.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表1-46 应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

978-7-111-59704-9-Chapter01-56.jpg

2.消防电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要求

表1-47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要求

978-7-111-59704-9-Chapter01-57.jpg

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3.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