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主要特征
注意事项: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2)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2 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主要特征
注意事项: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二、耐火等级,层数、防火分区
(一)耐火等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1-3的规定。
表1-3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单位: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为防护层。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二)层数、防火分区
1.厂房的防火分区
表1-4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1-4的规定增加1.0倍。
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2.仓库的防火分区
表1-5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注:1.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1-5的规定增加1.0倍。冷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的规定。
2.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三、防火间距
表1-6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单位:m)
表1-7 厂房防火间距的几种特殊情况
表1-8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防火间距可减小的情况
四、平面布置、防火分隔
1.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厂房、仓库的平面布置
表1-9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厂房仓库的平面布置
2.员工宿舍在厂房、仓库的设置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3.中间仓库在厂房的平面布置
表1-10 中间仓库在厂房的平面布置
4.中间储罐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防火分隔其他规定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五、安全疏散
1.厂房的疏散宽度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1-11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1-11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厂房内疏散出口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2.厂房安全疏散距离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2的规定。
表1-12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单位:m)
3.厂房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1)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www.xing528.com)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2)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4.疏散门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5.疏散楼梯
1)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六、防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
(一)有爆炸危险部位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A=10CV2/3
式中 A——泄压面积(m2);
V——厂房的容积(m3);
C——泄压比,可按表1-13选取(m2/m3)。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二)泄压面积计算
表1-1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 (单位:m2/m3)
注:1.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2.K尘是指粉尘爆炸指数。
七、消防设施设置
表1-14 工业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
(续)
八、灭火救援设施
(一)消防车道
1.环形消防车道
表1-15 应设置环形车道的建筑类型
注: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②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③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④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⑤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3)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4)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5)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二)救援场地和入口
表1-16 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要求
(三)消防电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
1.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2.消防电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要求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3.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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