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7.1 现场消防措施
(1)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临时生活设施,应符合消防要求。
(2)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
(3)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与要求,严格防火措施,确保安全,禁止违章作业。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4)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性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施工场地内不准堆放大量易燃材料。
(5)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等作业,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禁止在建筑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6)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7)违反现场防火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4.7.7.2 现场防火措施
(1)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2)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3)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4)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5)焊、割作业点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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