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工程的施工当中,将保证按时发放施工人员工资,绝不拖延。
(2)规范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
(3)在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工情况,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4)积极与建设单位联系,使建设单位落实建设资金,力争使建设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
(5)用工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6)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7)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8)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或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www.xing528.com)
(9)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10)若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11)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12)如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将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13)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专户。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工程价款的3%向该账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期超过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14)实行工资监督员制度。项目部将由工会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3 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对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和向上级工会组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工资监督员选定后应当报上级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当按程序调整,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15)用工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工资支付后3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年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每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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