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是一个由西方资产阶级提出、具有西方政治文化背景和内涵的概念。15世纪晚期,英国的封建贵族与大资产阶级相互妥协,确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政体。17世纪后半期,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最早使用了“君主立宪”一词。法、美等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建立后,制定了奠定现代西方思想法律基础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与1787年《美国宪法》。此后,宪政的观点在西方逐渐深入人心,一些国家效仿法、美,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民主共和的宪政逐渐取代了君主立宪的宪政而成为西方宪政的主流。
西方宪政旨在将资产阶级专政用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它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以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为基本内容,以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与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价值取向,以抽象的自由、平等、人权为主要工具。关于西方宪政的实质,马克思曾经指出,“宪法首先要确立的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因此宪法所说的结社权显然只是指容许那些能与资产阶级统治即与资产阶级制度相协调的社团存在”[10]“这个虚伪的宪法中永远存在的矛盾足以说明,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自己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如此,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法国真正的‘宪法’不应当在我们所叙述的宪章中寻找,而应当在我们已经向读者简要地介绍过的以这个宪章为基础制定的组织法中寻找。这个宪法里包含了原则,——细节留待将来再说,而在这些细节里重新恢复了无耻的暴政!”[11]毛泽东也曾指出:“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的宪政,所谓的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12]
近代中国,为了实现民族独立、民富国强,康有为等封建主义改良派、孙中山等资产阶级民主派先后借鉴与试行了西方宪政。封建主义改良派先后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性文件,力推君主立宪宪政;资产阶级民主派则颁发了《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力推民主共和宪政。但由于当时的宪政理念脱离了广大民众的需求,缺乏广大民众的支持与参与,宪政派的两面性、软弱性和妥协性,慈禧等封建独裁势力与蒋介石等军事独裁势力对宪政的排斥、压制与打击,中国近代史上的“宪政”迷梦先后破产。历史证明,西方宪政之路在中国走不通。(www.xing528.com)
毛泽东主张对宪政问题进行具体的、阶级的分析,反对抽象地谈论宪政,尤其是明确反对西方宪政,他指出:“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13]他还指出:“中国的顽固派所说的宪政,就是外国的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他们实际上要的是法西斯主义的一党专政。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则确实想要这种宪政,想要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专政,但是他们是要不来的。因为中国人民不要这种东西,中国人民不欢迎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14]毛泽东虽然也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概念,但他认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的手段,是在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所采取的一种过渡手段,他指出:“现在,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15]“社会主义的民主怎么样呢?这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我们也只得暂时不要它。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16]由于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西方宪政的本质有着清醒的认识,所以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宪政主义思潮在我国偃旗息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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