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收入部分,共有19类40项:
①屠宰税 由财政局征收。
②牙税 包括鸡鸭蛋行、粮行、炭行、席行、鲜货姜行、油蜡行、猪肉行、牛羊肉行牙税共8项,均由财政局征收。
③牲畜税(兼牲畜牙税)由财政局征收。
④当税 由财政局征收。
⑤契税 包括田房契税、不动产登记费、地亩过户注册费等3项。前两项由财政局和土地局征收,后一项由特别一、二、三各区征收。
⑥地租包括地租,菜市、官房和官厕租,前者由特别一、二、三各区征收,后者由工务局征收。
⑦房捐 由工巡捐务处及特别一二、三各区征收。
⑧铺捐包括铺捐、戏园捐,由工巡捐务处及特别一、二、三各区征收。
⑨车捐包括车捐、城厢汽车捐,前者由工巡捐务处及特别一、二、三各区征收,后者由河北汽车管理局兼办,发给津贴。
⑩船捐 由特别一、二、三各区征收。
⑪码头捐 由特别一、二、三各区征收。
⑫华商赛马场报效 由财政局征收。
⑬乐户捐 由工巡捐务处征收。
⑭清洁费 由公安局清道股征收。
⑮屠兽场检验费 包括检验、复验、放行费,补助警饷、肉市整理费、肉市脚行标价,均由屠兽场征收。
⑯电业收入 包括比商电车电灯公司报效和电业新公司营业收入,由财政局征收。
⑰卷烟吸户特捐 由卷烟特捐处征收。后由中央统税局接管,按月拨给市财政6万元,作为教育专款。
⑱邮包税 包括包裹税及包裹标签费,由邮包税局征收,后来拨充党务费专款。
⑲杂收入 包括冰窖捐、晓市摊捐、广告捐、建筑照费、医师医生登记照费、医师医士考试费、卫生联单费、乞丐捐及各项杂捐费、各项罚款等,由各主管局征收。
民国17年度(由1928年7月至1929年6月)收入预算为359万余元,实际收入为397万余元,超过38万余元。财政局经收的屠宰税、牲畜税、牙税等共收44万余元。工巡捐务处经收的房、铺、、车、乐户各捐,共收93万余元。三个特别区经收的各项捐费共计77万余元。三个征收系统共计收入215万余元。预算中其他收入,约计182万余元,均系规费性质的收入,不属于地方税范围的捐费,以及公用事业报效金等。
支出预算方面,则划分为:
①党务费 包括市党部、区党部经费,民众团体津贴等。
②行政费 包括市政府、财政局、土地局、社会局、工务局、公安局、卫生局、教育局、港务局、三个特别区公署、工巡捐务处、邮包税局、卫生局屠兽场、公安局清道股等十几个机关的行政经费。
③事业费 包括公安局和三个特别区的警察薪饷和服装费、教育局所属各学校经费、工务局和三个特别区的工程费、社会局调查费、社会局所属妇女救济院经费、贫民工厂一分厂经费、游民收容教养所经费、妇女协会补助费、土地局测量费、卫生局卫生费、市立医院经费、女医局经费、电业监理处经费、港务局河工堤岸费、全市街村公所经费等。(www.xing528.com)
④临时费 市政府及各局的凉棚炭火费、各机关岁修工程费以及奖金、恤金等。
民国17年度预算支出总数为360万余元,预算执行结果,实际支出数为373万余元,收支相抵,尚有盈余24万余元。四项费用支出的比重情况是:党务费17万余元,行政费130万余元。事业费201万余元。临时支出24万余元。
(2)制定财政收支平衡与管理措施
建市以后,在财政收支情况上,如与建市前历史情况衡量比较,还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
(一)收入方面,各项税捐仍系沿用旧日税目,并无变更。部分税额虽有调整,但增收无多。收入来源中,仅有54%来自各项税捐,比重不大。
(二)支出方面,新增加了党务费和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的经费开支,数字不小。从市政府和所属8个局的情况来看,共有大小官员556人,全年仅薪俸一项,即应列支64.5万余元,其中市长和8个局长的薪俸和所谓办公费,全年要达9.8万余元,其中市长每月薪俸675元,办公费800元,公安局长每月薪俸450元,办公费1000元。其余财政、教育、卫生、社会、土地、工务、港务等7个局局长每月薪俸均为450元,办公费均为300元。其余547人,月薪100元以上者219人,全年列支37.5万余元。月薪低于100元者340人,全年列支17.1万余元,平均每人不足42元。
(三)由于不平等条约的限制,津市不得驻守中国军队。为了维持治安,在警察编制之外,又增设保安警察队,有警官85人,警士1700人,全年列支警饷26万余元,春秋两季服装费4万元。仅此一项,即增大支出30万余元。
财政局针对收支不平衡和经征机关存在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①经费按成拨发,压缩编制,精简开支
市政府于民国17年11月通令所属各局处,以市财政收支不敷甚巨,决定自10月份起,所有经常经费一律按成发给。各单位成数并不一致,公安、社会等局按九成五,土地局按九成,特别区按七成,同时并向行政院请求协款。后来在人事编制上又普遍作了压缩。以财政局为例,最初编制,秘书室以外设4个科,13个股,计一科有文牍、统计、庶务、鉴印、收发5股;二科有税捐、产债、综核、登记4股,三科有审核、会计2股,四科有出纳、库储2股,此外还有契税处、验契处。全局人员除局长外,有秘书、科长6人,助理秘书2人,科员、稽征员、调查员共20人,办事员5人,书记录事14人,总计48人,每月支领薪俸5520元。民国17年(1928)11月周振声任局长后,把4个科缩编为2个科,原属一、二两科的工作,归并到新建的一科办理,原属三、四两科的业务,归并到新建的二科,科以下原设的13个股名称,一律撤销,人员经费相应减少。民国17年冬季各机关取暖所需煤炭和火炉,为了节约开支,各局以开滦矿务局报效煤斤,分配使用,火炉则由各局经常费内撙节匀支,不另请款。这样的普遍精简节约,还不能适应收入情况,最后在民国20年(1931年)4月。把不急于开展工作、目前还无显著成绩的土地局整个裁撤,所遗工作并到财政局设科继续办理。
②制定各征收机关征收税捐奖惩章程
财政局首先拟定章程草案,于民国17年8月提经市政会议议决通过,逐步推行。主要内容有三点:
甲、明确功过标准、奖惩办法。设置各机关收数比较定额,分旬、月、季、年进行考核、审定功过。每月溢征记功,以溢征成数为记功次数,三功为大功一次。征不及额者,每一成记过一次,三过为一大过。
溢征就溢收数提取10%奖金。每3个月平均核计核发一次。功多过少,照功数给奖,功过相抵扣奖,积三大过者撤差。前后两任分征,功过提奖,各归各任。特殊事故收不及额,经查明属实,可从宽计比。成绩优良除提奖外特予优奖,办理平常的酌予议处。
章程贯彻执行以后,邮包税局民国18年一季度收包裹统税138300元,溢收42000元,增加四成以上,照章就溢收数内提10%奖金4230元。汽车管理局经征汽车捐,收不及额,因短收原因系由于首都南迁,省府移平,税源减少之故,仅由市府通报批评,并由民国18年7月起,把汽车捐改由工巡捐务处兼办。
乙、强调经征款项必须按期清解,不得延欠,溢征款项也必须按月清解,如解不足数,或预先留支奖金的,以欠解正款论,扣发应得奖金。
彼时征收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把经收的款项存入与征收机关负责人有关系的商号或银行钱庄里生息,纳入其个人私囊,把公款拖着不及时上解,或仅上解一部分。由于没有金库制度,按日上解,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故只能要求按旬上解。市政府下令,在中央银行未成立前,所收税款,应以在中、交及大陆、金城、盐业、中南四行存储为准,其零星用款,可与山西省银行及兴业钱局往来。
丙、明确财政纪律。规定征收机关主管人员如有侵吞、隐匿税款情事,查有实据者,除撤职送交法院究治外,并如数追缴侵匿税款,酌量加罚。再者如浮收病商,或与商贩串通舞弊,一经查实,立即送交法庭治罪,并如数追交其所得脏款。
章程各项规定,原系专指考核主管长官的,后来又经修订,对经管征、解工作的人员,也订出一些功过标准,进行附带考核,以示奖惩。
③整顿现有各项税捐并开征新税
对屠宰税和各项牙税,拟定招商投标包办办法和牙税暂行章程,分别各税过去包商情况,先后公开招标,重新调整提高了包额。对房捐、铺捐漏欠户进行清理、自民国18年1月起,由工巡捐务处增设漏欠清理组。派人挨户进行查对,到8月底止其查得房捐户两万余户、铺捐户5000余户,清理补征漏欠捐款41800余元。复根据本市税源潜力,分别于18年7月和19年5月先后开征了棉花牙税和皮毛牙税。嗣后又于民国20年(1931)开征了营业税。
④推行各项有关审计法令
首先统一簿记格式由财政部拟定现金出纳簿、收入分类簿、支出分类簿、编制决算底簿四种簿记式样,与市属税捐及各项收入征解簿式样,通知各机关使用,以昭划一。继又组织建立会计研究委员会,邀请市属各机关约有21个单位的主管财会人员参加,每月开会一次,研究本市财政方面应兴应革事项。从民国18年到民国19年,先后开会12次,对预算科目的设置、计算开支的审查,都做到统一认识,免除隔阂,共同遵守,从而起到收支统一、财归正用的作用。
财政局在市政府支持下,又积极推行了预决算制度,要求各机关在年度开始前,偏造出全年度岁入岁出、经费各费预算,提请市政会议审核通过。强调一经审定,均须切实奉行。倘有临时特别工程事业费用,非经事先追加预算,经过核准不能开支。各机关每月支出经临各费,应按月造具支出计算书,分门别类,详细开列,连同收据,送由财政局分别核转,并强调报送期限,不得因循拖延。如有拖延,即停止核准其支付命令。各机关经费如有节余应交还市库的,均限期清理结束。对经管征税或他项收入的各机关,每月初编送上月收支计算书送审,并确定每月解款日期不得逾限。
通过上述各项措施的实行,津市财政初步纳入统收统支的正确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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